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协同视角的国家监察与国家审计贯通机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振宇,霍沛,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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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0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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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对于监审合一还是监审分立的理论讨论,不同学者具有不同观点。有些学者认为应当推进监审合一,有些学者则认为应当将监察权与审计权分开,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将国家审计并入到国家监察机制中。2018年《监察法》的出台以及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确立实行监审分立模式。

      20世纪70年代哈肯提出了协同的概念,协同理论认为在整个环境中,不同系统虽然属性不同,但是各系统间存在相互影响和相互合作的关系。国家监察和国家审计均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均在国家腐败治理中发挥着监督职能。因此,国家监察和国家审计都是国家监督的子系统,二者存在相互影响和相互合作的关系。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推进纪检监督、监察监督等统筹衔接,发挥国家审计等监督职能作用,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由此可见,基于协同视角研究国家监察与国家审计的贯通机制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国家审计新发展趋势下的必然选择。

      二、国家监察与国家审计概述

      1.国家监察概述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我国的最高监察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的性质是监察机关,既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属于司法机关,是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从监察对象来看,机关的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均是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可见监察范围十分广泛。监察职责方面,主要包含三项:第一,监督,主要指监察机关在其监察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第二,调查,主要指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三,处置,包含政务处分、问责、移交起诉和提出监察建议。从监督机制来看,监察机关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察工作信息应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有利于加强统一领导,特别实在反腐工作方面。国家监察委和纪检委等部门共同合作,推进我国反腐败工作深入发展。同时,《监察法》的出台也有利于推进国家监察全覆盖,保证我国监察工作有法可依,也有利于整合分散力量共同推进反腐倡廉。

      2.国家审计概述

      根据《审计法》,审计署由国务院设立,负责全国审计工作的开展。国家审计的客体不仅包含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而且包含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财务收支情况。国家审计的审计事项主要包含三方面:第一,国有资产、公共资金等的分配和使用的真实合法性与效益性;第二,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第三,生态保护责任等情况。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共同构成我国的三大审计。

      国家审计就有法定性和较强的权威性,这是由国家审计的地位所决定的,同时还具有独立性,这是国家审计发挥监督功能的重要条件。国家审计不仅有利于审查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而且有利于预防和警示相关工作人员,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也有利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推进。

      3.国家监察与国家审计的异同分析

      相同点:第一,二者均属于国家监督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家监督体系致力于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因此国家监察和国家审计都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均具有监督职能,在监审分离模式下,二者共同发挥职能。第二,二者均具有独立性。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二者从机构设置到职责权限均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等主体的干扰。二者独立性的发挥也有利于提升监督效果。第三,目标具有一致性。无论国家监察还是国家审计,都对廉政建设具有积极影响。另外,二者也都有利于实现抵御风险的目标,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不同点:第一,法律依据存在一定差异。国家监察和国家审计都应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但是二者依据的具体法律有所不同。国家监察工作主要依据《监察法》,而国家审计则依据《审计法》开展具体的审计工作。第二,职责权限存在不同点。国家监察委具有处置权,可以对公职人员进行政务处分等,但国家审计机关则不具有处置职责,更多职责表现在监督和调查,这也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第三,监督范围存在差异。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是所有公职人员,而国家审计机关则侧重于维护财经秩序,重点对国有资产和公共资金等方面的监督。从这一点来看,国家监察的监督范围更广。

      4.国家监察与国家审计协同的必要性

      第一,二者能够相辅相成,形成合力。根据协同理论,国家监察与国家审计能够相互合作,能够增强国家监督体系的合力作用。同时,从二者的相同点来看,有效的协同也能共同推进反腐倡廉目标的形成,从而形成优势互补。第二,二者协同不存在法理上面的问题。在监审分立模式下,国家监察与国家审计同属国家监督体系,各自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发挥监督职能。国家审计通过审计证据收集和分析,配合国家监察机关完成监督工作。第三,二者协同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生态系统。二者都是为腐败治理服务的有效手段,通过相互支撑与融合,有利于全面覆盖监督体系的形成。

      三、国家监察与国家审计协同中存在的阻碍因素

      1.二者存在权责交叉

      从国家监察和国家审计的共同点来看,二者都发挥着监督职能,虽然监督的范围存在差异,但是总有一些权责交叉的部分。从二者的职责来看,监督权和调查权的行使过程中容易产生职责交叉的情况。例如,在对某地方政府领导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时,二者均具有职责权限,如何划分职责、如何履行各自职责并没有具体规定。这时,二者职责交叉就可能产生推诿等问题,不利于监督效率的提升,也可能会影响审查结果,从而造成问题线索遗漏等情况,最终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只有通过构建贯通机制,才能促进二者协同发展,从而发挥合力作用,推进一致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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