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20)02-0105-16 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国反帝反封建民主革命的基本内容,也是毛泽东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论及的主要问题之一。中共自大革命失败之际开始进行实践和探索,到1931年初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土地革命路线。但是贯彻这条路线的具体政策及其实践中的“左倾”错误,不仅在“左倾”教条主义几度盛行的土地革命时期频繁出现,而且在经过延安整风全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水平已经普遍提高的解放战争时期,仍然在老解放区土改中出现带有全局性的严重偏差。本文从分析《中国土地法大纲》关于彻底平分土地政策的利弊着手,主要围绕侵犯中农利益问题,谈谈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时期土地革命总路线最终形成与完善的重要建树,及其在此过程中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新发展。 一、《五四指示》颁布前后的“联合中农”政策 “联合中农”(团结中农)是中共土地革命路线的中心环节。而团结中农的关键是在没收与分配土地的过程中不能侵犯中农的利益。毛泽东在刚开始尝试分配土地的斗争时,主张没收一切土地进行分配,以动员占农村人口70%的贫农参加革命。1927年8月,他草拟出《土地纲领数条》,准备在即将发动的湘赣边界秋收起义中实行。其中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包括小地主自耕农在内,归之公有,由农协按照‘工作能力’与‘消费量’(即依每家人口长幼多少定每家实际消费量)两个标准,公平分配给愿得土地的一切乡村人民。”①1928年12月,他主持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继续这一主张并将其细化。“没收一切土地”的规定把小地主与自耕农混为一体,没有认识到自耕农的主体是中农,实施起来自然会因侵犯中农的利益而引起中农的不满。1929年4月毛泽东制定并颁布的《兴国地土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②。同年7月20日,在毛泽东主持下召开的中共闽西一大进一步明确“自耕农田地不没收,田契不烧毁。惟富农田地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在贫农群众要求没收时应该没收”。③这表明中共党内的部分同志对这个问题已经有比较清醒的认识。1933年10月,毛泽东在查田运动中制定的《怎样分析阶级》(后改为《怎样分析农村阶级》)明确界定了富农与富裕中农的界限,从理论和政策的规定上解决了因混淆中农与富农界限而侵犯中农利益的问题。但在“左倾”教条主义者把持中央领导权的情况下,实际操作中侵犯中农利益,或是把中农错划为地主富农的现象,一直大量存在。其后,在整个抗日战争时期因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行动,土地政策中侵犯中农利益的问题不复存在。毛泽东在抗战时期系统阐述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在谈及“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实现孙中山先生主张的“耕者有其田”时,虽然没有专门谈中农问题,但是明确指出“农村的富农经济,也是容许其存在的”。④这就从理论上为以后全面进行土地改革时防范侵犯中农利益设置了防火墙。 抗战胜利之际,为着“迅速确立我党在基本群众中的基础,迅速巩固一切新解放区”,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指示,要求在一万万人民中(指新老解放区,即各抗日根据地)放手发动减租。但是他强调“没收分配土地是过早的。某些地区已经分配者不再变动,但对地主必须设法救济,对富农必须设法拉拢,对中农受损害者必须补偿损失。这些方面如不注意,将破裂农村统一战线,使我党陷于孤立,有利于国民党。”⑤此后,随着国民党蒋介石集团发动的全面内战的战火愈燃愈烈,国内的阶级关系日趋紧张。一些老解放区的干部和农民不满足于减租减息,他们在反奸、清算和保卫胜利果实口号的号召下,自发地起来解决自己的土地问题。例如晋冀鲁豫解放区有的地方开展均产均地运动,提出三亩推平口号,即每人三亩平均分配,经济上消灭地主、富农。同时,他们主张中农不分斗争果实,中农亦在被推平之列。晋冀鲁豫中央局在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指出:这种做法“也重重的打击了中农”。他们认为“仅以贫农为骨干而将中农除外的农民自发运动,只能产生均产主义,不能如毛主席及中央历来所指示的,不但发动贫农雇农,而且必须团结全部中农(中农也是基本群众)”。⑥为进一步动员占全国人口80%以上的农民群众的支持,也为了动摇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基础,同时也为了规范各地和农民群众解决土地问题的斗争,中共决定将抗战时期以减租减息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改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并以党内文件的形式下发《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开始实行全面的土地改革。《五四指示》坚决拥护农民群众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但明确强调“决不可侵犯中农土地。凡中农土地被侵犯者,应设法退还或赔偿。整个运动必须取得全体中农的真正同情或满意,包括富裕中农在内。”它还特别规定“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应使富农与地主有所区别,对富农应着重减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如果打击富农太重,将影响中农发生动摇,并将影响解放区的生产。”⑦ 《五四指示》延续了中共以往关于土地政策的正确主张,并且兼顾了当时国共关系尚未彻底破裂的现实,反映出中共中央巩固反对内战独裁、争取和平民主的极大诚意。刘少奇后来解释道:“因为当时全国要和平,你要平分土地,蒋介石打起来,老百姓就会说,打内战就是因为你共产党要彻底平分土地。”因此,“为了既不脱离全国广大群众,又能满足解放区群众要求,二者都照顾,使和平与土地改革结合起来,结果就产生了‘五四指示’”。⑧这个时期,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对解放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步骤是极为审慎的,甚至没有向外界公开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7月19日中共中央提出14项关于没收和征购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具体政策,特别提出“如果我们目前宣布中央法令,对当前正在发展的群众运动有否阻碍?地主多留地和用公债征购及农民出一部分地价等办法,农民是否赞成,有无损伤农民的基本利益?”等,要求各中央局、各中央分局“仔细考虑给我们答复”,“不要下达”,“以便我们能更周密的考虑与制定一公开的土地政策,在一个月到两个月内加以公布。”⑨两个月后,对于这个着重打算用“征购”地主土地以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文件,中共中央也明确指出:“中央关于征购土地提议,有些地区要求暂缓发表,以免影响群众的反奸清算运动。有些地区要求提早发布,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老区内解决抗日地主、抗属地主的土地。我们将各地意见研究之后,认为目前暂不公布为有利,等过了阳历年各地将土地问题基本解决之后,再看情况决定发布问题。”⑩此后一个时期,中共仍然是按《五四指示》的政策范围致力于解决解放区农民的土地问题。正如后来董必武所解释的那样,“我们还是说党内的指示,还没有公开打出我们土地改革的旗帜。”(11)在这个时期的土改,犹如抗击蒋介石发动的内战的性质被定位为“自卫战争”一样,土改实际被限制在解放区范围内,采取的是一种相对温和的政策,不仅不存在侵犯中农利益的问题,而且对获取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的行为,也是在反奸、清算、退租、退息的口号下进行的。到1947年初,各解放区有三分之二的地方按照《五四指示》解决了土地问题。2月1日毛泽东在《迎接中国革命的新高潮》的党内指示中要求全党,没有解决土地问题的,“必须于今后继续努力,放手发动群众,实现耕者有其田”;解决土地问题不彻底,引起群众不满意的地方,“必须认真检查,实行填平补齐,务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都能获得土地。”他强调“在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全部过程中,必须坚决联合中农,绝对不许侵犯中农利益(包括富裕中农在内),如有侵犯中农利益的事,必须赔偿道歉。”(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