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两岸特色”共同市场刍议

作 者:

作者简介:
彭莉,女,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官丹怡,女,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台湾研究

内容提要:

构建两岸共同市场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论述及新时代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实现民族复兴有深远的意义。既有的国际实践能够为两岸共同市场的制度设计提供一定的参考,但基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在构建两岸共同市场的进程中,应更多地探索富有两岸特色的可行路径。一方面,在商谈实现以前同样应重视制度设计,尝试在现有协议的基础上对制度设计进行构想;另一方面,在市场障碍尚未消除的阶段,建议利用好政策工具,通过激发生产要素流动的内生动力,从客观上促进两岸共同市场的形成。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2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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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683(2020)02-0022-10

       2019年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做了重要讲话,提出了在民族复兴新征程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五项政策主张,明确指出两岸“要积极推进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打造两岸共同市场,壮大中华民族经济”,为新时期对台经济工作指明了方向。打造两岸共同市场不仅有助于促进两岸经济社会繁荣稳定,也是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具有重大意义。

       “共同市场”主要源于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比关税同盟更高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阶段,它不仅通过关税同盟而形成的贸易自由化实现产品市场的一体化,而且通过消除区域内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实现要素市场的一体化。①“两岸共同市场”的概念最早由萧万长先生于2001年提出,随后他出版了专著对此进行了具体阐述。②2005年国共达成“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双方均认为“两岸共同市场”可以成为两岸协商的优先议题,构建两岸共同市场由此有了更深刻的内涵,但由于当时两岸关系的阶段性特征,该议题仅停留在倡议阶段。随着两岸关系的快速发展,各方面情势已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此次由大陆主导提出的两岸共同市场除了符合经济学上共同市场的普遍规律与条件以外,在目标、内容、方式等诸多方面都将呈现更富有两岸特殊性的制度与实践创新。因此,本文以国际上既有较为典型的共同市场作为参考对象,分析其在制度设计上的主要经验,再从两岸的特殊性出发,探索构建共同市场的可行路径。

       一、构建共同市场制度的既有实践及其经验

       在既有实践中,欧洲共同市场、南方共同市场与东南非共同市场是较为典型的例子。欧洲共同市场的起源是1951年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成立,后又于1957年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三者合并构成了欧洲共同市场。南方共同市场成立于1991年,目前已是拉丁美洲地区最大的经济一体化组织。东南非共同市场成立于1994年,前身是1981年成立的“东部和南部非洲优惠贸易区”,是目前非洲成立最早、最大的次区域经济组织。③这些共同市场均已运行了较长的一段时间,尤其是欧洲共同市场,由于它最早建立、最具成效,已经成为后世参照的典范。更重要的是,它显现出的在制度设计上的宝贵经验与借鉴价值。下文将围绕这三个典型实例,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尝试总结分析构建共同市场的主要经验,旨在为两岸共同市场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以条约为核心的框架基础

       从国际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共同市场的建构过程来看,条约都是贯穿始终的最重要的制度基础,不论是成立共同市场的一致目的与宗旨,或是推进过程中各项目标的具体实施计划,乃至各成员国之间的纠纷解决等,都有条约规定作为最主要的依据。以欧洲共同市场的《罗马条约》为例,条约规定了共同市场的原则、基础、相关的共同政策、与海外国家和领地的联系、共同市场的机构设置以及其他实施规则,其中每一个部分都含有大量具体的原则和规则,这些条约规定即构建起了整个共同市场制度的基本框架。具体而言,第一,条约明确了成员国共同的目标,是各成员国能够达成合作的最重要的前提;第二,条约非常明晰地规定了在过渡阶段需要各成员国优先采取的行动,以及共同市场正式启动后的大体行动方案;第三,条约对共同市场可能涉及的各方面政策的制定、协调、撤销等均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规定;第四,条约建立了机构——程序——目标三者统一的架构,筑起了成员之间重要的谈判体系。④成员国对条约的签署,意味着承诺让渡一部分的主权给予共同市场的管理机构,机构形成的政策在各国能够得到执行,并为了条约目标的达成在条约涉及的所有领域进行合作与协调,形成了强有力的制度框架。

       南方共同市场与东南非共同市场基本制度框架的确立,同样依托于条约的签订。南方共同市场的《亚松森条约》与东南非共同市场的《建立东南非共同市场条约》,两者所涵盖的面向与《罗马条约》大体一致。但与欧洲共同市场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相比,南方共同市场则没有选择在市场内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制度结构,而是采取阿根廷和巴西政府首脑构建的一种“灵活和实用主义的方法”。⑤因此,其在内容和规则上都与《罗马条约》有诸多不同,带来的结果就是,所有的政策制定、争端解决和条约履行实际上都掌握在各成员国自己的手中,市场内政策的启动往往都是通过外交而非依据条约。而《建立东南非共同市场条约》则希望能够借由建立一个和平稳定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带动经济的发展,故从条约本身来看,虽不似《罗马条约》获得了各成员国的授权,但也在尽可能地建立维护共同市场运作的内部架构。

       对两岸而言,通过签订协议在多个领域达成合作已有不少成功实践,在此经验之上对打造共同市场开展协商并最终签订作为制度框架核心的基础性协议,应该也是两岸共同市场制度构建的必由之路与重要环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条约虽然构筑了共同市场的基本制度框架,但这一安排并非一成不变。例如《罗马条约》在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与其他条约相互关联,进而对原本的制度框架产生了影响。换言之,共同市场的构建是在成员国之间一系列条约、协定基础上的动态发展过程,因此通过条约确立的制度框架也应该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为制度的发展预留空间。这一点在两岸语境下更是如此,两岸关系起伏对合作进程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故协议的拟定无须追求一步到位,而应结合实际,对有必要的、最关键的部分优先进行协商,其目的是尽快为共同市场的制度建构提供基础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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