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审计署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进行了重大的修订,正式颁布和实施了修订后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与原来的4号令相比,11号令主要从以下方面实现了突破:一是将内部审计的职能明确为监督、评价和建议,扩展了内部审计的审计职责,将内部审计的目标提升为完善单位治理和促进目标达成这一治理层面上;二是通过健全有利于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领导机制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约束和保护制度来进一步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从单位内部和外部明确了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的范围;四是审计机关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11号令的出台为新时代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为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开启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新征程。业界也形象地称11号令的出台标志着内部审计工作的春天来了。鉴于此,本文主要从11号令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以及新的变化出发,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实际,从被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组织建设和内部审计环境、内审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制约因素等方面合理设计调查问卷并尽可能扩大问卷调查覆盖面,通过对问卷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形成调查结论。同时,文章针对调查问卷分析所显示的内部审计工作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进行了思考。 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修订背景及变化 (一)主要修订背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需要双轮驱动,既需要驱动系统,又需要有效的制动系统。只有每个市场主体都健康有序地运行,同时有效发挥制动系统的防微杜渐功能,市场经济才能减少出问题的风险。在我国,审计对象涵盖了包括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机构,而每个单位下辖的层级又各有不同,只有每个层级的组织都健康、依法、诚信的运行,被审计单位才能有效抵抗风险。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之一就是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因此,作为经济运行制动系统元素之一的审计机关要着眼于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审计的免疫功能,为被审计单位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自2003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以下简称4号令)发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一体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内部审计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先后作了重大修改,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新时代的审计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4号令的适应性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是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已经不能涵盖新时代提出的新的职责要求;二是内部审计的领导机制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约束制度不明晰,影响了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发挥;三是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在执行层面由于缺乏明确规范,未发挥预期效果;四是审计机关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责范围和方式方法等缺乏明确规范,指导监督力度未得到充分发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风险免疫和保驾护航的作用,适应新时代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署在此背景下组织对4号令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的修订内容 (1)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的拓展。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11号令进一步拓展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首先,进一步明晰了内部审计的定义。11号令在总则中将定义中明确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与4号令中的定义相较,增加了“建议”职能,将监督范围也进一步拓展,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领域,将目标定位为“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其次,明确内部审计职责范围。11号令列示的审计职责共涉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审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审计、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等12项职能,与4号令职责相比,增加了重大政策、战略决策和措施、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审计,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等职责。 (2)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的强化。为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独立性,11号令主要从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进一步健全有利于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领导机制,11号令中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当在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国有企业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明确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二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约束和保护制度,11号令重申了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职业规范,对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在遭受打击、报复、陷害时提供了保护措施条款。 (3)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的范围和方式。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对于提高内部审计的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彰显内部审计的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11号令新增《审计结果运用》一章,对如何运用内部审计结果做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单位内部应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巡察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机制、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机制,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应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机关在审计中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并且对即审即改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