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找到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正确革命道路,经过28年的浴血奋战,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了新中国,实现了民族独立,完成了从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向人民民主专政的伟大飞跃。70年来,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虽然其中经历了一些曲折和坎坷,但总体上取得了伟大而辉煌的成就。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节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前30年,党团结带领人民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完成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的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的后40年,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破除阻碍国家和民族发展的思想和体制障碍,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法治、民生等各个领域取得了长足进步。在这后40年之中,以党的十八大召开为节点,还可以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划分为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一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党担负着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的历史使命。 国家审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政治文明的产物。从世界范围看,虽然各个国家在意识形态、政治制度、行政体制、经济体制等方面各不相同,但设立以最高审计机构(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SAI)为核心的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监督t,并由宪法相关条款为审计监督权的独立行使提供制度保障,已成为惯行做法和普遍共识。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审计监督,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审计制度的演进和发展始终与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的历史进程相伴,在审计实践中逐步积淀并最终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①,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可以更好地认识审计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提供指引,同时还可以从一个具体维度深化对70年来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发展过程的认识和理解。 当前,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相关文献还不多。原审计长刘家义主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研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历史溯源、基础、基本框架、特征、实践效果和建设经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探讨,是当前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权威资料,但受编纂时间所限,未能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审计制度建设取得的最新成果包含进来。其他学者大多选择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或从某一方面进行重点研究,如姜江华、刘誉泽和杜相乾探讨了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改革重点;朱殿骅从历史、理论和实践三个逻辑维度分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建设的内在逻辑。此外,军队审计制度是国家审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本质上具有共通性,都是一种所有权监督,军队审计和国家审计虽然在体制上相互分立,但二者在制度的发展上能够相互影响和作用,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能够深化对国家审计制度变迁规律和未来发展方向的总体认识。 二、新中国成立70年国家审计制度的演进历程 按照上文提到的历史分期,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和党的十八大召开为两个节点,将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审计制度的演进历程划分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时期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三个历史阶段。下面将按时间顺序分别对这三个历史阶段的国家审计制度演进历程进行梳理。 (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国家审计制度建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面临着复杂的国内和国际形势,一方面要继续巩固红色政权,另一方面要白手起家,大力发展国民经济,同时还要面对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孤立和封锁。这一时期,国家审计制度与财政制度、行政制度、政治制度等宏观制度一样,都处于曲折探索阶段。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国家审计制度建设又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先是延续新中国成立前党领导开展审计工作的做法,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审计机构,随后,由于效仿苏联的财政监察体制,撤销了原单独设立的审计机构,改由各级财政检查机构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1.审计延续作为财政部门内设机构阶段 1949年初期,国家审计制度是在延续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党领导开展审计工作的实践基础上建立发展的。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设置有审计机构。1950年,中央财政部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暂行审计条例》),共5章44条,建立了由中央财政部、大行政区(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省财政厅(局)、县财政科共四级构成的分级负责审计制。此时,对军队的审计监督采取的是“内外结合型”的审计体制。一方面,对军事经济活动的监督是国家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暂行审计条例》中第三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关以及部队的财政收支,都应当按照全国预算决算暂行条例之规定,编造预算结算呈报各级审计机关审核,其预算执行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从机构编成上看,财政部审计处设置有国防审计科,大行政区级财政部门内部或设置了专门的军费审计科,或由相关的科室、人员担负军队审计职能。另一方面,军队内部也设置有审计机构,编配有审计人员,负责对军队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1950年初,总后方勤务部财务部下设审计处负责全军的审计工作。1950年底,审计处撤销,其审计监督职责交由各业务处承担,如二处一科负责各军兵种国防建设费的审计,二处二科负责各军兵种作战费的审计。按照军委要求,六大军区内也相应设置了审计机构,实行初审(团、师、分区)——复审(军、兵团、二、三级军区或独立师、省军区)——决审(大军区、野战军)“三级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