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家审计权与国家监察权的协同

作 者:

作者简介:
江金满,江苏省南京市审计局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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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0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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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监察体制的革新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18年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国家监察法》),这成为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201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地位,赋予其独立的监察权,首次明确了监察权在我国现行宪法中的法律地位,从国家最高法律的层面正式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监察权成为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的重要国家权力。《国家监察法》则进一步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具有监督、调查、处置三个方面的权力,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这次监察体制改革是从顶层设计上的重大变革,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将受到更加独立和全面的监督。和改革前的监察体制相比,新监察体制的最大特色在于将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不同反腐资源集中到一个独立的新监察体系中,形成了统一高效的反腐体系,彻底解决了以往监察工作中困扰已久的同体监督问题,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审计监督体制的革新

      2018年3月,在新一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为整合审计监督力量,减少职责交叉分散,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督盲区,增强监督效能,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查、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相应对派出审计监督力量进行整合优化,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机构整合后,由审计部门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系统革新的核心是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系统中的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全覆盖。覆盖面的扩大有利于国家审计发挥其监督效用,实现国家审计的目的。《框架意见》中指出审计系统革新的主要任务之一即是建立健全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保障机制,国家审计系统革新重视审计独立性,只有增强独立性才能提高审计结果的可靠性。

      审计与监察协同的法理基础

      国家审计是监督系统中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国家监察则是监督系统中具有预防、警示和处置功能的。两个监督系统虽然监督对象不同,但执行职能的本质目标均是保障和促进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具体目标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构建全面覆盖和权威高效的监督系统,建立一个良好的政治生态系统。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的相互支撑、交叉融合是提高国家监督效能的必然选择,两者从战略、管理和结果三个层面实现耦合是其服务腐败治理的有效路径。

      笔者认为,当前,监审协同关系的重塑是实现协同的基本前提。审计机关属于政府序列中的行政监督机关,监察委员会是行使专门监督权的反贪腐国家机关,两者同属国家监督权体系。可以说,审计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的协同没有任何法理上的问题。监审协同的现实意义就是要解决新背景下监审分立带来的问题,推进审计全覆盖和监察全覆盖的贯通,充分“发挥国家审计搜集和归类腐败证据的功效”,挖掘审计机关在腐败治理中的专业优势,积极配合监察委员会的反贪腐工作,为监察委员会的反贪腐工作提供案件线索和案件信息。

      国家审计对象范围的广泛性使得审计机关可以接触到数量众多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等海量财政财务数据信息,也促使审计机关有更多的机会发现各类职务犯罪线索,积极配合监察委员会办理反贪案件。限于有限的时间和专业知识的局限性,监察委员会不太可能像审计机关一样对所有的监督覆盖对象进行定期的、常态化的法定监督,更难以从财经专业视角对海量的相关各类报表数据进行完整核查,从中发现和归类隐秘的腐败线索。

      因此,监审分立状态下的监审协同机制的构建已在相关理论和实务领域形成基本共识,但问题是,审计权能与监察权能在性质上、行使程序上和执行效力上均存在不同,如何合理协调和配合才是关键。目前,学界对于如何具体协同尚未形成清晰的认识和机制框架。

      审计与监察协同的耦合路径选择

      在管理层面合作机制的探究。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委合作的基础在于做好自身的管理层面的建设,如果自身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则两者之间的合作是徒劳的。基于CHS管理模型,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可以从文化、人才、战略方面着手:(1)文化建设协作,文化在任何一个组合里都具有凝聚力、向心力、约束和激励的作用。(2)人才建设的协作,国家审计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招募相关人力资源、定期开展相关人才培训和交流会议。(3)在战略层面,两者其中共同目标是为了国家腐败治理的建设,国家审计应在监督目标、内容、对象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协作,开展高效的监督工作,相互协调,提升治理水平,共同促进各地区的腐败治理,形成腐败治理新局面。

      在执行层面合作机制的探究。国家审计在进行监督被审计对象的过程中,其自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应充分地发挥执行层面的专业性,并利用自身专业的特殊性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在腐败风险识别、技术方法和信息资源方面进行合作发展。(1)在腐败风险识别阶段,国家审计和国家监察可以通过信息传递和资源协同实现耦合。由于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的监督范围有所差异,且腐败治理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两者可以通过信息传递减少不确定因素。例如,国家审计从经济活动中发现腐败违纪的迹象,将该信息传递给国家监察,国家监察从公职人员角度切入进行风险识别,两个监督子系统“双剑合璧”,可以准确判断该存在问题的经济活动中是否有腐败风险。反之,国家监察可以联合国家审计对疑似违纪公职人员从经济活动角度识别其是否存在腐败风险。为提高腐败风险识别效率,资源协同也至关重要。两者实现资源协同信息整合,有助于迅速识别腐败风险并降低风险识别成本。两者通过信息传递与资源协同耦合路径,提升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监督的效率。(2)在技术方法方面,国家审计应该充分发挥其自身独特的专业优势,推动相关案件的突破与进程。国家审计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在监督技术方法层面有交叉部分,因此可以进行交流和分享。(3)在信息资源方面,获取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源的及时性对于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委员会都很重要,因此,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在信息资源方面进行协作,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地将双方的信息与资源传递给对方。(4)在腐败风险控制阶段,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可以通过处置协同实现耦合。风险控制阶段主要任务是对腐败违纪人员和存在问题的经济活动做出相应的处置,根据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处置手段的差异,将两者结合使得处置力度增强,违纪成本增加,有利于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反腐机制。国家审计对于问题经济活动的资金资产拥有处置权,国家监察对于违纪公职人员拥有询问、留置等处置权,同时国家监察对于违纪公职人员的财产拥有查询、查封等处置权。实际操作中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处置协同,加强腐败违纪处置力度,有助于提高国家监督系统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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