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银行业领券发行制度的变化与发展

作 者:
董昕 

作者简介:
董昕,辽宁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辽宁 沈阳 110136)。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在20世纪的二三十年代,近代中国银行业中的领券发行制度在方式与作用方面都出现了一些变化。在领券准备的成分上,部分准备金制发展为完全准备金制且成为惯例;在领券使用的方式上,银行业内出现发行准备库制,还推行联行领用方式;在领券资格和政策上,大型发行银行偶也有允许拥有发行权的商业银行向其领用,且在法币政策推行的过程中,协力推进,允许银钱行号乃至商号个人向法币发行行领券使用。受经济大环境变化的影响,领券发行制度被不断利用和改造,成为推广发行银行钞券使用的一种有效手段。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20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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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20)07-0171-14

      领券制度,即银行券领用发行制度,是近代中国金融业发行制度中的一项独特且发展过程曲折的制度。在其发展的前半程,领券制度在一种比较宽松的经济环境中基本完成了制度化的过程。20世纪20年代中期至30年代中后期是近代中国货币金融体系运行最为跌宕起伏的时段。受国际银价涨跌和国内货币体系变化的影响,如何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和币制改革的顺利过渡,成为摆在国民政府面前的一大难题。同时,领券制度在某些具体条件与发展方向上出现了变化与发展,以适应新格局与大趋势。

      对于近代中国银行业领券发行制度的研究,已有一些先期成果,认为该项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促进了我国近代的纸币发行由分散制走向集中制,并研究了领券活动中的一些具体内容和暗记等。此外,还有一些关于金融史或银行史的论著中也记叙了某些金融机构的领用发行活动。①从研究成果来看,已有论著对该项制度的描述与分析已有了一些进展,但仍存在着定义不准确,描述粗线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且缺乏对这一制度从定性或定量方面的严格分析。如一般学界均认为领券活动是没有发行权的金融机构向有发行权的大银行缴纳准备金并领取银行券使用的活动,但据多种史料互证,仍有保有发行权的商业银行领券使用的记载。再如法币改革推行期间,领券制度有何新变化等,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在前期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各金融机构的档案史料和其他已刊未刊资料为主要史料依据,从准备金条件的变化、新的领用方式的出现、领券发行政策的变化等几个方面来分析20世纪二三十年代时中国银行业领券发行制度的变化及内外诱因,并求教于学界。

      一、领券准备成分的变化

      在领券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最为核心的要件变化就是发行准备金的成分。在20世纪一二十年代的领券活动制度化的过程中,准备金成分的发展趋势是由部分准备金制发展成为完全准备金制,即以与领用券等值的抵押品(包括现金准备和保证准备)交付钞券的发行机构,以减少发行行在出现挤兑或他项金融风潮和领用者出现倒闭等特殊情况下的损失。在准备金的成分上,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十足准备制中的六四制,即以相当于实际领用额六成的现金与四成的保证品作为准备金,换领等额的兑换券。同时,十成现金准备制出现且被逐步推行,并出现适应六四制的变形方式。

      在1920年之前以中交两行为核心的领券活动中,发行行与领用者签订的合同均为部分准备制,领券者以缴纳现金五成和公债二成半为准备者居多。②发行行向领券者要求十足准备制的转变出现在1920年代初。1920年8月,济南大陆银行与山东中行签约时,被要求缴纳现金七成,本行短期放款借据三成为准备,现金准备给予年息四厘五。③1921年末,上海银行向山东中行(济南)领券30万元时,缴纳的准备成分如是,唯现金息率降为四息。④而“实际上,此种(准备)规定亦未多能一律”⑤,但仍反映了领券要求由部分准备制向十足准备制转变的趋势。

      在转向实行十足准备制的同时,对于保证准备的要求也逐步发生变化,由名义上的足值向实值发展,进而折扣抵充。这种变化趋势是比较缓慢的,有时数种情况并存。在领券活动开展的前中期,一些领券合同中虽仅书明缴纳公债若干成,按合同条款和其他史料内容推测,应为按公债的票面额度缴纳的。如1924年中国银行第一区区域行开放领用沪券,浙江实业银行、上海中孚银行、上海东莱银行在领用沪券时,缴纳的四成保证准备为公债,均是按照“整理案内市价五折以上之中央政府公债票面四成”⑥交纳的。当时,公债的实际价值仅为票面额度的一半,因而,对于领用者而言,相当于实际上仅交纳了价值领用额八成的准备金。至另外二成准备空额,中行方面曾要求领用者自备,如前述的三家银行,“以补足上项公债票或道契折实价格不足四成之数”,并在“遇有必要时”全部持存中行。⑦1923年,交通银行制定了同业领用办法,“在天津第一发行总库先行试办”。领券行缴付的准备成分为六成现金,四成公债或商业上的贴现期票,公债市价不足五折者“应增加票面补足五折准备”;现金无息,公债及期票利息归领券行所有。此外,领券者应按照所领兑换券数目,另将一成五的现金存入津交行,作为往来存款,照章给息。⑧因而,这种六四准备办法也仅是名义上足值的,并非实值的准备品。

