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1958年卫运河船民融入集体的历史进程

作 者:
郭玮 

作者简介:
郭玮,博士研究生,河北大学历史学院(保定071002)。

原文出处:
当代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卫运河为近代以来华北地区的重要运输通道,其船民由漕运船户演变而来。在船民中长期存在着自利、迷信等旧观念。新中国成立后,华北内河航运管理局通过稳定物价、调整劳资关系等方式加强了对卫运河运输的管理,同时也开展了对船民的改造工作。这给船民的旧观念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对此,华北内河航运管理局在满足船民利益需求的同时,通过经济扶持、教育引导、安全管理、改变迷信观念等诸多方法,增强了船民对国家的认同,船民由只问私利的个体劳动者转变成具有集体主义观念的新中国劳动者。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20 年 09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7;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20)02-0077-13

       卫运河①是近代华北地区重要的运输通道。20世纪初,京杭运河南北中断,卫河在山东临清注入原京杭大运河河道,此时黄河以北的运河实际即指卫运河,“南运河之水、运输业以及作为商路之重要性皆源于卫河”。②1905年,卫运河航船出入天津港达3万余航次③。抗日战争期间,部分卫运河船民在中国共产党引导下协助运输抗日物资④,抗战胜利后继续为华北各解放区之间的物资交流服务。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迅速恢复社会稳定,发展生产、建设国家成为当时的主要任务,因此,需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1949年3月5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做报告时便指出:“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⑤在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过程中,包括卫运河船民在内的广大船民是内河航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他们也经历着利益观、价值观及社会认知的转变,但学界对这个转变的过程并未开展深入的探讨。⑥为此,本文利用档案、报刊、口述访谈等资料,探讨卫运河船民是如何在国家教育引导下逐渐改变旧观念,由公私对立到融入集体的心路历程。

       船民中存在的旧观念及其成因

       卫运河船民由漕运船户演变而来,历史久远,旧时也称船主,1953年民船民主改革后多称为船民;狭义的船民指自身有船、行船的当家劳力,广义的船民还包括其家属。卫运河船民结构较为简单,新中国成立之初,约有2%的船民拥有大船、较少参加劳动,其余则为自行驾船的劳动船民。⑦在运货时,船民多雇用临时船工,其中除少量职业船工外,其余多为河道附近农民。卫运河民船运输时间不定,漂流于冀、鲁、豫三省,多数船民家属也生活在船上,称“随河船”。船民渐渐与陆地乡居疏远,以船为家,成为一个独特的群体。但近代华北地区社会动荡,船民与农民之间身份时有转换,并没有形成如同南方沿海地区“疍民”一样较稳定的族群,更没有产生独特的体貌、风俗特征⑧,也不同于江苏地区处于社会边缘的“水上人”⑨。卫运河船民更类似于一种特殊职业者,相信“养船要比种地强”⑩,相当一部分船民是务农、经商多年后转而行船的(11)。

       新中国成立前,多数卫运河船民长期被帮会控制,沾染了帮会习气,总体来看,卫运河船民的社会形象并不好,旧社会有“车船店脚牙,无罪也该杀”(12)之说,从一个侧面表达出民众对船民的歧视与不满。首先,船民与货主互相依赖却又互不信任。“货多船少时船民抬高运价,货少船多时货方压低运费;货方取货不及时,以船为仓”;船民对货物不负责,造成物品损坏或受潮,甚至有盗窃货物现象发生。(13)其次,船民时常压榨船工,待雇工人多时压低工资,延长工作时间,船工途中生病、受伤则会被解雇赶下船;有的船民停船时降低船工待遇标准,惯例一天四餐只供应两餐。有船工回忆:“当船工受大罪了,出的是牛马力,到老是一身病”。(14)最后,因沿河树木、房屋、桥梁等妨碍行船,船民常与岸上居民产生冲突,甚至发生殴斗。(15)

       卫运河船民旧观念的形成还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虽然近代以来民船始终是华北地区重要的运输力量,但因数量繁多、船型驳杂、流动不定等原因,难以为政府所利用,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不受关注。1931年,天津等重要港口设置航政局管理轮船事务,民船则由封建把头组成的同业公会管理,“有关会务组织等事项,应随时呈由地方政府转送交通部核准”,(16)使之把持货源,控制民船,并向船民收取运费10%以上的高额手续费(17)。抗日战争爆发后,日本侵略者为掠夺华北物资,除抢占轮船外,也强化对民船的控制。1939年,“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投资成立“华北交通公司”,该公司在天津、德县、新乡等港口设立“航运营业所”,专门从事内河航运。为严格控制民船,1941年,“华北交通公司”设立“船主公会”,规定船民必须加入方可航行,此后“民船航行全失自由”。(18)船民不堪苛政,多拆船转业,航运萧条。

       此外,新中国成立前,卫运河疏浚工作一直未开展,河道事故频发,船民中迷信观念盛行。由于华北地区饱经战乱,战争中被焚烧的桥梁、击沉的船只以及人为在河中设障等因素导致航道阻塞。卫运河汛期多水灾,民众抢险时常将石块弃置河内;支流漳河含沙量多,在河北馆陶汇入卫运河,河湾处的淤泥渐成浅滩,河道底部形成坚硬的胶泥坎,水浅时常碰坏船只(19)。缺乏组织的船民无力清理河道,事故频发却无力改变,逐渐形成迷信观念,认为行船“三面靠水一面靠天”(20)。这些都是船民旧观念形成的客观因素。

       公私合营中的船民与航运管理

       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便注意到投资少、运费低的航运业对发展华北交通事业的重要作用。1948年1月4日,董必武在华北交通会议上即提出:“船舶运费最省,低于铁路,更低于汽车……卫河和运河,经过冀中、冀南、渤海三个地区,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委员会,来保证航运的便利”。(21)1949年6月,华北财政经济办事处卫运河管理委员会成立(新中国成立后改组为“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华北内河航运管理局”(22)),其职责“以管理经营卫运河为主”,以“薄利多运,加强城乡物资交流”为工作中心。6月23日,新华社刊文提出应进一步发展“疏浚内河航运”等在内的交通建设,以“便利行旅和货运”。(23)

       1950年,华北内河航运管理局(以下简称航运管理局)制定并颁布了《南运河卫河船舶及船舶业管理暂行办法》《南运河卫河船舶运输业登记暂行办法》《南运河卫河船舶登记暂行办法》和《南运河卫河船舶检丈暂行办法》(24),对航运业进行规范管理。卫运河运输迅速恢复,从1949年的500只民船发展到1951年的1378只民船、204只公营船(25)。卫运河机轮船发展缓慢,木帆船又被视为“落后工具”而不提倡新造(26),因此,组织好现有民船成为发展运输的必然要求。然而,船民旧有的个体观念及投机式的经营方式却难以适应新的要求,在由个体经营转为公私合营的过程中,船民与航运管理局产生了一系列的摩擦与矛盾: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