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视角下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 农村基层民主在我国建构的民主政治体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有很浓厚的中国特色。这种中国特色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我国农村的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从众多民主思想家所提出的思想之中汲取了大量行之有效的观念,这就使我国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更具有国际视野,并占有领先位置。其二,在汲取别国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经验的同时,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也结合了我国特殊的国情,在维护广大农民根本权益方面做出了实实在在的保障。总而言之,我国开展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目的就是把农民当成制度服务的主体,时刻将农民的权益放在制度建设的第一位,同时,维护农民的权益是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但是,随着政治改革的深入展开,各种各样的矛盾也逐渐凸显。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并没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发展情况,这就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埋下了一些障碍和隐患。因此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更加完善的乡村文明、进一步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打造和谐稳定的农村环境成为工作的重心。党的十九大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逐渐从政治任务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已成为推动我国政治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是在政治层面,还是在社会层面,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这个角度来看,加强对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监督力度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审计就是最直接且最有效的途径。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命脉,资金监督必定成为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审计计划统筹、审计成果共享、审计资源整合、涉及项目融合成为农村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审计可以为农村经济振兴、农村社会和谐发展保驾护航。明确审计工作在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中的地位,才能更有效地推动农村民主制度的发展。 二、审计工作在乡村治理中的意义 不论是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还是农村治理中的制度精细化工作,审计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乡村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一,对于杜绝农村治理中的腐败问题,加强审计工作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经济振兴占有重要地位。一方面,国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的经济扶持力度,另一方面,随着大量资金涌入农村,打击农村经济犯罪的工作需要提上日程。特别是防范农村领带干部的经济犯罪工作,应该成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从农村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审计监督工作也可以极大程度上提高村干部的工作效率。为了及时制止惠农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发生,农村审计部门就要发挥其职能效力,引导村干部合理使用各项资金,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其二,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是国家各项规章制度推行成果的缩影。审计工作的本质是实现政府各部门的内部监督。这就意味着各级政府需要具备自我审查、纠错的工作机制。通过自我审查,才能保证国家各项规章制度顺利推行,从而让广大农民体会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监督机制形成之后,村干部才能更高效地向农民推广各项惠农政策。当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他们可以更好地监督相关部门的工作,推动各级政府良性发展。第三,农村审计工作的推行是构建法制社会的保障。作为我国最基层的政府部门,乡政府无疑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在中国,农民仍占有较大的人口比例,因此,乡政府的作用及意义不言而喻。如果乡政府疏于监管,就会出现乡干部“一家独大”的现象。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及制度精细化工作就容易流于表面。长此以往,必然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就是上级政府部门对乡政府监督的手段之一。通过把握、管理农村的经济命脉,才能为构建法制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审计视角下的制度精细化路径探究 随着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深入,相关工作的展开就不能再浮于表面。不论是村干部,还是广大农民群众,都要求推动制度精细化的发展。简而言之,农村治理中的制度精细化深入到农村社会的各个方面。制度精细化不仅涉及村干部的任免、考核,还与乡村文化、传统习俗息息相关。乡村治理中的制度精细化要很好地适应广大农村社会,具有较强的乡土性。因为村干部既是农村民主制度的管理者,同时,他们也来自乡村。村干部的行政能力与农村社会发展息息相关。他们存在的问题也是农村社会的缩影。这就要求乡村治理中的制度精细化的执行者熟悉农村社会环境,同时他们要有让政策落地生根的能力。另外,制度精细化在契合农村社会发展的同时,还应进行规范化操作。这就要求村干部的工作既要有乡土人情味,又要符合规范化的管理。在本土化、规范化的过程中不断解决乡村治理中的种种矛盾。 从这个角度出发来反观制度精细化中的农村审计工作,可以发现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农村审计工作不具有自足性,其重要表现形式就是缺乏法律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乡村振兴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当前的农村社会需要国家在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诸多方面的大力支持。这就意味着有大量的资金源源不断地涌入农村。为了对这些资金进行合理的管控,我国政府已出台了相关的审计法,同时,国务院也颁布了各项行政法规对农村建设资金进行管控。但从审计的层面来看,目前唯有农业部颁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这项规定只规范了农村审计组织的架构及各部门的工作内容。从立法的角度看,审计在各部门的规定中并不占有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审计部门的规章制度只能当作参考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从立法程序上看,农村审计是缺位的。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监督手段,审计的意义及作用是被严重低估的。这样的乡村治理状况具有诸多弊端。从国家审计机关的地位来看,农村审计工作也应该具有独立性,如果不具备独立性,会严重阻碍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二,农村审计工作还存在权限混乱、工作内容模糊的弊病。从立法的角度看,农村审计工作不具有独立性,这就导致农村审计权限也存在模糊、混乱的问题。从中央的层面看,国家对农村发放的专项资金或征地补贴都合乎各部门的规章制度。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明显。因为国家财政对农村社会发展的扶持包括了方方面面,既有经济、教育,又有农业、水利。在推动农村治理中的制度精细化工作的过程中,各个部门就会发生交叉、重合。而不同部门的规定不尽相同,这就使推进农村发展的工作出现细节上的差异。这些差异就会与审计工作发生冲突,并严重影响了农村审计工作的效率。且相关部门立法权限不同,这就给农村审计工作造成了更多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