审美意识的现代转型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庆本,北京语言文化大学汉语考试中心副教授。 邮码:100083。

原文出处:
文史哲

内容提要:

古典主义是在人与对象的第一次分化,即人与自然历史分化的基础上出现的;浪漫主义则是在人与对象的第二次分化,即人与社会历史分化的基础上出现的。因而由前者向后者的发展集中地体现了人类审美意识的现代转型。与古典主义不同,浪漫主义不是以客体为原则,而是以主体为支点。但是,作为主体性原则的审美意识,浪漫主义还只是强调主体的普遍性,继之而出现的现实主义和现代主义则进一步强调了主体的特殊性和个别性。从这一意义上讲,浪漫主义不仅构成了古代艺术的历史终结,而且构成了现代艺术的逻辑起点。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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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美意识有两种状态:一是感性状态,一是理性状态。前者是指体现于人类创造的一切感性产品中的审美意识,包括物质产品和艺术产品,其中尤以艺术作品为最集中、最典型。观念性的审美意识虽然不等同于实体性的艺术作品,但由于艺术作品是审美意识的物化形态,因此也可以通过对它的感悟与分析将审美意识拷问出来。而理性状态则是人类的审美意识直接以概念、范畴及范畴体系的理论形态出现的,它是感性形态审美意识的总结概括和理论升华。审美意识的两种状态相互关联,相互补充,却不能相互代替。我们以往美学史著作的写作,基本上局限于美学思想史、美学理论史的范围,也就是仅局限在审美意识的理性状态方面,这种研究虽然是必要的,但毕竟还不是完整的美学史,它极有可能使丰富多彩的美学现象流失在我们的理论视野之外。因此,我们也有一个重写美学史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我们对于审美文化的研究是非常有益和必要的,它可以开拓我们的视野,为真正美学史的写作提供必要的准备。

      审美意识有三个层次:审美理想、审美心理和审美感受。审美理想是审美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审美意识的理性层次,它是在物质实践的基础上、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它总是体现着一定历史阶段普遍的时代精神和总体氛围,往往直接承受时代精神的滋润,作为美学总范畴规定着审美意识的总体性质。它主要包括和谐美、崇高美等美学范畴。审美感受是审美意识的最低层次,也是审美意识的感性层次,它是审美意识中最活跃的力量,具有个别性、丰富性等特点,因此在美学史的研究中也是最难把握的因素。审美感受是审美意识的出口,是审美意识与审美对象发生关系的中介,审美理想、审美心理最终都要落实到审美感受,并最终通过审美感受集中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审美感受又不停地为审美心理结构进而为审美理想提供新的感性内容,注入新的生命活力。当审美心理图式足以容纳这种新的感性材料的时候,审美意识呈现出相对稳定的状态,这时审美表现为“同化”建构状态;当审美心理图式不能容纳新的审美感受的时候,它就必须进行自身的调节,从而达到与这种新的审美感受的均衡,这时审美意识表现为一种“顺应”建构状态。可以说,审美感受正是通过“同化”与“顺应”两种建构方式促使审美意识在不停地发展变化。审美心理在审美意识中介于审美理想与审美感受之间,它既是审美理想的具体化,又是对审美感受的提炼和升华。它主要包括情感、感知、想象、理智等因素。

      审美意识从古代到现代的历史发展,具体表现为这三个层次的内在变化。在审美理想层次上,表现为和谐美到崇高美的历史转换;在审美心理层次上,表现为审美心理诸因素(感知、情感、想象、理智)从和谐统一走向对立冲突;在审美感受层次上,表现为由古代以“同化”方式为主转变为现代以“顺应”方式为主,即“顺应”已经无法“同化”到古代狭窄心理结构之中的日益强烈的生命意志与日益广阔的社会现实。

      审美意识是一种观念性的存在,而不是实体性的存在。探讨审美意识需经过以下路径:

      第一,必须以“实践”为美和审美的共同根源,突破以往的“机械反映论”。这意味着不能把审美简单地看成是美的反映,即不能把美看成是审美的根源或原因。客观性的美与主观性的审美都来源于实践。

      审美意识产生于对日常意识的一种疏离和超越。俄国形式主义文学批评常用“陌生化”来描述这一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确揭示了审美实践中的一个真实现象。审美意识可怕的敌人就是日常习惯,是它对周围事物的熟视无睹和习以为常。真实的情况正像美国作家海伦以极端的方式所指出的,如果不是瞎子,他就意识不到光明的重要。审美确实是从“意识到”开始的。明确了这一点,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同一审美对象对于不同的人来说,有的是美的,而有的人却丝毫意识不到美。马克思曾言,再美的音乐对于非音乐的耳朵也是不美的。因此,审美对象并非审美意识的原因,美的对象并不一定引发审美意识。审美对象与审美意识的这种巨大的差异性、这种非一一对应性,都一再提醒人们,单从审美客体与审美主体的简单的决定论出发来看待审美现象,是简单的,甚至是荒谬的。

      第二,必须以审美关系作为美学研究的中心。实践是主体与客体发生联系的根源和中介,实践可以解释美和审美的发生,但尚不足以解释美和审美的本质。因此我们不能仅停留在实践论,还必须在此基础上考察审美关系。审美关系是一种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不同于认识关系与伦理关系的特殊的主客体关系。只有审美关系才可以说明美和审美的特殊本质。在审美关系的基础上,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的特殊本质得以形成。审美关系分化为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而文学艺术则是审美主客体的辩证统一。在文学艺术领域,审美主客体具体化为作者与世界、读者与作品的关系。由于文学艺术是审美意识的物化形态,它集中地典型地体现着审美意识,因此,它给我们提供了探讨审美意识的捷径。虽然审美意识的表现形态纷繁复杂,可是通过对艺术类型的考察,我们便可以较为清晰地发掘出几种代表性的审美意识类型,从而揭示出审美意识的历史发展规律。在这方面,黑格尔的艺术类型学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第三,我们要探讨审美主体,因为审美意识是隶属于审美主体的范畴,审美主体状况直接决定着审美意识的状况。以往的形式主义、新批评、结构主义文学理论强调文艺作品文本的自律性,否认主体的作用,提出“意图谬误”论,这种观点对于审美意识研究而言是不适宜的,也是应该克服的。而皮亚杰的建构主义方法则强调主体活动的主动建构性,实际上也就恢复了作者、意图、想象的地位,主体仍然被看成是意义的发源地。这种观点则应认真地加以借鉴。另外,相对于结构主义强调“共时性”研究,皮亚杰强调“历时性”研究的重要性,主体的心理结构被看成是不停地发展变化的。这些理论观点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都不是对立的,都可以吸收到马克思主义美学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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