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审计体系需要完善监管政策,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守住风险的底线。我国当前的金融审计体系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发展而来,从人民银行直管发展到“一行三会”再到今天的“一委一行两会”。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的出现,缓解了之前的一些监管和经济发展间的冲突,也缓解了监管机构之间互相不沟通,造成交叉监管、权责不明的尴尬。当前,金融科技的发展使得金融监管的难度进一步增加,金融的形式不断改变,因而要不断加强新的技术运用,完善法制体系,防范金融风险。 二、金融审计法制体系的风险点 (一)缺乏完善的金融审计法律制度 金融审计是金融监督的形式之一,审计机构需要对金融机构的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等能够体现真实业务活动的财务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金融审计按照种类可以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两种方式,也可以分为现场金融审计、报送金融审计和委托金融审计三种方式。金融审计的方式不同,实施金融审计的步骤会有区别,但是严格程度相似。一般通过审阅财务资料法、核对财务信息法、比较以往财务信息法等方法查阅。金融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同时也有高回报,金融风险主要就是由于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可能造成的金融损失。 我国金融审计制度建设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主要是由中央银行主导。为了鼓励市场化建设,1979年起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这四大国有银行相继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主要制定全国的宏观金融政策等。同时,保险、证券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随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度发布,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初步形成了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后金融监管体系进入了快速发展期,从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走向分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将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权移交给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证监会。之后金融分业的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机构专业监管的能力不断提高,逐步形成了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2018年,我国银监会和保监会进行了合并,成立了银保监会,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变成了现在“一委一行两会”主导的时代。尽管如此,目前还存在着突出的金融科技监管滞后性问题,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就有关监管的内容规定过于原则化,缺少具体的条文规定。与此同时,对于外部监管、舆论监督等在制度层面鲜有体现,金融审计法律体系制度还不够完善。 (二)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 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在上市公司或者科创板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对证券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公开相关经营行为、财务信息的制度,使得投资者等利益相关人可以充分了解公司情况。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普遍存在市场监管力度较弱、执法手段不够严格、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权责不够明确等问题,导致金融监管成为一种权力监管方式而非权威监管。权力监管主要体现在,金融监管一般在事后处罚的时候适用较多,而在事先预防的时候作用较小,主要表现为事后监管。监督机构缺少主动监管的意识,难以发现被监管主体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非现场监管中,监管部门主要通过审核被监管主体提供的财务信息指标,看财务报表,看数据,进行分析。这种方式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下,显得捉襟见肘。缺少一套稳定的信息披露制度与防火墙体系,使得监管过于依赖行政体系。 (三)互联网金融衍生品存在风险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在为新金融产业提供新的历史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监管风险。从P2P平台不断暴雷,到e租宝、校园贷款、众筹骗款等众多金融乱象,让人防不胜防。比如区块链金融概念的提出,让中小投资者倾心虚拟币等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产品,但因为缺乏系统的行业监管,很多虚拟币种如同昙花一现,消失在市场,同时消失的还有投资者的投资款。互联网金融带动了整个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不仅有效填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空白,还大大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但是,互联网金融也挤压了传统金融服务的市场空间,加剧了行业的竞争。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恶化了传统金融行业固有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具有自身特性的新的风险。然而,现行的监管体系却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这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尽管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监管政策,网络融资从初期的野蛮成长期过渡稳步发展时期,但风险依然存在。当前,许多非金融机构逐步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大量资金流入金融系统,实体经济发展缺乏资本链的支撑,从而影响经济稳定运行。此外,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互联网金融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和利益。应对这些风险,需要不断完善监测机制,采取多项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 一是监管立法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缺少针对性。所有的发展都离不开法规制度的作用,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形态,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互联网金融。但是,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行规制还不够全面,导致监管部门根据现有的法律有选择地适用,缺乏监督制度,进而影响金融秩序。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有限。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较为分散且作用弱,而互联网本身就具有高度传播性,互联网和金融产品的结合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吸纳大量资金,在缺乏有力的资金监管时,就会存在较大的风险点。同时,由于现有监管机构的技术性不足,有时很难发现互联网金融的不合规现象,再加上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的产品可以进行包装,组成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因此监管部门很难判断该业务是否属于监管范围,造成监管难。三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和信用体系连接不完善。信用风险是互联网财务风险的表现之一。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各市场参与者的信用状况还不能完全评估记录。而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前提是通过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收集和归纳消费者信用数据,完善的信用体系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也有利于监管当局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