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差异性及衔接措施

作 者:
冯敏 

作者简介:
冯敏,中共南阳市委党校

原文出处: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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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既存在共同之处,也存在差异。如何减少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之间的差异,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是现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提升审计服务诉讼的效能,也可以有效提升司法效率。本文主要研究我国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差异性,总结出二者的有效衔接措施,对于丰富审计证据理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司法效率提升也具有积极影响。

      一、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概述

      1.审计证据

      根据《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的规定及审计实践,审计证据主要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包含书面、实物和电子数据等证据,间接证据主要包括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笔录等。虽然该《准则》发布的时间较早,但是从审计实践中可得,这几类审计证据依然服务于现代审计工作中。整体上看,《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中主要指出了七种审计证据获取方法:检查法、监盘法、观察法、查询法、函证法、计算法和分析法。具体来看,书面证据与实物证据具有稳定性特征,可以通过直接收集获得;电子证据的获取需要借助外部设备,应注意安全性及公民隐私权;口头证据则具有不稳定性特征,需要借助面谈技巧获得可信证据。

      2.法律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的规定,证据主要包含八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陈述、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刑事诉讼法》最新一次修订是在2018年10月,所以法律证据的分类比较全面。

      法律证据的获得应当遵循三个原则:第一,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在提供相关法律证据的过程中遵循诚实原则。第二,不轻信原则。对于重要证据,不能仅轻信口供,应当通过调查研究进行验证。第三,证据收集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方式获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于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予以补正或排除。

      二、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区别

      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存在一些共同之处,但更重要的是认识二者的不同之处,从而让审计证据更好地服务于诉讼,提升审计证据质量和司法效率。

      1.取证标准存在差异

      从取证标准来看,审计证据主要依据《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而法律证据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第一,取证标准的法律地位不同。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主要包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审计证据的取证标准属于规章,而法律证据的取证标准则属于法律,法律的地位明显高于规章。因此,法律证据的法律地位也高于审计证据。

      第二,取证标准的更新时间不同。审计证据的取证标准《准则》和《办法》近十年内没有进行过修订和更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刑事诉讼法》则在2018年10月进行过更新,能够与时俱进,具有更好的适用性。

      第三,取证标准的严谨性不同。审计证据要求人证或者物证,均可以作为证据,而法律证据则要求人证和物证齐全,是成为证据的充分条件,因此法律证据的取证标准比审计证据的取证标准更具严谨性。

      2.取证主体、目的、方法存在差异

      第一,取证主体不同。审计证据的取证主体主要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根据实际审计工作的需求收集审计证据。而法律证据的取证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具体的实施人员包括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

      第二,取证目的不同。审计证据是审计结论的有力支撑,是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责任认定的依据,也是控制审计工作质量的关键因素。法律证据则是为法律处罚服务,通过法律证据的取得,可以对调查对象的行为进行定性,也可以判定调查对象违反法律的程度,从而实施法律处罚。

      第三,证据获取方法存在一定差异。总体上看,审计证据和法律证据的获取方法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二者均通过询问、检查、分析等方法进行证据获取。但是,二者的差异性不容忽视,审计证据的获取方法相对单一,而法律证据的获取方法更加注重全面性,对各种形式的证据均提高重视,不放过任何线索。

      3.对证据提供者的保护程度存在差异

      《准则》和《办法》规定,审计证据的取得需要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予以拒绝,审计人员应当注明拒绝原因和日期。由此可见,取证标准中并未详细规定对证据提供者如何进行保护,对证据提供者的保护级别并不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同时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采用多种保护措施。特殊情形采取的保护措施包括:对证据提供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人身和住宅专门保护措施等。由此可见,法律证据提供者可以受到更高级别的保护,取证标准也规定了更为安全的保护措施。这主要是由于审计案件中多数涉及经济损失,而法律案件中有很多涉及人身安全,所以对法律证据的提供者需要进行多方位保护。

      4.证据的可信度存在差异

      《准则》中规定,审计证据在取得过程中,如果原始资料等不能或不宜取得,可以采用文字记录、摘录等形式取得;同时,对于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只要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审计证据。这两条规定充分说明审计证据存在一定比例的间接证据,即融入了人为判断等主观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证据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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