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经济责任审计与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制度耦合与双重优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仙芝,法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改革、政治发展、国家公务员制度;刘春阳,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财政理论与政策。

原文出处: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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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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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它在现实中往往发挥着国家利益的捍卫者、经济发展的“安全员”、公共资金的守护者、权力运行的“紧箍咒”、反腐败的利剑和深化改革的“催化剂”等功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则是一个新的预防腐败系统,旨在确定、分类、调查和评估反腐败建设的关键领域以及公职人员行使其权利、履行职责的关键岗位上存在的潜在腐败风险,并科学地预防和控制腐败,两者之间在制度设计和运作中都有着异曲同工之处。然而,在现实运作中,国家审计与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并没有实现有机结合,两者独立运行,“井水不犯河水”,以致对腐败的预防功能也无法充分发挥制度合力。本文拟重点分析经济责任审计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的相关运行情况,结合两者制度设计的基本理论,通过分析一些案例来论述两者制度耦合的相关机理,并结合实际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建设的双重制度优化建议。

      一、廉政风险防控的制度机理

      廉政风险是指出现廉政问题的可能性,如政府公职人员谋取私利等,发生在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虽然廉政风险尚未形成明确的腐败行为,但它的存在的确是危害廉政建设的隐患,需要进行审慎的防范和管控。针对廉政风险的可描述性和可防范性,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将预防关口前移,通过查找风险部位、评估风险指数、界定风险等级、建立预警系统、完善相关制度、反馈实施结果等,建立健全融合教育、制度、监督于一体的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的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廉政风险防控作为一套廉政机制或一种管理制度,它的应用有着科学的理论指导和系统的方法论支持。具体而言,反腐败风险防控管理机制是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和全面质量管理等科学理论和方法,科学评估可能出现的反腐败风险点的风险水平,并制定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防范对策,是集教育、培训、预防、监督、预警、应用于一体的综合性廉情预警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做法就是把风险监控具体化,在运用风险预警和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按照工作流程确定重点和侧重点,设置后期应对程序,提前预警、超前处置处在风险中的个人或存在风险的单位,由此可以形成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的环环相扣的链式“防线”。

      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在我国各地的出现比较早,在21世纪初就有试点,后在中央的领导下逐级推广。2014年7月,中央办公厅机关纪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印发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方案》,旨在通过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动落实监督责任,提高科学预防腐败工作的水平。该方案提出,把一级风险岗位作为防控重点,每年集中对这些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廉政培训,每两年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一次任中审计;在预警和处置方面,建议重点关注容易发生腐败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从审计、干部考核述职、投诉举报、案件调查等多种渠道收集廉洁风险点信息,定期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估,及时对可能导致腐败的隐患和倾向性问题进行风险预警。2019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提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出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机关,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提出通过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等措施认真排查廉政风险隐患,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对于权力资源较为集中、廉政风险较高的关键岗位和重点部门进行重点关注和监督,开展内部巡视,加强监管。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是为了防止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出现偏差、化解和降低腐败的潜在风险、维护公共利益提出的一种新的预防腐败体系,其基础是在反腐建设的关键领域和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关键岗位上识别、分类、调查和评价、科学预防和控制潜在腐败风险,是近年来地方和基层政府探索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创新成果,是通过查找风险漏洞、建立有效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体系,是对权力配置和运行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性、机制性漏洞预防在先,防微杜渐,关口前移的重要反腐败前置环节。这种制度设计和理念,充分体现了廉政风险“防重于控”的理念和思想,对于建设廉洁政府、有效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和高水平地保持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政府经济责任审计的腐败治理功能分析

      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政府审计机关通过对会计账目进行独立检查,来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进行依法监督、评估和核实,其实质是独立监督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它不仅是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保障机制,更是腐败治理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正如李克强总理对审计寄予的期望一样,审计可以扮演国家利益的捍卫者、经济发展的“安全员”、公共资金的守护者、权力运行的“紧箍咒”、反腐败的利剑和深化改革的“催化剂”等角色,它可以发挥国家治理系统中的内生“免疫系统”作用,在促进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加强反腐倡廉、提高政府绩效、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从而为推动完善国家治理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1.基于受托责任理论基础上的政府审计

      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履行义务的一种责任关系,它存在于政治、道德、管理、组织、教育、媒体等各个方面。公共受托责任则是受托责任在公共领域的延伸和拓展。在公共受托责任下,政府有责任向人民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政府掌握的是公共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府作为人民权力的集中行使及委托与受托关系主体,政府审计本身就是公共权力行使及其监督的表现形式,这是政府审计得以存在的必然理由之一。“凡是存在审计的地方,必然存在着受托责任关系;而受托责任关系是审计得以存在的重要条件。”国际最高审计组织(INTOSAI)在被称为政府审计“圣经”的《利马宣言》中明确指出:“对政府资金的管理是一种受托关系,因此,有政府财务管理就一定要有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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