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运作中的冲突及应对策略

作 者:

作者简介:
范海啸,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绩效审计;田富军,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财务审计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军队财务与审计。

原文出处:
领导科学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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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重要的子系统,是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安排,两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因此,深化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的协调配合,对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具有现实意义。然而,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协作时难免会因为职能差异、认知归因、领导管理等因素出现目标冲突、情感冲突和权利冲突,进而增加合作成本,降低工作效率。那么,二者应该如何整合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形成监督合力?如何建立高效的协调配合机制,体现出我国制度的独特优势?对此,本文通过探析二者协同运作的现实条件,对冲突的表现和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合理的应对策略,以期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供有益

      一、政府审计和纪检监察协同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政府审计和纪检监察协同运作的必要性

      政府审计和纪检监察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各司其职、各有侧重。政府审计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信息保障机制,侧重于责任的界定,社会公众、执法机关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将审计评价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问责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然而,在我国行政体制下,政府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权相对较弱,在对发现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和问责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惩处违法违纪行为,侧重于责任的追究,但如果没有政府审计结果作支撑,纪检监察执法的真实性、客观性将大打折扣。由此可见,责任界定和责任追究两者互为支撑,政府审计和纪检监察必须协同运作才能有效地扼制公职人员的机会主义倾向。

      (二)政府审计和纪检监察协同运作的可行性

      一是监督目标上的契合性。政府审计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性质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和财经纪律。纪检监察机关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前者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进行纪律检查,聚焦执纪问责,保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后者对各级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行为及其中的公务员和其他人员的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行政纪律。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虽然各有侧重,但在保障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公权力、促进廉政建设的目标上高度契合,这是二者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的基础。

      二是监督内容上的关联性。经济问题往往交织着政治问题,在政府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常常也违反了党纪政纪。案件处理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进行,涉及面广,如果单凭某一监督主体来处理,可能会因为手段方法不足或者超越自身权限而陷入困境。加强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的协作可以打破监督主体之间的壁垒,既保证了监督内容的科学性、全面性、完整性,也保证了发现和纠正问题的及时性、客观性。

      三是监督手段上的互补性。由于职能上的差异,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在监督手段上也有所不同。政府审计的处理处罚权相对薄弱,在查出问题后往往是做出审计决定并向主管单位提出相应的处理处罚建议,缺少强制性约束,难以保证审计结果的有效利用。纪检监察虽然可以依法惩处违法违纪人员,但是难以保证发现问题的及时性、全面性,不能起到理想的预防控制作用。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在监督手段上的有效结合,将会加大监督力度,实现优势互补。

      二、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运作中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计划安排有冲突

      尽管政府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各自执行监督职能时,都会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但基于对本部门绩效目标和部门利益的考量,均会将有限的监督力量优先安排在本阶段的重点领域、重要项目上,再加上二者之间对协同监督工作缺少系统、全面的计划和统筹,使得各自的阶段性工作计划在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时间上可能发生碰撞和冲突,不仅可能因重复监督检查造成监督资源的浪费,而且可能因都没有监督而形成监督的“空白地带”。

      (二)任务实施配合难

      政府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互不隶属的监督部门,在领导风格、立场观念、工作习惯和思考问题的角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协调沟通的成本较高,容易造成误解和消极配合,影响正常的工作效率。同时,作为协调沟通机制的联席会议制度,往往难以兼顾各联席会议成员的部门利益,会议的召集召开、重要事项的讨论决定以及会议决策的落实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事实认定有分歧

      政府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上存在差异,政府审计以维护财经纪律为目标,纪检监察机关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因此,两者对同一行为事实的理解、认识以及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标准、尺度把握可能会有所不同,其结果是两者对同一案件事实可能引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定性依据,最后得出的结论也会有较大差异。

      (四)资源整合不到位

      政府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的制度标准尚不够明确,没有过多涉及方式方法、信息手段等资源的整合,存在协作不够深入、协作方式单一、协作行为不够规范统一等问题,使得双方协同运作“貌合神离”。比如,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常常会相互借调人员协助工作,被借调人员可能因为脱离本系统监管而出现出工不出力的情况。另外,借调人员如果吃不透借调单位的规章规范,不适应借调单位的工作环境,不熟悉借调单位的业务和信息系统,不仅会影响工作效率,还可能影响个人成长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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