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社会语境中设计美学的景观追求、伦理冲突和逻辑悖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柏青(1968- ),男,湖南炎陵人,博士,长沙学院影视艺术与文化传播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美学和创意产业研究(湖南 长沙 410022);李勇军,天津商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天津 300134)。

原文出处: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设计美学的景观追求是消费社会的一种重要表意方式,是消费寓言与商品逻辑的形象表征。作为消费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通过消费得以实现的设计审美规约有着重要而积极的伦理意义,同时也暗含了不可消解的伦理冲突和逻辑悖论。一方面,符号“形象”的消费可以确证自己身份的确认,推动人生价值的实现、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打破传统社会的等级约定,破除现行制度的机械束缚,消解各种霸权的存在,推动一种新的思想和文化观念的建构;另一方面,以符号消费为最终实现标志的景观追求,构筑了新的等级观念,新的霸权存在,与生态社会所倡导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良性循环关系及生态伦理、绿色生活方式有着不可和解的悖论。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3 期

字号:

      doi:10.13582/j.cnki.1672-7835.2020.01.018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7835(2020)01-0130-07

      “西方发达国家自上世纪60年代以后,中国部分发达地区自90年代之后,逐渐进入了一个在物质上极大丰盛,社会重心由生产过渡到消费,文化趣味由精英转向大众的‘丰裕社会’,鲍德里亚称之为‘消费社会’。”①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现代化的完成,越来越多的人群主动或者被动地进入到消费社会语境。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们几乎无时不刻被包装的商品重重包围着,从另一个层面来说,作为生命主体的人类,也只有以消费的方式存在的时候,似乎才体现出存在的价值、确证存在的意义②。消费社会中,审美作为生命主体产生消费动因的重要前提,对消费群体产生极大的影响。正因为如此,研究消费社会中的设计艺术的审美追求就有了非同一般的意义,同时消费社会语境中设计审美的形象诉求和符号规约,作为一种重要的表意方式,有着重要而积极的伦理意义,同时也暗含了不可消解的伦理冲突和逻辑悖论。本文拟就此问题加以分析讨论,以引起同仁的进一步关注。

      一 消费社会中的物是被设计规约的景观

      “消费”在马克思所讨论的“生产社会”中,相对于“生产”而言绝对是居于后台位置,处于边缘地位;但是在鲍德里亚所言的“消费社会”中,“消费”完成了一个由灰姑娘到白天鹅的转变,从后台步入到了前台,从边缘走向了中心。“消费社会”与“生产社会”的关键区分在于,“生产社会”中“消费”从属于“生产”,“生产”处于主导地位、起着控制作用,“消费”处于被动位置,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在生产社会中,“消费”就是生命主体纯粹对“产品”的物质属性的需要与满足,体现为“人”与“物”的关系。而在“消费社会”中,“消费”由被动转变为主导,从背后走到前台,从边缘走向中心。这时候“生产”是必须依据“消费”来进行“生产”,必须依据消费者的个体需要和情感需要来进行“生产”,否则“生产”无法进行,更无法保证进一步扩大再生产;而生命主体进行“消费”,“消费”的也不仅仅是商品的物质属性,而更主要的是商品的附加属性和社会属性。这时的“消费”本质上体现为人与人的关系,人与集体的关系,人和世界的关系。“物品必须具有一个外在于它并作为意义指涉的关系结构,物品本身被组织为表达这个意义体系的要素,因而物品的消费不再是因为它首先具有物质性的特征,而是因为它是一种符号——物,是一种‘个性化’的、处于符号差异体系中的意义对象。被消费的不再是物品,而是人与物品之间的关系结构本身,这种关系已延伸到历史、传播与文化关系的所有层面,而且最后所有的关系理念都成为了消费品。”③这也意味着,在消费社会中没有进入到社会关系结构中的物品不能成为商品,生产不可能得以继续和完成,更不可能循环;没有进入到社会关系结构中的物品进入到人类消费循环圈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被消费者普遍接受和持续消费的可能性更是非常渺茫。当然,这种“物”,不一定就是商品实体之“物”,有的还是虚拟之物,是一种非物质的商品“服务”。

      当然,在消费社会中,无论什么样的外在之“物”,不论它们之间的“个体性”差异有多么巨大,但凡能够进入到消费循环圈中的“物”,都必须拥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这个“物”是能够引起消费者兴趣和注意的形象性的“审美之物”或者必须被刻意包装成为引起消费者兴趣和注意的“审美之物”。这也从某种程度上说,但凡消费社会中能够进入到消费者之眼的必定是能够引起自己兴趣的“审美之物”,非“审美之物”没有可能,也没有机会进入消费者的视野,更无法进入消费者的消费法眼。同时,也因为利益的导引和技术的进步,在消费社会这个处于非常激烈竞争的社会,满足消费者消费欲望的同一类型的这种“审美之物”必然到处皆是,已然形成了“物”对人的包围。故南京大学周宪教授认为:消费社会的“物”对人的包围必然体现为“形象对人的包围”。“林林总总的形象构成消费社会的特殊景观,消费社会就是一个景象社会,商品即景象。”④西方著名学者居伊·德波将这种社会景象的社会描绘为“景观社会”。景观社会的显著特征就是“在那些现代生产条件无所不在的社会中中,生活的一切均呈现为景象的无穷积累。一切有生命的事物都转向了表征”⑤。居伊·德波在其著名的《景观社会》中通过警语式精确地论证,条分缕析指出了他那个时期的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已经超越了早期资本主义的注重功能性生产的界限,并进而呈现为一种新的特质——对商品外在“景象”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从而得出了著名的“景象即商品”结论,并且指出商品“景象”控制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世界:“景象使得一个同时既在又不在的世界变得醒目了,这个世界就是商品控制着生活一切方面的世界。”“现代生产条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全部生活,表现为‘庞大的景观积累’。”⑥这也是鲍德里亚在其《消费社会》中所一再论证和指出的消费景象。

      消费者看到的“消费社会”景象是经过生产企业精心“设计”并经过市场试水后才加以大量生产、最终进入流通环节呈现在消费者眼前的“景观”——“实体商品”或者是可以被包装的“虚体服务”。这种通过精心的设计建构出来的物质性“实体商品”或刻意包装而提供的非物质性的“虚拟服务”,都是以符合消费者审美趣味和引起消费者注意的特殊形式“景观”加以呈现,并进而建构目标消费群体的审美心理,成为整个消费循环环节中关键的关键。这个关键环节中的“景观”,因其视觉醒目性、独特性和传播的直接性、普遍性等特性在整个消费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也正因为此,故消费社会中都通过对商品的“设计”从而直接或者间接以增强“商品”(服务也是商品)的“景观”形象,突出“商品”的“景观”效果,使其在同类产品中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加符合消费者的审美趣味,贴近消费者的审美理想。要而言之,“景观”成为整个设计中的核心和关键。所以,在这一设计美学原则的作用和规约下,“商品”成为审美的对象势在必然,“景观”成为消费社会的场景更是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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