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审计相关立法对我国审计法修改的启示

作者简介:
姜江华,崔孟修,杨宇婷,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原文出处:
审计观察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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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监督权是一项重要的公权力,审计机关的地位和职责需要通过法律予以确立和规范,为此,凡设立审计机关的国家一般都制定了审计法,并随着审计实践发展不断修改完善。2019年3月,审计署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审计法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审计法第二次修改,从现有的修改内容看,审计法征求意见稿基本反映了新时代审计发展的现状和规律。为借鉴国外经验,我们总结分析了国外审计的主要发展趋势和相应的立法情况,以期对我国当前修改审计法有所启发。

      随着审计工作的发展,各国逐渐将绩效审计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开展,各国政府更加注重政府绩效。为此,政府绩效评价成为新公共管理得以实施的有力工具,各国审计机关在政府绩效评价工作中逐步发挥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各国审计机关的审计内容也更多地关注政府工作的绩效,即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1977年世界审计组织第九届大会通过的《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导原则》中明确指出,最高审计机关除了进行合法合规审计外,还要开展绩效审计,二者同等重要。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在审计法中对绩效审计予以明确规定,一些国家专门制定了政府绩效管理的相关法律。

      1983年,英国颁布《国家审计法》,其中第二部分专门对公共部门的绩效审计作出规定,主计审计长有权对公共部门(包括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或其他团体)和主要由公共基金资助的其他部门(在财政年度内一半以上收入来自公共基金的管理机构或团体)在履行职责时使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

      美国审计署的绩效审计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并出台了一系列推动绩效审计的相关法案。20世纪60年代,应国会要求,美国审计署开始大规模开展项目评估,即绩效审计,由于工作特征的变化,该机构开始积极地从各个层次中招募不同学科的专业人员。1974年颁布的《国会预算和扣押控制法》进一步扩大了美国审计署开展项目评估的职责范围,并授权美国审计署雇佣外部专家协助开展项目评估,而且还要求美国审计署设立专门的项目评估机构。20世纪90年代,美国开展“重塑政府”运动,相继出台了《政府绩效和成果法案》《政府管理改革法》《联邦财务管理改进法》等,2006年出台《联邦资金责任和透明度法》,2010年出台《政府绩效与成果现代化法》等,这些法律进一步推动了美国审计署绩效审计的发展。如今,美国审计署把“改进政府治理、提升政府绩效”作为重要工作目标之一。

      此外,澳大利亚在《审计长法》中对绩效审计的实施范围、审计标准、报告使用等情况作出相关规定。

      为促进政府财务管理,在相关法律中对财务报告审计作出详细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本以收付实现制政府会计为基础的决算报告制度已无法满足科学、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的需求,为改善政府财务管理水平、全面反映政府责任、防范财政风险,各国逐步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与此同时,也建立了相应的审计制度。例如,自1997财年开始,美国审计署开始对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进行审计;1998~1999财年,英国审计署对政府部门财务报表进行试审。

      美国出台多项相关法律,对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综合财务报告审计作出明确规定。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首席财务官法案》中列示了24个联邦政府部门,美国第107届国会通过的第289号公共法案《税收问责法案》(2002年11月7日)进一步扩大了财务报告主体的范围,要求大多数其他行政部门需每年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其进行审计。根据《美国法典》第31卷第3515节(c)和第3521节(e)条款,这些部门被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每个部门的财务报表应按照一般公认政府审计准则进行审计。根据2008年《美国审计署法》的规定,美国审计署也可以对美国联邦部门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由被审计部门支付审计成本。美国第103届国会通过的第356号公共法案《政府管理改革法案》(1994年10月13日)第405(c)款中规定,美国审计署负责每年对美国联邦政府合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现在美国预算和管理局与财政部将联邦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中报告主体从原来的24个扩展到39个,它们是审计署进行合并财务报表审计的重要内容。

      英国在议会层面颁布了《政府资源与会计法案》,对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等作出详细规定。2000年,英国议会通过并正式颁布了《政府资源与会计法案》,要求英国政府停止使用预算和会计的收付实现制,全面采用权责发生制,合并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并且必须经审计署审计确认,为中央政府实行权责发生制预算与会计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中,在具体条款中对部门财务报告审计、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审计获取信息权限,以及审计报告的提交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为解决谁来监督审计者的问题,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作出法律规定

      随着政府、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对提高审计质量的迫切要求,以及对公开审计结果和信息的迫切需求,世界各国最高审计机关逐步探索建立外部监督制度,以解决谁来监督审计者的问题、提高审计机关的透明度。世界审计组织相关准则也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有着原则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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