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容错纠错机制构建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荣,审计学博士,贵州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审计理论与实务;张月馨,贵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审计理论与实务。

原文出处:
会计之友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0 年 07 期

关 键 词:

字号:

      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健全激励机制与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十八大以来,创新改革被置于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部分领导干部在改革难度大、缺乏前人指路、全面从严治党的高要求环境下,产生了“做多错多,不做无错”的畏难情绪,为解除那些敢于改革、勇于创新干部的后顾之忧,支持和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构建经济责任审计容错纠错机制便成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2019年7月发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在审计评价时应当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把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同明知故犯、我行我素、谋取私利区分开,从而破除“洗碗效应”,“支持担当行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国家审计是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治理机制,在全力支持自主创新、发展创造的社会氛围下,领导干部由于缺乏先驱引领,创新道路举步维艰,在变革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因创新而增加失误及错误发生的风险,如果不能建立起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容错纠错机制必将影响创新决策者的积极性与原动力,进而影响国有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甚至阻碍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

      目前,有关如何构建经济责任审计容错纠错机制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为保护领导干部的创新积极性,守护创新成果,提升审计质量,在审计工作中融入容错纠错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然而,如何在审计活动中践行容错纠错机制,尚缺乏规范性的应用指南及典型案例的参考。基于此,本文从经济责任审计容错纠错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出发,通过深入系统地分析容错纠错机制建设过程中的现实困境,为构建审计容错纠错机制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二、经济责任审计容错纠错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在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全面推进创新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引入容错纠错机制不仅是激发领导干部创新创造、踏实做事的保护机制,而且是推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能力及国家治理能力提升,促进审计体制改革和完善的重要举措。

      首先,审计容错纠错机制能有效解放党政领导干部的“双手”,能够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勇于创新,推进廉洁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的建立,进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容错纠错机制是注入审计工作的活力源泉,基于会计资料及会计核算制度的准确、客观性,审计工作往往据实说话,缺乏人性的考量,而将容错纠错机制嵌入审计评价中,融入领导者决策部署方针与创新意识,审计评价将会加入合理性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决策者怕做事、怕担责的思想负担。在创新、改革双轮驱动的当下,审计容错纠错机制的引入无疑是一盏指路明灯,它向领导干部释放一种信号,在创新改革的决策上、廉洁负责的担当行为上可以“甩开膀子干”,审计机关自会根据“三个区分开”对实干、能干、肯干的人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从而调动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其次,审计容错纠错机制能推进企业创新发展,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容错纠错机制能够有力调动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保障企业干部在有底线且能足够施展才能的环境中全面建构创新动能,在支持干部创新改革不惧后患的同时也大大激发企业内部的创新动力,全方位调动各级管理者、研发人员以及广大职工群众的创造性,从而增强企业进取环境和创新氛围,为企业创新能力的生成提供必要条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升公司治理能力。

      最后,审计容错纠错机制能够丰富审计工作内涵,促进审计理论和实践的创新与发展。审计容错纠错机制的构建,能够一定程度上填补当前审计容错纠错机制在理论上的不足,推动审计理论的创新与发展。另外,审计容错纠错机制的构建,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践行容错纠错机制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持,有助于提升审计质量,进而全面推进审计实践的创新与发展。

      三、经济责任审计容错纠错机制构建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审计容错纠错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协调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中央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而审计容错纠错机制是从国家审计视角下设计的激励领导干部创新改革,宽容其无意过失的上层建筑。部分党员干部由于对全面从严治党理解不够,认为只要做事,就可能会犯事,更有可能被审查追责,导致干部队伍中出现不作为、不敢作为的情况,审计容错纠错机制是让领导干部能作为、敢作为的保护机制,其保护的是那些有担当、有责任心的干部,而非谋私利、投机取巧的腐败人员。由此,审计容错纠错机制应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补充和完善机制,而非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那么,如何协调审计容错纠错机制与全面从严治党,使二者合理搭配、共同发展、良性循环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审计容错的界限与底线问题

      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的相关问题后,需要利用审计职业判断对“三重一大”等事项中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动机、决策程序等进行判断评估,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即把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和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同明知故犯、我行我素及谋取私利等错误行径区分开,确定责任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容错范围。这进一步说明了并非所有错误都能够被容忍和原谅,也是容错机制需要把握的界限和底线问题。对审计容错界限的把握是防止容错纠错机制被滥用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该机制产生的核心构念是对能干事、肯干事领导的保护,也是对创新发展行为的制度支持。这意味着审计机关运用容错纠错机制对待责任人行为时需有前提和底线,应了解和分析深层次的动机,判断其行为是否真正有利于创新发展,是只为敷衍上级检查而进行的形式上的改革,还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做出的决策。审计容错在保护履职干部的同时必将推动创新发展,如果容错尺度不明、底线不清反而会使投机者有可乘之机,降低政府部门的公信力,进而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因此,构建国家审计容错纠错机制时需要准确界定容错界限与容错底线。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