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与实证:近代中国土地分配问题再研究

作 者:
刘志 

作者简介:
刘志,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博士后(上海,200241)。

原文出处: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近代地权分配,需要在研究方法改进的基础上重新认识。公田、一田二主、无地户三个因素对地权分配的统计影响很大,往往造成了地权分配集中程度认识上的扩大。剔除这些因素的影响,修正计算一些地区的地权分配基尼系数,过去高估的江苏、浙江、广东等南方地区的地权分配集中程度就大为下降。近代中国的地权分配集中程度,可能南北相差不大,而且大部分地区以及整体上可能都比较平均。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0 年 05 期

字号:

       DOI:10.16382/j.cnki.1000-5579.2020.02.005

       基于大量调查统计资料,近代地权分配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依然存在不少认识分歧。①而且,研究中普遍存在方法不当或不够精细的问题,其中一个表现是,不同土地调查统计资料的统计方法、口径有所不同,而学界往往将数据拿来就用,忽视了其中的内容差异,因此,造成了长期以来对近代地权分配的一些误读和认识分歧。

       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地权形态差异甚大,在研究地权分配时不能不注意。龙登高曾指出:“旧成说还没有考虑到半自耕农与佃农所拥有大量田面权这种土地物权形态;没有考虑到一些地区比重相当高的族田、寺庙田、学田等‘公田’形态;没有考虑到江南等发达地区较高的外籍业主投资与占有土地的情况。”②所言甚是,因此,必须在研究方法上有所改进,才能在认识上接近于近代地权分配的真貌。龙登高与何国卿研究考证,土改前农村占总人口10%的最富有阶层占有土地的比例,南方为30%左右(±5%),而北方低于这一水平,而如果考虑到公田和一田二主的因素,则这一比例应更低。③那么,在研究地权分配时该如何处理公田和一田二主等因素?本文将着重分析公田、一田二主和无地户这三个因素对地权分配统计及其基尼系数计算的影响,并提出如何进行修正计算的方法,最后对近代中国地权分配的总体情况做出推论。

       一 公田对地权分配的影响

       近代农村土地统计中,依照土地所有者的不同类型,一般分为官田、团体所有、私田,④官田属于政府,后两者都属于民田,团体所有指族田、义庄、学田、庙田等农村小共同体所有的土地,本文统称为公田。过去常常将公田视为一个户主所有而列入地权分配统计,甚至部分民国时期的调查以及中共方面的调查多将公田直接视为地主土地。20世纪30年代陈翰笙就将广东的族田等公田视为“集团地主”的土地:“在广东私人地主的势力远不及集团地主。除掉少数县政府和少数慈善机关的那些公田,它的数量在全省耕地中算不上什么,集团地主还有学田,庙田,会田和太公田”,“太公田和其它公田在广东要占到全部耕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⑤,从而估计出了广东占总户数2%的地主占有53%的土地的结论。⑥土改中,普遍以公田为地主把持为由而将其计入地主阶级所有,如苏南地区“占总户口百分之二点三三、占总人口三点零二的地主阶级,占有百分之三十六点一九的土地(包括公地在内)”,而据统计公田占全部土地的5.32%。⑦

       赵冈指出:“在明清的地籍登记中,族田与义庄被视为独立的财产单位,如同地主户,所以吴中地区的地权分组统计中,大地主一类数目偏高。然而,义田与族产是族人共有的民田,却不是属于个别地主户的私产,如果研究民田的分配,应该以个别农户真正私有的田地作为统计的对象,换言之,鱼鳞册中的族产义庄单位应予剔除。”⑧胡英泽也认为,理论上,研究农村地权状况,应排除公田,而只限于农户私田。⑨

       笔者的观点正好相反,认为理论上公田不应排除在农村地权分配统计之外。公田也属于民田,在公田所占比例较大的地区,排除公田将导致当地地权分配统计严重失真;只有在公田所占比例较小的情况下,为了便于计算基尼系数,可以排除公田不做计算。近代中国大体上是越往南公田面积所占比例越大。据调查,土改前的公田占全部土地的比例,苏北为1.88%、苏南为5.90%、安徽为4.17%、浙江为16.35%、福建为29.36%;⑩湖南、广西约为15%-20%、江西在15%左右、湖北在10%左右,河南较少。(11)广东省的公田比例超过30%,而“珠江三角洲的全部一半耕地是尝田”,“全省沙区中太公田大约要占到耕地百分之八十”(12)。苏南公田比例较低,将其排除计算,对结果影响不大。但是,在公田比例较大的地区,如果将公田排除在统计之外,只计算私田,则几乎不能反映该地地权分配的真貌。

       1933年调查广东省番禹10个村,无地户占52%,地主所有土地占68.4%,如此看,土地可谓相当集中,不过“广东的大地主大多数是宗祠,庙会,华侨和大商人”,除去这些大地主,留在村内的“小地主”与“农户”“其他村户”所有的田亩数占比如下:18.6%、77.6%、3.8%。(13)如果排除公田,只计本村农户所有的土地,则地权分配可能相当平均。

       根据抗战前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浙江省农村的调查,胡英泽以地亩分组计算所得东阳8村地权分配的基尼系数为0.761。(14)东阳8村的调查反映的地权分配,公田的影响不应忽视。

       表1 1933年东阳8村土地分配情况1(按阶级分组)
类别户数人数所有田亩使用田亩
地主10.30110.8243.0013.7224.5002.13
富农61.82473.4957.7018.4179.0006.85
中农206.081108.1751.7016.50199.40017.30
贫农及雇农19659.5083461.92131.9142.10712.41561.80
其他10632.3034525.6129.059.27137.50011.93
总计3291001347100313.361001152.8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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