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取消性检验”可否取消?

作者简介:
刘龙根,上海交通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英语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语言哲学、E-mail:wyzxzr@sjtu.edu.cm;朱晓真,上海交通大学外国语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语言哲学,E-mail:zhuxiaozhen@sjtu.edu.cn;王晓飞,电子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语用学、语言哲学,E-mail:allezfei@gmail.com。

原文出处:
中国外语

内容提要:

随着后格赖斯语用学的兴起,“可取消性检验”的效度不断受到质疑。针对这种质疑,必须重温格赖斯最初提出这一检验的旨归,重新界定其内涵,系统考察该检验之于后格赖斯意义层面和预设、蕴涵、语力等其他意义概念的适用性;藉此表明,坚持格赖斯经典取消性标准,既能维持该检验的效度,又能切实表征意义层面连续体之可取消性的梯度性特征。为了更加有效地探究与表征可取消性的梯度性等特征,不仅应当依靠语言哲学家的直觉判断,还可以借助实验语言哲学方法予以佐证。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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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言

      在经典格赖斯会话含义(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以下简称CI)理论中,可取消性是CI重要的区别性特征,可取消性检验(Cancellability Test,以下简称CT)亦被视为区分CI与所言、规约含义等其他意义层面“最为可靠和有效的手段”(Blome-Tillmann,2008),一度备受推崇。然而,随着后格赖斯语用学的兴起与发展,不啻传统格赖斯意义理论受到挑战,CT的效度也颇受质疑,“可取消性检验”本身似已陷入遭遇取消的境地。

      在系统梳理已有研究之后,我们可以看到,在当今后格赖斯语境中考量CT的效度,需要围绕以下四个问题做出历时的纵向考察。首先,CT的检验对象是什么,即哪些意义或意义层面适用可取消性检验。其次,CT的检验标准是什么,即在何种意义上谈论检验对象“可否取消”。再次,CT有效性的内涵是什么,即在何种意义上可以判定CT有效抑或失效。最后,更为重要的是,意义可否取消是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梯度性。围绕这些问题,本文将重温格赖斯经典CT的旨归,寻迹其在后格赖斯意义探究中应用范围的扩展,以彰显CT有效性问题的复杂性及深入研究的必要性。

      2 CT的缘起及其面临的挑战

      2.1 格赖斯经典CT的要旨

      格赖斯意义理论依据对语言形式的依赖程度将意义区分为表达式编码的“所言”和非编码的“所含”,又将所含分成规约含义和会话含义两大类。格赖斯(Grice,1989:39-40,43-44)指出,CI具有五大特性:可取消性、不可分离性、非规约性、可推导性和不确定性。这些特性使CI有别于其他层面的意义。其中,可取消性被视为CI区别于其他意义类型的主要特征。例如,所言同话语表达式的规约意义密切相关,从而不可取消;规约含义尽管同一般会话含义(Generalized 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GCI)一样,其生成独立于语境、与特定语言形式密切相关,同样不可分离,却也不可取消。取消CI的方式有两种:显性取消和语境取消。推定某一话语的CI是p,如果在该话语之后能够附加“但不p”,或者“我并不意在隐含p”,那么,p就可被显性取消;或者,假如能够找到一个语境,话语在其中不带有p,那么p就可被语境取消。

      经典格赖斯理论假设可以通过CT区分CI与其他意义层面。然而,CI为何能够取消而不导致话语出现矛盾呢?格赖斯对此语焉不详。大致地说,从经典格赖斯的视角看,也许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其一,CI具有非真值条件性,即并不构成话语真值条件意义的一部分,所以取消CI不致影响原有命题的真假。相反,所言的真值条件性特征决定了它不可取消。其二,CI的产生依赖于说话者对语言资源的利用,受会话合作原则及其准则的制约。因此,语言交际活动参与者往往可以采取各种策略,抑制某些CI的传达。具体地说,格赖斯经典CT是基于一个标准、针对三个对象的检验:

      A.取消之标准——取消话语意义不会导致前后话语出现逻辑矛盾或语义冲突;

      B.三个对象:所言、规约含义不可取消,CI则可以取消。

      可见,这个判定能否取消的标准其实是一种逻辑语义标准。这个标准的出发点是话语语义潜势,着眼于话语交际中“取消”行为对意义的塑造,关注的是话语内容本身。其作用是区分语用推导意义和其他语言编码意义、规约含义等。根据该标准,只有前者可被显性取消和语境取消。如前所述,意义可被显性取消,亦即该意义未被编码于表达式字面意义中、未被高度规约化,从而附加取消性小句取消该意义,不致在格赖斯真值条件意义层面产生显见的矛盾;意义可被语境取消,意味着该意义的生成与语用因素密切相关,从而语境的变化导致在推演该意义时输入信息的变化,致使原意义无法生成,即被“取消”。相反,由“但是”“因此”等词触发的规约含义不可取消,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规约性决定的。规约性指规约含义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有关词语的规约意义,而不随语境的变化而变化,也不受语用原则制约。因此,规约含义一旦在话语中产生,就不可能在同一话语中抹去。将其取消会使整个话语听起来前后抵牾,违背语言使用常规。

      然而,格赖斯本人或许不曾料到,他简述的CI的这一特性,竟引起了学界巨大的研究兴趣,挑战与修正不断,质疑与辩护并存。

      2.2 格赖斯经典CT存废之争

      针对经典CT的众多质疑中,两种声音颇具影响。一种针对CT的全称判断(如Weiner,2006:128),即“所含均可取消”的论断。正像针对“所有天鹅都是白色的”命题,只要发现一只天鹅不是白色的,就可以将其否证;同理,只要发现某个CI不可取消,CT也就自动失效。对CT的另一种质疑更加激进,明确主张含义不可取消,其理据是意向性不可取消,因而意图传达的意义也无从取消(Capone,2009;孙玉,2010;Feng,2013)。例如,Burton-Roberts(2010,2013)认为只有独立于言者意向和语境的GCI具有可取消性,取消特殊会话含义(Particularized 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PCI)则与言者意向相冲突。这种立论基于将含义限定为说话者意在传达且成功传达的意义,或如(2015)所言,依据取消后的话语是否适切,将话语意义的取消转到对言者意向的取消。可见,上述经典格赖斯立场并没有被当今所有学者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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