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特别法的形成及其与唐法典谱系的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戴建国,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200234)。

原文出处: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宋代规模宏大的特别法源流是多元的,唐式、唐留司格中的特别法开宋特别法之源。宋代除了承袭借鉴唐、五代特别法之外,更多是根据自身施政的需要,独立制定了一系列特别法。特别法多取皇帝的诏敕修纂而成,其效力位阶不再像唐式那样低于令。元丰七年改革法典修纂体例,始分编敕为、令、格、式四种形式,除了普通法外,特别法也可分敕、令、格、式。在新的法律体系构建中,唐式中适合宋制的特别法谱系被传承唐令内容的宋令所吸收。至此,宋代新的法律体系和普通法、特别法二元结构正式形成。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2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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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20)02-0127-(11)

       DOI:10.13852/J.CNKI.JSHNU.2020.02.014

       宋代法律体系极为繁芜,除了普通法之外,还制定有规模宏大的特别法,特别法的数量远远超越普通法。与唐代法律体系相比较,宋代一个明显的特色就是特别法的发达。我们阅读宋代文献,不能不为宋代特别法的数量所震撼。元祐元年(1086)司马光曾奏曰:“近据中书、门下后省修成《尚书六曹条贯》,共计三千六百九十四册,寺监在外;又据编修诸司敕式所,申修到《敕令格式》一千余卷册。虽有官吏强力勤敏者,恐不能遍观而详览。”①司马光所言三千六百九十四册《尚书六曹条贯》和一千余卷册《敕令格式》,当为诸司特别法之累计,其所言还不包括尚书省之外的各寺、监等特别法以及各地的一路、一州、一县特别法,可见宋代特别法数量之多。反观唐代,除了律令格式外,却很少有大规模修撰特别法的记载,其中差异固然有宋代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更趋多元化的因素所致,但何以差异如此之大,这就有必要深入探讨宋代特别法的形成和发展,重新审视唐代法律体系对宋代的影响。此前,学界已有学者对宋代特别法做了积极的探索。②日本学者川村康提出:“有必要统合海行法与一司法进行综合性的重新考察,在这一考察中,也应当考虑唐式这一细则法典的谱系是如何被继承的。”③川村康所言一司法属特别法,他的这一建设性的提议颇值得我们思考,对于进一步认识宋代法律体系无疑有着积极的学术意义。笔者以前曾就宋代普通法编敕撰写过论文,这里试就宋代特别法的形成及其与唐代法典谱系关系再做一探讨。需要说明的是,特别法所含地方法的形成,日本学者青木敦先生已有清晰的论述,本文从略。

       一、宋代特别法源流考

       宋代特别法异常丰富,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先生将宋代的特别法归纳为特定地域法、特定官司法和特定事务法三大类,并指出,宋代特别法乃承五代特别法而来。④应该说,滋贺先生对宋代特别法的归纳划分十分准确。然而就宋代特别法之渊源,我们若将视线再放远点,可以发现,宋代特别法的源流是多元的,除了五代特别法之外,还应注意唐代的特别法。本文在滋贺秀三已有论述的基础上,再做一些补充。

       唐式中有特定官司法,《唐六典》云:唐式的三十三篇篇目,“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为其篇目”。⑤这些以官司命名的法,所包含的就有特定官司法。例如唐《监门式》:“京城每夕分街立铺,持更行夜,鼓声绝,则禁人行;晓鼓声动,即听行。”⑥这是监门府(后改为监门卫)对京城街铺管理秩序的规定,属于特别法。⑦除了唐式,唐格中也有官司法。《唐会要》载:永徽二年制定法律,“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者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散颁格》下州县,《留司格》本司行用”。⑧唐本司行用的《留司格》,其实就是特定官司法,颁下州县的《散颁格》才是普通法。宋代元祐法典纂修官苏颂曾奏云:“又以法令所载,事非一端,郡、县、省、台,纪纲繁委,前纪所述皆有别书,魏律则尚书、州郡,著令自殊,唐格则留司、散颁,立名亦异。”⑨可见宋人是把唐《留司格》视作与《散颁格》对应的特别法。不过唐格的制定主体与律令是一致的,法律位阶也一样。

       唐后期,在修纂普通法格后敕之外,也陆续制定了一些特别法来调整变化了的社会关系。贞元二年(786)唐刑部侍郎韩洄奏云:“刑部掌律令,定刑名,按覆大理及诸州应奏之事,并无为诸司寻检格式之文。比年诸司,每有与夺,悉出检头,下吏得生奸,法直因之轻重。又文明敕,当司格令并书于厅事之壁,此则百司皆合自有程式,不唯刑部独有典章。讹弊日深,事须改正。”⑩其所言“当司格令”“百司皆合自有程式”,说的皆是特定官司之法。

       唐后期还制定了《长定格》《循资格》。五代后唐同光二年(924),中书门下奏:“吏部三铨下省南曹废置甲库格式流外铨等司公事,并系《长定格》《循资格》《十道图》等格式,前件格文,本朝创立,检制奸滥,伦叙官资,颇谓精详,久同遵守。”(11)后唐向以李唐王朝继承者自居,中书门下奏言“前件格文,本朝创立”,并不是说《长定格》《循资格》为五代后唐创立,而实际上是说创立于李唐王朝。《资治通鉴》载:开元十八年(730)四月,“(裴)光庭始奏用《循资格》,各以罢官若干选而集,官高者选少,卑者选多,无问能否,选满即注,限年蹑级,毋得逾越”。(12)裴光庭的上奏获得了玄宗认可。其后,唐统治集团当以皇帝批复的制敕删修而为格,成为吏部的铨选法。关于这一立法成果,唐代陆贽所言可为佐证。陆贽云:“开元中,吏部注拟选人,奏置循资格限,自起居、遗补及御史等官,犹并列于选曹铨综之例,著在格令,至今不刊。”(13)所谓“著在格令,至今不刊”,十分清晰地告诉我们《循资格》已成为法典的一部分。《长定格》出现于文宗时。唐《文宗会要》载:“唐文宗开成二年(837),宰相李石奏定《长定格》,吏部请加置南曹郎中一人,别置印。”(14)《循资格》《长定格》虽名为“格”,并没有一如唐格那样“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而是以事项为名。此实乃中唐以降政治制度发生变化后在职官方面的重要反映,是唐在普通法之外因时制宜而创立的适用于官员管理的特别法。

       后唐建立后的第二年,即唐长兴二年(931),明宗诏曰:

       前王之法制罔殊,百代之科条悉在,无烦改作,各有定规,……倘各司其局,则皆尽其心。且律令格式、《六典》,凡关庶政,互有区分,久不举行,遂至隳紊。宜准旧制,令百司各于其间录出本局公事,巨细一一抄写,不得漏落纤毫,集成卷轴,仍粉壁书在公厅。(15)

       诏书说的“准旧制”,当是准唐制,所谓“本局公事”,应是包括了特定官司之法在内。此则例子表明唐特定官司法对五代后唐的影响,换言之,五代后唐直接继承了唐之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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