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土地制度演变的轨迹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国林,华中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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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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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两汉大一统局面维持四百来年后,历史进入到南北纷争割据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各政权所辖区域经济环境差异大,施行的政策各有不同,加之传世资料有限,该时期的土地制度很难一一展现。不过,只要我们把该时期的社会“当作以对抗为基础的生产方式来考察”,①抓住主要劳动者和土地所有权这两条线索,并兼顾土地与赋税的关系,该时期土地制度演变的基本轨迹并不难把握。以下依时代顺序,讨论两个问题。

       一、魏晋土地制度的调适与占田课田制的施行

       (一)三国屯田的作用与自耕农经济的恢复发展

       东汉末年的黄巾起义以及随之掀起的割据战争,导致人口的大量死亡与逃散,田地荒芜,谷粟匮乏。摆在统治者面前最紧迫的任务,是尽快地恢复生产,使农民与土地重新结合起来。当时挟天子以令诸侯的司空曹操,接受枣祗、韩浩等人的建议,于建安元年(196)始兴屯田。史称“是岁乃募民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于是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灭群贼,克定天下。”②在许下屯田取得成功经验后,曹魏长期坚持屯田政策。按屯田者的身份来划分,有军屯、民屯两个类型。军屯一般是按军队原有编制进行组织和管理,土地收入归军队所有,中央则由司农度支校尉总其成。民屯的管理与军屯大不相同,也有别于地方行政系统。而在江南和西南,吴、蜀两国也相继推行屯田制。

       由于曹操与屯田之兴起关系密切,史学界在20世纪50年代“为曹操翻案”之后,对屯田评价很高。前辈史学家如翦伯赞、郭沫若先生皆在所主编通史中,突出屯田制在当时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③魏晋史专家高志辛、郑欣先生在其专著中,论述三国土地制度基本上是讲屯田制,并直接与西晋的占田制相连接。④这种认识延续到较近年代,还有人通过西北壁画的分析,认为魏晋时期屯田成为土地管理中最重要的制度。⑤毋庸讳言,这些学者对魏晋屯田有拔高之嫌。

       起源于汉武帝定西域的屯田,从根本上讲更适宜于军队而不是民众、更适宜于战时而不是平时、更适宜于区域而不是全国。当农民沦为屯田民后,受剥削程度高,人身自由也随之丧失,屯田民的劳动积极性不高,不少人还以逃亡或武装的形式来反抗。曹魏施行屯田不久,就有“襄贲校尉杜松部民炅母等作乱”;⑥后来,又有“屯田客吕并自称将军,聚党聚陈仓”。⑦尤其是从实际效果看,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好。深受赞扬地许下屯田实施数年后,军粮仍然显得拮据。当官渡之战开始时,倒是没有大力屯田的袁绍一方财货更充裕。曹操曾以“军粮方尽,书与(荀)彧,议欲还许以引绍”。⑧后来接受降将许攸的建议,以轻兵袭击故市、乌巢,烧毁袁绍粮草,才打破袁绍在粮食物资上的优势,扭转战场局势。当代学者黎虎教授在分析曹魏社会经济全貌及其各项措施后指出:屯田虽然对解决军粮问题、支援战争有巨大作用,但是支持曹操克服群雄并最终统一北方,更重要的还是依靠州郡编户,“屯田所起的作用应在州郡个体农民之下,对其历史地位应作恰如其分的估价”。⑨明乎此,方可进一步论述魏晋土地制度之间的联系与承继关系。

       汉末的社会动荡,引起了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大变化。曹操属吏司马朗是主张恢复井田制的人,他说:“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乱,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⑩他的意见未被采纳,但大量的无主土地存在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些土地国家固然可以用来屯田,也未尝不可以赐予州郡编户耕种。当时人仲长统说过:“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11)这种现象,在当时很普遍。如建安年间任过郡守的杨沛,在曹丕称帝后,“不以私计介意,又不肯以事贵人,故身退之后,家无余积。治疾于家,借舍从儿,无他奴婢。后占河南几阳亭部荒田二顷,起瓜牛庐,起止其中。”(12)除了占取现成可耕地,州郡编户还可开垦荒地,恢复旧业,甚至买卖土地。通过这些途径,当时全国大部分土地是自耕农在耕作。

       在农民重新与土地结合、社会经济开始恢复后,曹操迅即制定新的赋税征收办法,以满足国家的开支需要。建安五年,曹操“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13)不过,影响更大的还是建安九年平定河北后发布的一篇令文:“袁氏之治也,使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衒鬻家财,不足应命”;“欲望百姓亲附,甲兵强盛,岂可得邪!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14)令文表达了曹操抑制豪强兼并的决心,同时确定了田租标准,又将过去田租之外的口赋、算赋一律改为按户缴纳绢绵。采用新的租调制度,与农民土地占用状况相适应,既在州郡编户的承受范围内,又能保障国家的财政需求,因而具有延续性。

       从三国吴简可见,当时孙吴统辖区域的土地也是主要由州郡编户耕种。先行整理发表的《嘉禾吏民田家莂》,共收简2141枚,记录了长沙地区140多个丘、1700多户吏民耕地和纳税情况。且举一简为例:“上和丘男子谢箱,佃田五处,合五十五亩。其十亩二年常限,其八亩旱,亩收布二尺六寸六分。定收二亩,亩收米一斛二斗,合二斛四斗。亩收布二尺。其卌五亩余力火种田,其六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卅九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十八斛六斗七升三合。亩收布二尺。凡为米廿一斛七升三合。”(15)谢箱的田地中,10亩二年常限、45亩余力火种田,只分别定收2亩、39亩。“合二斛四斗”加上“合十八斛六斗七升三合”,正好“凡为米廿一斛七升三合”。依55亩折算,平均每亩将近四斗。按上述曹操令文中的“田租亩四升”,贺昌群先生早在60余年前,已撰文指出“四升”乃“四斗”之误。(16)持之以较孙吴田租额,可见三国时南北郡县农民田租负担大抵相当,这也是孙吴自耕农较多的一个反映(将另文详论)。也有学者从口赋、算钱以及逋欠现象来分析当时的农民身份,认为走马楼出土《竹简》中,“见到很多关于口算钱的记录,这些口算钱只能来自自耕农”,“以乡为单位逋欠政府租税的,主要应该是自耕农”。(17)综合曹魏、孙吴的土地耕种状况,自耕农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是当时土地制度中最值得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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