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汉语语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如赵元任1952;朱德熙1982;张斌2010;沈家煊2016)认为,名词谓语句是汉语中一类特殊句式,是汉语区别于印欧语的个性。这一句式在过去30年的语法研究中引起广泛关注,有关著述层出不穷,如马庆株(1991)、丁雪欢(1994)、刘顺(2001)、陈满华(2008)、庞加光(2015)、张姜知和张颖(2017)。这些研究从各个角度探索了名词谓语句的形式和语义,尤其是成立条件。但是,以往研究主要把注意力集中在汉语内部,相对忽视跨语言的证据,由此所做的描写和解释还不够全面。本文在激进构式语法(Radical Construction Grammar)(Croft 2001,2004)框架内考察名词谓语句,在跨语言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名词谓语句的允准程度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即小句情境植入的策略、不同词类充当谓语的标记性等级和语言内部的同位语构式、定中构式等相似结构的制约。这些因素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测特定的语言是否允准名词谓语句以及允准程度,并为汉语名词谓语句的分析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 广义的名词谓语句也称名词性述谓(nominal predication)(Stassen 1997),包括有系词小句和无系词小句。本文考察后一类结构,这也是汉语语法学界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便于跨语言调查,我们把考察范围限定在没有修饰语(包括形容词修饰语或数量修饰语)的光杆名词充当谓语的、在语义上凸显状态关系的限定小句。如下例所示: (1)他父亲糖尿病。 2.名词谓语句的研究现状与不足 2.1 研究现状 汉语学界很早就注意到名词充当谓语的现象,如赵元任(1952)、丁声树等(1961),但一直没有进行深入的描写和解释。马庆株(1991)极有创见地提出,一般只有指称义的名词无法充当谓语,有顺序义的名词才能充当谓语。但此后的研究发现,一些无顺序义的名词也能充当谓语,如表示籍贯的名词(丁雪欢1994)。以往研究的主导思路是通过谓语NP的语义分析探索该结构的成立条件,如刘顺(2001)、项开喜(2001)、庞加光(2015)、沈家煊(2016)。这些研究的角度各不相同,但都试图根据谓语NP的语义内容解释特定的名词谓语句是否合法。 刘顺(2001)认为,有界与无界是影响名词充当谓语的重要因素。当主语是有界名词时,要求谓语NP也是有界名词。项开喜(2001)认为不同范畴的名词性成分在指称和陈述功能方面存在差别,只有陈述功能强的名词才能充当谓语。庞加光(2015)提出,名词谓语句中的谓语NP在语义上已引申为关系性成分。因此,他赞同张韧(2009)的观点,把名词谓语句处理为以形容词谓语句为参照标准的特征句。沈家煊(2016)认为,名词做谓语不是因为名词有述谓性,而是因为汉语句子的谓语本来就有指称性,因此使用指称语对话题进行说明是一个很自然的事情。 也有个别学者尝试跨语言的研究。陈满华(2008)论证,在汉藏语系、印欧语系、阿尔泰语系、闪含语系、马来-波利尼西亚语系的多种语言中都存在名词谓语句。张姜知、张颖(2017)认为,在词类-句法语法化程度较高的语言中,“话题-说明”已经语法化为“主语-谓语”,主语只能是名词,谓语只能是谓词,使用名词表示述谓义时,必须加系词。而汉语中系词是基于用法的,比较柔性,其隐现是有倾向性的,只有在“话题-说明”关系不明确或需要强调这种关系的时候,才需要使用系词。 2.2 不足之处 由于缺少跨语言视角,以往研究存在一些可商榷之处。第一是容易夸大汉语的个性,如丁雪欢(1994)等许多学者认为名词谓语句是汉语区别于英语等印欧语最典型的特性,没有认识到印欧语中也有一些语言存在名词谓语句。第二是所提出的解释不具有普遍意义,如刘顺(2001)基于谓语名词的有界与无界的解释不符合学界关于界性(boundedness)的普遍定义。项开喜(2001)提出的名词的指称功能和陈述功能的区分在普通语言学中没有对应的概念(石定栩2009)。此外,个别跨语言考察中,研究者对于语言事实的观察不够准确。例如,陈满华(2008)认为日语和朝鲜语中存在名词谓语句。实际上这两种语言中名词充当谓语时都是有形式标记的。张姜知、张颖(2017)认为一种语言中名词做谓语时是否需要系词取决于其词类-句法语法化的程度。但跨语言考察表明,所谓的词类-句法语法化程度很高的语言在是否允准名词谓语句上表现出相当大的差别。 本文拟在激进构式语法框架内,通过跨语言考察揭示名词谓语句的允准条件,由此反观汉语的名词谓语句,为分析汉语中的这一构式提供新的研究思路。 3.激进构式语法的主要观点及优势 3.1 主要观点 广义的构式语法包括认知语法(Langacker 1987,1991)、狭义的构式语法(Lakoff 1987;Goldberg 1995;Fillmore et al.2005)和激进构式语法(Croft 2001)。其中,激进构式语法是在其他版本构式语法(以下称“一般构式语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类型学的视角。一般构式语法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三个观点。第一,语法知识是以构式(construction)的形式组织起来的。所谓构式就是象征单位(symbolic unit),即一个约定俗成的形式与意义的结合体(Langacker 1987:57-63)。句法规则、习语、形态、句法范畴和词库被统一表征为句法-词库连续统(syntax lexicon continuum),而不是像生成语法那样把它们分割为不同的语法部门。第二,语法表征的基本单位是象征性的。语法单位包括形式和意义两个方面。形式包括形态、音位和韵律以及句法结构,意义包括语义和语用/话语或信息结构。第三,一种语言的所有构式组成一个结构化的清单(structured inventory)(Langacker 1987:57),构成该语言说话人关于语言规约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