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而产生并逐步发展。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前身是国有企业厂长离任审计,从1985年实施至今的三十多年历史中,该项制度的理论体系在不断地丰富与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作为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要主体,对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的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全面发展的同时,强调了国家对领导干部工作的重视;2014年中央纪委机关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及2015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推动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体系的健全,逐步明确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性。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对经济责任审计提出了更高标准。目前,我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制度体系、内容、范围、方法、技术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为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党中央不断对其予以修订。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修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简称“2019版审计新规”),再一次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提出要加强领导干部审计监管,严厉打击腐败行为,促进其履职尽责。因此,提高新时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优化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路径,高效、与时俱进地推动统筹谋划和整体进程,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涵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以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对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预算管理、民生保障和生态文明、廉洁从政、审计问题整改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党政领导干部在具备特定权力的同时也应该承担对应的责任,这也就产生了其理论基础——受托经济责任。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类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确保地方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关键举措。2019版审计新规中也再次强调了其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在近三十年的发展进程中,经过逐步反馈和改进,我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地取得了成效。 张辉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经济责任审计为出发点,从如何界定责任、做出正确评价、审计内容和方式等方面,探讨了如何同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模式;韦小泉、王立彦通过扩充审计维度,采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构建了统一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季庆通过细化和分析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重点领域,来优化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资源配置;王祥君通过研究政府会计改革,试图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优化;审计署长沙特派办理论研究会课题组等从目标方向、审计模式、审计能力、审计评价等方面,研究了新时代背景下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创新发展。以上研究在推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体系更加完善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汇集了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总体来看,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仍然有限,相关内容有待扩充;而且,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断健全和实践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众多矛盾与问题,本文将对这些矛盾与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解决措施。 三、ROCCIPI理论框架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ROCCIPI技术是一种全面、系统且逻辑清晰的分析模式,可以从一种独特的角度出发,客观周密地阐明解决问题的方案。ROCCIPI技术在初期主要被应用于立法领域,后来逐渐被推广到经济学以及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其逻辑框架主要包括7个维度,即规则(Rule)、机会(Opportunity)、能力(Capacity)、交流(Communication)、利益(Interest)、过程(Process)和意识(Ideology)。刘鑫等将ROCCIPI模型应用于3D打印专利技术产业化问题研究;勾天瑜等采用ROCCIPI框架分析了公立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意见。本文将其运用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从七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以期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出客观、全面、科学、合理的建议。 (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中的规则 规章制度是指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和监督时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一系列规则的总和。自1985年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至今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综合力较强、层次高的特殊性,导致人们对“经济责任审计”理解的范围界定比较宽泛。同时,也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对“经济责任审计”一词进行清晰界定,从而出现了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做出的审计方案对审计范围界定不准、过粗和过泛等问题,易造成审计结论有失偏颇。此外,政府部门也未出台专项化的相关法律对审计主体的权力进行保障,导致其权力未被具体细化,领导干部的“权力清单”未被明晰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目前却没有一套完整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制度可以借鉴,导致评价结果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和科学性;而且依法依规片面评价弊端比较多,容易造成评价结果碎片化、事项化,缺乏总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