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结果公告是审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一定的形式,客观真实地将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提高政府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加快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步伐。近年来,国家日益强调审计监督和反腐治理,完善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运行、提升政府结果公告的实施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自发布第一份面向公众的政府审计结果公告(2003年)以来,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公告运行的实际效果与预期目标之间还有差距,仍然存在不少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因为国外政府审计报告几乎全部面向社会公众公开,所以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比较多,而专门就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研究比较少。从审计结果公告理论根源的角度看,根据受托责任理论,Suzuki指出政府有公共管理和托管义务,为了不辜负公众的期望,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应该满足公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在满足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情况下,提供重大项目及公共资金流向等审计结果信息。从审计结果公告力度的角度,Muniain对18个国家的审计公告力度进行了分析,发现欧洲国家、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审计公告力度比较强,网络公告比较广泛。从审计结果公告矛盾的角度,AbiolaAbioye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会造成被审单位隐私保护与维护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需要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也有一些有关政府审计质量的研究,Gary Giroux等通过收集并分析英格兰和威尔士地方政府的审计数据,发现审计人员的数量、类别及地方政府的类型等会影响审计质量。 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近年来,学术界对政府审计公告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分析某地区或某类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运行现状,分析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影响因素,构建政府审计结果公告质量的评价模型,公告的国际比较研究以及信息传播等。就政府审计结果的运行现状而言,张曾莲等人通过建立审计结果公告质量评价模型和评分细则,对河南省120份审计结果公告进行评分,发现审计结果公告存在公布不及时、没有采用图文并茂的表达方式、措辞模糊、不具体等问题。郑小荣等人通过对2009~2018年共20份重大政策跟踪审计结果公告进行分析,发现审计结果公告存在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公告内容不完整、文本结构不规范等问题。就分析政府审计结果的影响因素而言,张曾莲等人通过对2003~2013年政府审计结果公告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工业化程度、市场化程度、教育程度和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之比与审计结果公告质量呈负相关。就构建政府审计结果公告质量的评价模型而言,郑小荣从社会公众的真实需求出发,用解释结构模型(ISM)为主要手段,构建了一个由可信性、相关性和透明度等关键指标组成的审计结果公告质量评价模型。就国际比较而言,杨丽娟等人通过比较我国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几种审计模式,提出我国关于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规范体系有待完善,公告范围过小,内容和形式还需进一步规范。就公告信息传播的角度而言,魏明、邱钰茹认为审计结果公告传播的效果与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呈正相关关系,独立性低则公告公开的力度低,并且关于社会公众对公告的反馈信息收集不够,影响了公告效果的发挥。 如今,政府审计公告在我国实施已经17个年头,在全国范围内整体的实施情况如何?又有哪些行之有效的完善路径?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从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官网上收集、整理2003~2018年相关政府审计结果公告,把地方审计机关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从公告数量、公告种类、公告格式、公告公布与审计事项结束时间间隔等方面,对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运行现状进行立体化的统计分析并提出完善路径,从而促进我国政府审计机制的改进,充分发挥政府审计监督的作用。 二、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沿革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政府审计结果公告作为政府对外释放的一种信号,是各方博弈后的一种契约、承诺和保障,增加了政府信息的透明度,使得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处在公众的监督之下,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也是制度不断演进的过程。 (一)建立阶段(2003年以前) 1996年,审计署出台了《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标志着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正式建立,其详细规定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的方式、程序和内容等,但其中有一些不太合适的地方。首先,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结果,如果首次公开为新闻发布会的形式,那么发布会结束后,再无途径获取审计结果。其次,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不仅必须取得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而且必要时还须取得本级公众政府同意,何为必要?并没有具体的指出,那就给政府参与审计结果公告留下一定的空间,在公布内容有可能破坏政府形象的时候,则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的难度将加大。另外,审计机关可以公布审计结果,言外之意是也可以不公布,审计机关在公布审计结果时有很大的操作空间。 2001年,审计署出台并实施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其中规定,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不但要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而且要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也就是说,如果公告审计结果会引起较大的社会舆论,审计机关则有机会借助此条规定将原本应公之于众的审计结果不予公布,这将会极大地侵犯公众的知情权。 紧接着,2002年,审计署颁布了《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删除,改为“并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同时,在第七条规定:“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极大地削弱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影响,突出了政府审计结果公告是审计机关的法定权利,为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正式实施铺平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