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论述的几点思考

——向陆梅林先生请教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立元,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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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第一期《文艺研究》发表了陆梅林先生《〈巴黎手稿〉美学思想探微》〔1〕一文,读后获益匪浅, 特别是对《巴黎手稿》关于“美的规律”论述的一段译文的辨析与重译,确实论据充分,令人信服,纠正了我以往的误解(误把“内在尺度”看成是人或主体的尺度),这对于全面、准确地理解马克思的原意至为重要。不过,梅林先生对马克思这段论述的阐释和由此得出的结论却不完全能说服人,现就其中三点提出一些疑议,向梅林先生求教。

      关于美的规律的客观性问题

      梅林先生说,由于有些人把“内在尺度”理解为主体或“人的尺度”,因而得出了人类社会产生以前无所谓“美”、也无所谓“美的规律”的看法,这是对“美的规律”的客观性的否定。

      我认为这里首先要分清“美的规律”是自然规律,还是社会历史的规律。自然规律在人类产生之前已然存在并在人类产生以后依然发挥着其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作用;而社会历史规律则是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后才形成的,它虽然同样具有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作用,但它的内容本身包含着人的主观目的意图和能动性方面。正如马克思所说“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2〕。 恩格斯更是对此作了明确的论述:“社会发展史却有一点是和自然发展史根本不相同的。在自然界中……全是不自觉的盲目的动力,这些动力彼此发生作用,而一般规律就表现在这些动力的相互作用中。……反之,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目的的。但是,……它丝毫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3〕。 很清楚后一个“一般规律”即社会历史规律本身是人类社会产生以后的规律,它同样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但这一般规律内包含着每一个个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活动。

      而“美的规律”,在我看来,无疑是属于社会历史范畴的,因为它无论如何同人、同人的有目的的活动分不开来。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是这样谈“美的规律”的(采用梅林先生的新译文):

      动物只是适应它所属的那个物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会按照任何物种的尺度来生产,并且处处会对对象运用固有的尺度来建造:因此,人也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

      这里,我们完全同意梅林先生把原文中“inhrente Ma β”(旧译为“内在尺度”)改译为对象“固有的尺度”,而非人的主体尺度。但是有一点极为重要,即本段马克思是将人与动物的生产进行对比,突出人不同于、高于动物的本质,全段主语是“人”(主体),“按照任何物种尺度来生产”也好,“对对象运用固有的尺度来建造”也好,都是人的有目的的、自觉的活动。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在于人能在正确认识和遵循其他物种、一切对象的固有尺度和规律的基础上,按自己的需要和目的来对其进行加工和改造,“生产”或“建造”。这里,仅仅按照对象的尺度还远远不够,还须注入人的主观目的、意图,才能现实地进行生产,以满足人自身的需要。梅林先生在文中也明确肯定“人的生产是有一定的目的和某种需要”,但又说“马克思并没有把它作为主体的尺度”。我以为这并不符合马克思原文的意思。从上引这段文字中,作为主词的“人”,处处“按照”对象尺度来生产,完全是一种自觉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其中不言而喻包含着人的主体能动性在内。马克思虽未用“主体尺度”一词,但他讲的人的生产区别于动物之处正在于人的自觉性、目的性和主体性,包括人能认识、运用对象的尺度来改造对象本身也体现了人的这种主体性。因此,马克思最后讲的“美的规律”,其内容应包含人的生产的主体目的与客体尺度的两个方面及其辩证统一,而不只是物种或对象的客体尺度一个方面。

      如果这个理解能够成立,那么,美的规律显然是与人不能分离的,是人类社会的规律,而不是与人无关的自然规律。当马克思说“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时,毫无疑问他是否认动物也能按美的规律来建造的。也就是说,对动物而言,不存在美与不美,也无所谓美的规律。美的规律只对人才有意义,只是在人脱离动物界组成人类社会以后才逐步形成并发挥其客观规律的作用,它只能是人类社会的规律,历史的规律,而不是自然的规律。社会规律离不开人的主观意图和目的,但并不妨碍它作为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而发挥作用,它的客观性就体现在无数个人主观目的和行动交织而成的“合力”中。

      关于美的规律是否属于社会历史领域的问题,我还可以举一重要旁证:梅林先生谈到马克思对美的规律的论述时明确指出,它“科学地阐述了人类特有的审美活动的规律性”,“把美学理论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我完全同意这一看法。这里,梅林先生事实上已明确把美的规律定位在“人类特有的”规律这一范围内,也即社会历史规律的范围内,这是完全正确的。既然如此,说人类社会以前无所谓“美的规律”,又何错之有呢?由此,又怎么能得出这种观点否认美的规律的客观性的结论呢?

      其实,美的规律作为美学理论无法回避的重要研究内容与课题,应属于社会历史领域,这一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实际上已间接论述到了。如恩格斯在评价黑格尔体系时指出,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又分成各个历史部门来研究,如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哲学史、美学等等,——在所有这些不同的历史领域中,黑格尔都力求找出并指出贯穿这些领域的发展线索”〔4〕。显然, 恩格斯把美学也放在“历史部门”或“历史领域”中,即放在社会历史领域的范围内。美的规律应是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它当然只能在社会历史领域这一明确的范围内加以考察和研究。恩格斯虽然没有明确这样提,但从上面这段话不难作出美的规律问题属于社会历史领域、从而美的规律是社会历史规律(而非自然规律)的推论。

      综上所述,第一,我觉得梅林先生对美的规律的理解有点自相矛盾:一方面承认审美的规律性是“人类特有的”,另一方面却认为美的规律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前就存在并起作用了。这是令人困惑的。对美的规律到底定位在自然领域还是社会历史领域,是有着根本区别的,这一点至关重要,不可不辨析清楚。第二,承认美的规律是人类社会历史的规律,承认其中包含有人(主体)的目的、意图因素,并不否定美的规律的客观性,不否定美的规律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客观地发生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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