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于美学三大基本理论问题,目前的研究主要存有这样的差误之处: 1.关于美本质,仍陷在错误问题方式的禁锢中。 对于“美是什么”的问题,答案大致有三类:一类是具有客观存在性质的,如“美是典型”,“美是自由的形式”,“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等等;第二类是指具有主观感觉性质的东西,如“美是人的观念”,“美是自由的象征”等等;第三类是同前两类相关,又不单独属于其中某一类的东西,如“美是主客观的统一”,“美是一种价值事实”,“美是和谐”等等。这些答案相互间的对立暂且不论,其共同点,都是在按照问题的提出方式来回答问题,而不是按照问题的实际存在状态阐释问题。 “美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提法,从句法、思路以及人们的理解上看,都在肯定美是一个什么事物或一种什么存在,它已经预先设定了答案的范围及可能的模式。在这种前提暗示下,人们不辨自明地认定,世界上存有美这么一种事物,然后努力要找寻出它是一个什么样的事物。按照唯物主义观点,既然是个事物,是个存在,就只能是客观的。这是问题方式必然要导出的答案。从中又衍出是美决定美感,还是美感决定美之类的问题,更加重了形成客观论的砝码。凡是不符合客观论的答案,看上去都难以成立。如“美是主观的”说法,一方面在问题前提上承认了有美这么个东西,一方面又把这个“已经存在”的东西说成是主观的,其矛盾非常明显,因而被大多数人认为是不合理的。 显得比较合理的客观派,包括纯客观论和客观社会论,分别以事物客观具有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为美或美的根源。以自然属性为美,意味着美存在于人类社会之前,美感也就成了本能式的生理反应,不符合审美实际。以社会属性为美,倒是可以同人类社会建立起联系。但是,社会属性就是社会属性,其自身并不是美,如何能使事物变成美的呢?以“自然人化”、“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等理论所能表明的,只是人类一般的实践过程。即使实践、“人化”能够做为美的根源,根源也不等于事物自身。人类也可以说形成于实践活动中,在这一意义上也是以实践为根源,可是总不能在人类与实践之间划等号。与此类似,说美是主客观的统一,讲的也是美的事物的形成过程。我们不能以形成过程为美本身。 如果说美是个非实存的东西,是个关系概念,是个价值事实,则已经是在认定,美不应是有独立形态的东西,即,美并不能是个什么。既然如此,就不能按照“美是什么”的提问方式来做回答。这时要考虑的问题,应是“美”这一概念实际表示的内容,不能是美这一事物的本质。于是,问题在沿错误方向绕了一圈之后又回到起点——人们首先应弄清的是:美概念的内涵是什么。而以前人们想当然地以为美概念表示的是既成的事物,因而在概念内涵尚未得以确定的情况下,超前地跨越出下一步,结果只能是无功而返。 当代西方分析美学也曾对美本质、美定义问题的合理性提出过怀疑,直至连“美”、“美学”概念也加以否定。他们认为传统的美学定义不正确、不清晰,应该说是有道理的。但他们在否定现存美学概念的同时,并不否认生活中审美现象及艺术活动的存在,只是否定为其下定义的可能性,这就没有道理了。从逻辑上讲,只要有事物存在,就一定有为其下定义的可能性存在。如果事实证明必须要有所否定,那么该否定的就不应是下定义的可能性,而应是由不正确问题方式带来的虚空的事物。 对所谓美的本质,可有两个层次的理解。一是指美的一般属性,即它与其他事物共有的性质,人们常用“实质”来表述;另一层是指美特有的属性,即把美与一般事物区别开的本质点,人们常用“特质”一词加以表述。对于“美是什么”的说明,主要的应指出美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质,但从实际论述中看,人们更多的是注重前者。而且,国内现行理论体系的各家阐述都有一个共同的论证方法,即把美的本质同人的本质相联,认为美的本质基于人的本质,甚至直接以人的本质解释美的本质。但如果以为人性的尺度就是美的尺度,人的本质是自由则美的本质也是自由,岂不等于说,从本质上看,人和美是同一个东西? 2.关于审美发生,仍停留在现象的描述上,不能在机理上给予深刻的揭示。 审美发生研究,是揭示审美现象实质的钥匙。人们今天大都肯定审美是在社会中逐渐形成、发展出来的。其过程与机理,大抵有两种阐释。一种是说,人在实践中,在对象事物上注入了人的本质力量,同时形成了人的完善化了的感觉器官,如此造就了潜在的审美客体和审美主体。当人能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感到愉悦时,审美意识就从潜在状态逐渐显露出来;同时,事物所承载的功利性逐渐脱落,使潜在的审美属性显露并独立出来。另一种阐述则以卢卡契的巫术模仿说为底本,认为在实践过程中,特别是在巫术活动中,原始思维发生解体,巫术的实用性与符号性逐渐分离,使美得以形成。 这些阐述含有相当多的合理因素,看到了审美发生前、后的实际状况,看到了事物由实用到审美的转变。其不足在于:以本质力量对象化为审美发生的根据,是以哲学意识和哲学性行为替代审美的自然发生过程,不符合实情;以实用性与审美性相分离为审美发生的缘由,则是以现象替代了内在机理,没有说明,实用性为什么要脱落,在什么条件下脱落。这两种说法又都有一个共同的致命伤,即把审美发生前的主客体自然状态视为潜在的审美因素,似乎审美属性可以先于审美发生而存在于事物中,只是在实用性的掩盖下没能显露而已。这样,审美属性可以存在于审美关系之外,审美也不存在发生与否的问题,而应归为发现与否的问题。其结局将是回到纯客观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