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以来赋税史料中“算位”问题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永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计量经济史研究中心副教授,邮箱:gyqresearch@163.com(广州510006)。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明清以来,伴随赋役制度改革,各类经济数据的记录格式呈现常态化和规范化。然而以往学者对此问题讨论不多,且易忽略记录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如数位与算位的关系、算位可能以零占位等。另外,各地的算位也有差异,不同地区的同一数据在传抄过程中也会面临算位转换等问题。本文利用古算书、《赋役全书》、地方志以及算手记录等材料,例举学者在利用这些数据时的常见问题,系统梳理算位在产生、功能、地方差异性等方面的特点,整理出各省算位表,并指出了算位问题在经济史研究中的意义。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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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赋役制度改革后,史料文本中呈现了大量历史数据,这些数据是我们研究经济史的重要财富。不过由于数据零散和古人记载方式较为烦琐,数据的细节问题往往受到忽略,因此现有财政、赋税类文献中对此类较长数位存在的必要性较少讨论,多认为这是胥吏从中舞弊,欺侵冒领的重要手段。另外,在引用具体数据时往往转写为错误的阿拉伯数字,从而进行误算。本文试图厘清这些数据在使用过程中的一些常见误解,深入探讨这些小数单位的地域性差异与转换问题,并整理出各省银两尾数的算位表,以供学者参考利用。

       一、“算位”与尾数省略

       梁方仲曾提及古人在记录钱粮尾数时,往往有多至十余位,单位也非常混乱,“各府不同,各县不同,有时一县之中因年分之先后亦各自不同。今姑以清河南数府易知由单所载为例,如卫辉府新乡县银数,两以下为钱、分、厘、毛、丝、忽、微、纤(有时亦写作“先”字)、沙、尘、埃、渺、漠。同府辉县,两以下为钱、分、厘、毛、丝、忽、微、纤、埃、渺、漠。河南府镇平县,两以下为钱、分、厘、丝、忽(有时同一单中亦作“乎”)、未(亦作“微”)、先(亦作“纤”)、沙、臣(亦作“尘”)。盖虽同一单中,字体亦有正写简写之别,可谓紊乱复杂极矣”。①梁氏指出该问题,古人亦多有提及,如明末陈继儒《白石樵真稿》中所言,米数分为升、合、勺、抄、撮、圭、粟、颗、粒;银数分为厘、毫、丝、忽、微、纤、沙、尘、埃。在实际使用中,银的尾数至厘为止,米的尾数至合为止,之后的都应该抹去,不然易被奸人利用。梁氏认同陈继儒等人的看法,认为册籍尾数不得不详其实只是吏书防细弊,并认为古人并不明白数目过于琐细,反会使吏胥因缘为奸。

       黄仁宇亦引用了陈继儒的观点,并得出结论:“税收体制的缺陷在于税收明细表的复杂性,税率可以多达小数点以后的12-14位数字,这是很荒唐的,在明代以前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②不过这样的观点也受到了学者的质疑。李龙潜核对原文后指出:“陈继儒说钱谷混淆自琐碎尾数始,并不是说明代始有、前代所无的情形。这种钱粮尾数之繁细,不知起自何时,但是宋代己有之”,并举例《宋会要辑稿》中亦出现过因为钱粮尾数过长受官府政令禁止的文献,但事实上这些禁令难有成效,因此这套计算方法仍流传延续下来,至明清尚存。③

       上述“钱粮尾数”之类的概念,古人称之为“算位”,而前辈学者几乎较少提及并明确界定。赋役改革直接促进了征收项目和力役一并折银,于是算手需要经常处理较长尾数的钱粮数据。代表这些数据中的不同数位时,常用一长串的汉字指称各数字占位。清初靳辅的一份奏疏曾详细阐述了这一概念:

       抑臣更有请者,钱粮之难于核算者,以尾数太繁也。查银自一分以上方可称其重轻,米自一升以上方可量其多寡。若银止于厘则难称,米止于合则难量矣。又或银止丝、毫,更止于忽,则不过微末之间。米止于勺、抄,更止于撮,则不过颗粒之间。夫银止于微末,米止于颗粒,数亦可以止矣。乃银之尾数自忽之下,尚有微、纤、沙、尘、埃、渺、漠、逡、巡、灰等算位。米之尾数自撮之下,尚有圭、粟、颗、粒、黍、稷、禾、糠、粃、粞等算位。不惟无益,而适足以滋奸胥之驳窦。盖尾数多,则清算难;清算难,则可藏奸逞弊。若一目了然,人人可核之数,则部胥从何弄权耶?臣请嗣后钱粮尾数,算至忽位为止。如一忽之外尚有余零,竟作二忽科算。米麦尾数,算至撮位为止。如二撮之外尚有余零,竟作三撮科算。余俱仿此。裁无益之算位,以剔无穷之弊端,其于国计民生实均有裨益也。④

       由此可见,如果以银能够称量的“分”为个位单位,则“两”“钱”分别代表百位、十位。而其下的“厘”“毫”“丝”“忽”等则对应于十分位、百分位、千分位、万分位等,以此类推。算位的过长使用,确实会造成诸多弊端。如早在元代时,处理钱粮长尾数字在官方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定。对尾数按某位以下省去的“四舍五入”概念已经存在:

       (大德十一年正月,江浙行省)至有分以下厘、毛(毫)、系(丝)、忽、微、尘,不惟紊繁,实是虚文而已。拟自今后,凡有收支物折中统宝钞,积算到总数。若至五厘,收作一分,五厘以下削去……今检校各处申呈一应收除钱粮卷宗内,往往纽折物价,于厘、毫之下,复有丝、忽、微、尘、撮、圭、粒等数,不惟虚繁数目,抑且文繁……(至大三年三月,江西行省)今次报到钱粮文字,往往不行去其零数,致使文繁,妨碍类总。……议得,今后至元钞并以厘为止,五毫以上收作一厘,五毛(毫)以下削而不用。至大银钞并以毫为止,五系(丝)以上收作一毛(毫),五系(丝)以下削去。⑤

       时至明代赋役征收制度改革,一条鞭法施行之后,在地方上征收钱粮时,较长的小数尾数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能并不实用。收头组织征税活动,部分地区实行自封投柜。官给印信簿后,明注某人钱粮若干。里长或花户照砝码秤兑足数,收头随即登记印簿勾销赤历。遇应解之时,官收取原给印簿、赤历,核对后注明某柜解银若干,并由里长轮流管解。最后令收头与里长一起拆封,自倾成锭,印贴锭底,给批起解。在此过程中,册载征收的问题主要在收兑钱粮之时,小民一般并不计较额征长尾数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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