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80年代我国企事业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依法逐步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发展迅速。针对内部审计工作,政府部门、立法机关等相关部门机构结合实际情况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进一步推进了内部审计机构的合法设立。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内部审计法律制度体系,并于2018年审计署颁布实施了新内部审计准则,进一步拓展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重新定位内部审计职能,增加内部审计目标,促进了内部审计的高质量发展。为了深入研究内部审计理论,我国于1987年建立了内部审计学会。直至2002年,出于有效应对实务工作中遭遇的困难的考虑,内部审计学会经民政部批准并更名为内部审计协会。自成立以来,内部审计协会积极地联系沟通审计部门,制定发布相关的内部审计准则,大力开展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活动,充分发挥了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引导作用。 然而,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法律制度出现一定的缺陷与不足。例如,我国内部审计法律制度构建于20世纪80年代,构建时间存在迟滞性,阻碍了其进一步的发展。并且,考虑到法律资源的本土性特征,我国内部审计法律制度不应完全照搬国际审计法律等,还应立足于我国企业的基本情况与市场经济的现状进行立法。此外,在建设内部审计法律制度的进程中,构建的视角存在局限性,制度难以普遍适用。这些原因导致我国企业不重视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难以发挥其独立的监督作用;而内部审计工作在开展中又往往缺少明确的审计目标,审计职能范围不断萎缩,内部审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从属地位,审计模式较为落后,难以显示内部审计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我国现行企业内部审计法律制度要点概述 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法律制度是指用以调整国家相关立法机关制定的,用来指导大中小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在内部审计事务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而内部审计法律制度的成立生效需建立在一定的要件之上,如与企业内部财会等被审计单位平行、独立客观地行使监督权、接受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并对其负责及报告工作和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等。 (一)内部审计机构与财会部门等被审计单位平行设置 我国企业应当在内部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其机构定位不应处于附属地位,而是保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与财会部门等被审计单位平行设置,并且单独向董事会汇报工作。一般而言,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着企业内部审计者与监督者的职责,审计对象是企业整体或者企业内部的财会等部门。基于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的要求,企业应将内部审计机构同财会等部门置于同等地位。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权,保持其审计职责的有效履行,增强内部审计的客观公正性。 (二)内部审计机构有权独立客观地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有权独立客观地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这一点建立在内部审计机构与财会部门等被审计单位处于同等地位的基础之上。只有内部审计机构与财会等被审计单位平行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才有权独立客观地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在授权性质上,内部审计监督权是一种能够独立行使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在法定意义上限定企业内部只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行使,其他部门、机构无法行使。在受权主体上,强调了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内部是独立存在的,并非从属于其他部门,也并非与其他部门相融合。另外,内部审计人员作为内部审计机构的参与主体,也应遵循其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执行内部审计工作,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评价其是否合法合规。 (三)内部审计机构要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按照独立性要求,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要接受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向其负责并报告有关工作。一方面,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简称《内部审计规定》)第四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要做到获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支持与信赖,以便充分获取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环节信息。而内部审计机构只接受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而非一般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等,可以令其在企业中处于较高的地位,便于其行使审计监督权。同时,内部审计机构也要努力排除外部因素的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强化其权威性。另一方面,内部审计机构应主动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内部审计规定》第十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这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有一定格式的限制。而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格式的采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计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由此,内部审计机构要选用恰当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格式,增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其工作的理解程度和信赖程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果,从而加强其权威性。 (四)内部审计机构需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根据我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2020年1月,依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预测本年全球经济增长速度仅为3.3%,略微高于2019年的2.9%。目前经济形势较为严峻,处于低迷时期。这给内部审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内部审计工作适用的传统的审计模式、价值增长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无法适应新的宏观经济环境、正在变革的政治文化以及不断演变的经济风险等等。然而,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自身存在局限性,再加之诸多因素的限制,导致其难以独自地调整并适应变化,从而影响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因此,内部审计机构需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通过遵循相关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以及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内部审计的审计模式、管理机制、工作流程等内容才得以革新,从而有效提升内部审计的效率,巩固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内部的独立性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