      同时段内,在一些合同订约时,虽然名义上缴纳的准备并非十成,但已对缴付作为保证准备的有价证券提出要求。1923年时,上海银行向天津中行领券30万元使用,虽保证准备仅订为二成五,亦规定有价证券要按市价实足计算,如债券市价为票面五成者,应以面额为二万元的债券缴充抵作保证准备金一万元。⑨进而,这种对于充作保证准备的物品以实价计算的要求被应用于十足准备制中。1925年5月,大宛农工银行向天津中行订约领券50万元,准备为现金六成,整理案内中央政府公债票四成;现金给年息二厘五毫,债票按“当地市面时价计算,以足敷现金九成以上为标准”⑩。随后与津中行订约的天津中华汇业银行和天津大生银行在准备成分方面的条款要求相同。(11)交通银行在津区发行库成立后,“因发行准备完全公开”,也与原订有领券合约者相商,要求其“照章交付六成现金,四成实值公债,全数存库”,且照北方的领券习惯,六成现金给周息二厘;对沪汉两地同业的要求略低,在发行库未正式成立以前,可按“现金与公债各半交付”,现金不计息,公债可按票面交付。(12)

      自1926年起,北伐军兴,战火由南向北燃起。于领券发行活动而言,虽然保证准备物品的市价可与所领用的银行券相抵,但变现需时,且债券市场风云不定,价格随时可能跌落。相应地,除要求领用者缴付十足准备外,在领券保证准备的物品中出现一项新事物。1927年9月,北京五族商业银行与津中行订约领券35万元,六成交付现金,年息二厘五毫,其余“四成以同等金额之天津中行存款票据交付”(13)。与公债及商业票据的价值相比,这种发行行的定存票据更加稳妥可靠,逐步成为发行行认可且愿意接受的保证准备物品。1928年北京中孚银行与津中行订约领券时,四成保证准备可以“中央政府整理案内公债票、海关二五附税库券”按时价缴充,亦可以同等金额的津中行定期存单交付。(14)此外,同年天津中国农工银行向津中行申请领券时,发行行对于缴付的六成现金准备已不付息。(15)上述相应要求在天津中行后续的领券发行活动中也频频出现。在南方,因中行上海地名券已在1928年确立了将全部发行准备定期公开检查的制度,领券者必须缴纳六成现金,四成保证为准备,现金无息。自1932年起,在发行沪券(16)的区域,中行各行处推行十足现金领券办法,行方对其中的四成给息,但年息不得超过七厘。(17)这种十足现金领券办法与四成保证准备以发行行定期存单缴付的方式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于交通银行而言,对于领券准备的要求变化虽不完全一致,也有相类似之处。1929年3月,上海银行向上海交通银行订约领用兑换券50万元,缴纳的准备金为现金六成,不计息;保证四成,以政府发行的债票库券按市价折合,有余可随时取回,不足应随时补缴。(18)翌年进而明定“以现金替代保证准备”者给年息五厘。(19)1930年代初,有汉湘行庄28家向交行领用沪券,均“交纳十成现款准备”。(20)在北方,交行力求与新旧领户订约时降低现金准备的给息标准,旧领户续约时“不得逾周息二厘八毫”,新领户“一律按周息二厘四给息”。(21)此时,中交两行在领券发行方面的控制愈加严格,对于充做保证准备的有价证券提出折扣计算的要求。1933年9月时,天津新华储蓄银行与天津交通银行续订领券合同时,规定四成保证准备可以中央政府发行的债票库券交纳,必须按市价的八折计算缴足(如票面为百元,市价50元,可充作保证准备金40元)。如遇债票库券的市价跌落时,应随时补足。(22)同年12月,债券市场低迷,津新行所缴作为保证准备的裁兵公债“核实计算,业已不足”,津交行要求津新行“即日补送,以资充实”。(23)充作保证准备的物品,最常见的是由中央政府发行或担保还本付息的公债库券,还包括短期商业票据、上海及天津的房产道契等。1932年的一·二八事变发生后,沪上银根奇紧,上海银行公会发起组成上海银行业联合准备委员会,委员银行向联准会缴纳准备财产(包括房地产与证券等)后,可按估价的七成领取单证,包括公单四成、公库证二成和抵押证四成,均为记名制,并可以现金六成与公库证四成为准备,向发钞银行领用兑换券。(24)在1935年各商业银行的发行准备被接收时,上项公单可充作现金准备,公库证可充作保证准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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