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推动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路径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蕙娜,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原文出处:
审计观察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0 年 07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是审计机关的重要法定职责。2018年1月12日,审计署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简称“审计署第11号令”),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本文对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的实践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分析了当前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的基础条件,对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工作的重点进行了总结,并就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建立过程中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了建议。

      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的实践溯源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企业就开始探索建立总审计师制度。1985年,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在成立之时就建立了总审计师制度,规定总审计师由董事会任命,接受总经理的行政领导,独立开展审计业务工作,若遇重大问题,可随时直接向董事长汇报。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国有企业出于自身改革的需要,开始尝试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如上海彭浦机器厂在1990年设立了总审计师一职,总审计师行政级别相当于“三总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协助厂长全面负责审计室工作。1993年,中国工商银行开始在省级分行设立副行级总稽核,实行“行长领导下的总稽核负责制”。同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在省公司和六个地市级公司配备了副经理级总稽核,在全国保险系统率先建立了总经理领导下的总稽核负责制。

      1995年7月,为贯彻审计法的有关规定,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发展,审计署发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1995年第1号令)。借鉴一些已实行总审计师制度的企业良好实践,该规定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国有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该规定出台后,一些国有企业开始尝试推行总审计师制度。

      2003年3月,审计署修订出台《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第4号令),提出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2006年,银监会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对首席审计官的设置、地位、任免、薪酬、职责权限、报告制度以及考核和问责等做出详细规定。按照这些规定要求,更多的国有企业开始在实施审计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许多金融机构都设置了首席审计官、审计总监、总稽核或总审计师的职位,确立了总审计师制度,并对总审计师的设置、地位、任免、薪酬、职责权限和考核等内容进行了探索。

      从实践看,国有企业设立总审计师,在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能够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上,总审计师作为企业高管,能更好地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企业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统筹整合企业内部各监督资源,对保障企业整个经济监督机制的顺利运行以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有着积极作用。在内部审计工作实施过程中,总审计师带领内部审计队伍,通过监督、检查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效果,重点揭示阻碍改革推进的体制障碍、机制缺陷、制度漏洞等问题,不仅进一步促进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强化了国有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增强了企业风险预判、应对和管控能力,还在提高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改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所具备的基础条件

      伴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在审计署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与推动下,我国的内部审计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也在实践中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国有企业已具备了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的基础条件。

      (一)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为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党的十八大之后,各监管机构和一些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并加大了推动力度。如201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第二条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设置首席审计官(或称总审计师)及其职责进行了规定;2016年,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提出,“中央企业要加快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协助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第十二条对商业银行总审计师的聘任、解聘、职责权限、报告制度和质量控制等进行规定;2018年,国资委印发《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总审计师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选择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进行试点,总结经验。

      审计机关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业务指导和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出台了一系列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相关措施。2018年1月,审计署第11号令第六条对国有企业总审计师设置进行了规定,为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9月,审计署胡泽君审计长在全国内部审计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国有企业应按规定落实总审计师制度”,同月,审计署成立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司,专司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司成立后,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进行调研。这些举措为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