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的实践观是以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实践活动为基础,将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同中国传统知行观相融合的产物。从文化层面的角度来看,它包括了作为西方文化现象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和具有深刻精神底蕴的中国传统文化,因此,它具有“双重文化性格”。同时,作为超越了中西方实践观各自文化界限的新型实践观,它又拥有双重历史地位:一方面,它使产生于西方文化背景中的马克思主义实践思想融入了中国传统知行观的精神智慧,并被赋予了新的思想内涵;另一方面,它又使中国传统知行观在接受作为西方实践观发展高峰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思想精髓的过程中,实现了由传统实践观向现代实践观的历史转变。 一、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发展史上的特殊贡献 从人类实践思想发展史上看,自19世纪中叶开始直至整个20世纪,是实践观发展最迅猛的时期,而毛泽东实践观正是在此期间出现的。关于毛泽东的实践观,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它放在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这一大的思想背景下去分析、剖析、探讨它的历史地位。这是我们必须认真坚持的前提和条件。但是毛泽东实践观双重文化性格的确立,却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对于毛泽东实践观在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发展史中的历史地位,可以着重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加以考察。因为,毛泽东实践观将中国传统知行观的精华注入到发展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过程之中,使之具有中国传统文化色彩的新的内容。它在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发展史上具有新的意义: 第一,深化了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关于内涵和外延的理解 马克斯·韦伯指出:“一门经验科学,并不教人应该做什么,而只能告诉人能够做什么,或在特定情况下想要做什么。”与此相反,价值判断属于“规范知识,即‘应为’(Should be)的知识。 ”“至于人们表达的那些价值判断是否坚持其终极立场,那是他个人的事;这关乎到意志和良心,而与经验知识无关”(注:[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4、51、54页。)。因此,应当看到,在关于概念的界定中,存在着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区别,其本质区别就在于,究竟是按照对象本身的属性去规定对象,还是以人的内在尺度去规定对象。表面看来,区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意义,似乎只是为了更加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是什么”与“应该是什么”的区别。但实际上,并不是如此简单。韦伯说道:“区分经验知识与价值判断的能力,履行认识事实真理的科学责任以及坚持我们自己的理想的实践责任,构成了我们希望更坚定地坚持的纲领。”(注:[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4、51、54页。)事实上,当人们接受或作出每一个判断(无论是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时都暗含着在不确定下做一个有风险性的选择。因此,人们必须十分清楚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区别,以便在关键时候做出明智的抉择(注:参见[英]马克·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4页。)。此外, 关于某个事物的事实判断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它能够使人们对该事物形成一种较为客观的观念,从而使人们在今后的认识中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在康德那里,实践最终被归结为道德实践即对“善良意志”的实现。因此,康德的实践哲学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应该是”这种理性形式在实践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对实践概念作出了价值判断。在马克思看来,所谓实践就是“人的感性活动”,“人的客观活动”等等。这种关于实践概念的定义,不仅真实地反映出了实践的本质性,也是关于实践概念所作的事实判断是对原有的价值判断模式(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突破,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定义带有不确定性。它没有具体地指明这种“人的感性活动”与动物的本能活动之间的本质区别究竟体现在哪里,也没有阐明这种“人的感性活动”与人的物质活动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是关于实践概念的事实判断的初级发展阶段。 美国学者本杰明·施瓦茨对马克思的实践概念就不甚了解,认为它尚有某些不确定性。他写道:“在马克思那里‘实践’到底是什么含义?它是不是指个人的一种有意识的自由行为或者与美国社会科学中所运用的‘行为’一词的意思相近?”(注:《国外研究毛泽东思想的四次大论战》,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130页。)由此看来,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实践概念的界定还未达到十分精确的程度,否则人们的认识不会出现上述不确定性。毛泽东利用中国传统文化中重具体的思维特点,对实践概念作了进一步分析,赋予实践以十分明确的事实判断的规定性。他明确地告诉世人: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并描述性地指出:实践是人们“根据于一定的思想、理论、方案以从事于变革客观现实”的活动。依此来看,毛泽东关于实践范畴的界定,是对关于实践的事实判断的圆满完成。这一贡献在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发展史上是功不可没的。或者说,在康德那里,关于实践内涵的理解是从价值评判体系出发的,是对实践所进行的“应该是什么”的界定,这表明当时的人们在对实践内涵的把握上缺乏对实践本身“是什么”的认识。当马克思将实践规定为“人的感性活动”时,他已经突破了康德的价值性判断。马克思开辟了从事实判断理解实践内涵的新起点,但是由于马克思的定义对实践特征的描述还是较为笼统的,因此仍带有某种局限性。而毛泽东通过生动地、具体地、形象地界定实践的内涵,使关于实践的事实判断一目了然,从而使人们对实践的理解进入到一个新境界。 众所周知,任何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都是紧密相联的,外延是在内涵确立基础上的一种发展。因此,当毛泽东对实践概念的内涵加以事实判断的科学规定之后,实践概念的外延势必会随之明朗化。毛泽东充分揭示了实践的本质特征就在于“主观见之于客观”,从而为人们的全面实践形式开辟了广阔的道路。除了将社会实践的主要形式概括为三大类型(即生产活动,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之外,毛泽东还认为:“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都是社会的人所参加的。”(注:《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67年横排袖珍本版,第260页。)这样, 他把社会实践的外延规定得非常宽泛:社会实践包括社会实际生活的一切领域、一切方面的活动。在关于实践外延的理解上,毛泽东实际上提醒人们既要看到基本的社会实践形式又不能陷入狭隘的实践观点之中。因此,毛泽东关于实践外延的这些论述,为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人类实践形式及其分化、发展的趋势,提供了理论前提。特别是在社会历史发展到今天,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的能力在不断地膨胀发展的情况下,如实践的空间范围和社会规模急剧扩大,实践过程高度精确化和组织化,实践形式更加多样化,社会实践整体的系统不断增强等等,我们应该勇于接纳和承认新的实践形式并对它们加以研究和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