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治体系中,国家审计与其他监督制度形成重要关系。国家审计协调并制约其他监督制度,其他监督制度又反向制约国家审计。审计法律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法治的转变,但国家法治体系正面临人员责任归属疏忽、规制范围有限等一系列问题。利用审计法律立法,实现国家法治体系现代化构建,是强化国家审计与国家法治的重要手段。 1 国家法治体系中的审计制度关系 1.1 国家审计协调其他监督制度 国家审计具有其独立属性,国家审计机关是可在国务院领导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相关权利的。国家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无需受到其他行政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干涉或影响,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使得国家审计协调其他监督制度,并在审计制度关系中一些重要地位。国家审计与其他监督制度应处于高度协作配合的状态,通过对国家治理事务的综合评估,确保国家审计机关能借助专业手段,有效处理国家法治监督管理工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国家审计还呈现出权利性及法定性。 1.2 国家审计制约其他监督制度 凭借着国家审计的特殊属性,国家审计对其他监督制度起到不可替代的制约作用。在审计监督的制度关系中,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者作为监督他人的重要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属于公权力,对于其他各项监督制度的制约作用相对关键。在国家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利时,需要承担起监督和制约其他监督制度的重要任务,根据审计全覆盖的实际需要,在国家决策及国家部署执行过程中,处理好违纪违法问题。将审计机关的相关人员还与行政监察部门及人民代表大会等达成制度关联。 1.3 国家审计受其他监督制度反向制约 国家审计除了要协调并制约其他监督制度外,也会受到其他监督制度的反向制约,这是国家审计与其他监督制度间的制度制衡。在富含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我国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体现为国家法治监督体系的有效执行。国家审计机关除了具备独立行使监督权的权利外,也需要受到其他单位的监督与控制,是由宪法直接规定的监督权,是受外部控制而实现的多项制约。在国家审计受其他监督制度的反向制约时,国家审计机构将实现自我行为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2 从审计法律修订看国家法治的转变 2.1 挖掘监督实质并强化经济功能 自审计法律修订后,国家法治的转变明显。审计法律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审计监督的法律保障,国家法治体系建设自然也提高对国家审计及国家审计法治的高度重视。目前,国家法治注重挖掘监督实质并强化经济功能。修订后的审计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拓展延伸了监督范围,使得财政资金审计及国有资本审计的范围均得到了外延,非全资国有资本公司也纳入到国家审计范围内,这对经济手段功能的增强是有极大的作用的。政府在加速建设拼盘项目时也高度强调国家审计监督,这意味着审计对象的实质已被充分挖掘。 2.2 优化内部程序并强化治理功能 修订后的审计法律,注重对审计机关权限的提升。尽管国家审计机关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在国家审计法治管理过程中起到强有力的监督作用,但治理功能不够强化仍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审计的实际效果。修订后的审计法律肯定了审计机关的特殊地位,在优化内部程序的同时,明确指出审计单位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数据及业务系统,其他纪检机构例如纪检部门和监察部门等,也应协助国家审计机关完成审计治理工作,这对系统治理问题的处理及治理功能的强化有重要作用。 2.3 制约经济权力并强化政治功能 通过提高对经济责任的重视,强化对经济权力的制约,这也是修订后的审计法所呈现出的突出转变。国家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审计治理工作时,需要根据各部门的审计监督,将国家审计法律规定的审计工作处理到位,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重要构成,已发展成为各组织部门安排并提拔干部的重要量化标准。在经济责任相关的审计项目逐渐增加后,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人员也应有所增多,通过制约经济权力的方式,真正实现政治功能的强化。 2.4 明确监督职能并强化服务功能 国家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切实履行审计职责,除了对被审计单位做监督检查外,还应对其提供相应的服务与指导。在现阶段发展过程中,国家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使得各行各业都高度强调法治管理,国家审计机关在切实履行审计职能时,也应该将国家审计与国家法治体系构建间的关联告知给相关企业。修订后的审计法律,提高了对审计监督职能的高度重视,通过明确审计人员职责的方式来强化指导服务功能。审计工作人员需要结合被审计单位的服务需求,为之提供相应的内审机构及审计资源。 3 从审计法律修订看国家法治体系面临的难点 3.1 审计法治疏忽人员责任归属 从现阶段发展来看,修订后的审计法律基本适应国家法治体系建设需求,但国家法治体系构建也面临审计法治疏忽人员责任归属的难点。如前文提到的,经济责任项目数量的增多,应当匹配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人员,但国家审计人员对人员责任归属本身还未实现法律保障,审计法治对人员责任归属的疏忽,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法治的实际效果。短期来看,修订后的审计法律并不会对国家法治体系现代化构建的整体局面造成过大的影响,但长此以往,对于人员责任归属的疏忽会导致责任归属不清等一系列问题。 3.2 审计法治的规制范围有限 现行审计监督制度仅能满足现阶段发展需求,却很难突破传统困境,这就致使过于僵化的审计监督制度及有限的规制范围,限制了审计法治的实际意义。尽管修订后的审计法律已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审计监督的范围,但规制范围的拓展是有限的,审计监督范围扩展上的限制已经致使审计全覆盖无法得到充分践行。国家审计法治作为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构成,是多部门形成的公共政策,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工作开展有强有力的约束和控制作用,但审计规制范围过窄的限制仍是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