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和政治保障,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融合是新时代我国纪检监察与审计体制改革的要求,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最佳路径,也是国有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具有互补优势,二者融合可以实现1+1>2的效果,既可以推动廉政建设,也可以实现企业价值增值,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经济意义。 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工作分析 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内部审计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基石之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要的一环。内部审计通过其独立、专业的工作在查处舞弊、改善运营、实现企业价值增值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促进企业完善治理水平,防范风险,为企业目标实现提供保障。 纪检监察是纪检和监察的合称。纪检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是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考察及检举,国家设立各级监察机构,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并且新的监察法明确将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纳入监察范围。监察机构及人员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履行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存在内在联系。一是对象具有一致性,国有企业管理(领导)人员既是内部审计也是纪检监察的监督对象。二是内容有交叉,内部审计关于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自然资源资产使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内部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等职责也属于纪检监察所关注的方面。三是最终目标一致,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同为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部门,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也决定二者最终目标是一致的。 因此,从工作对象、内容和目标来看,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有内在联系,具有融合的必要性。 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的程序与方法梳理 内部审计监督有完善的审计程序和方法体系。内部审计程序一般包括计划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和后续审计阶段。现代审计一般采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在审计中运用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如有必要)和实质性程序。每项程序又包括多种收集证据的具体程序(方法手段),如检查、盘点、函证、访谈、调查、计算、分析程序以及计算机、大数据、GPS测量等信息技术和工程测量技术,可以说具体程序专业性强,灵活多样。 纪检监察一般采取巡视巡察的方式,程序一般是通过监督、举报收集线索、线索处置、开展调查,最后得出结论。巡视巡察可采取听取专题汇报、开展谈话或召开座谈会、询问、问卷调查、接受来电来访等,调查时可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其方法手段相比内部审计有法定性特点、强制性更突出,特别是留置,而内部审计方法则更具专业性和技术特点。 因此,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方法程序具有相通性与互补性。二者实质上都是针对监督对象不断获取证据直至得到结论的过程;实际监督过程中,内部审计监督方法的专业性和纪检监察的强制性在证据采集中有很强的互补性。因此,从程序方法来看二者也有融合的必要性。 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的战略融合 在我国国有企业治理体系中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都属于企业内部监督体系,都为企业长远发展服务,二者都受制于企业内外部环境及其他治理体系的制约,二者的融合发展战略必须使战略目标、实施路径与各因素资源匹配,进而整合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力量,形成合力,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目标融合。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融合应以改善公司治理、预防及惩治腐败、增加企业价值,服务于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内部审计通过专业视角预防、查处经济活动中的腐败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增加企业价值,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纪检监察把党的领导和监督融入公司治理,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并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对腐败问题予以处理、惩戒,开展效能监察,强化廉政建设,提高效能增加价值,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业务融合。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应围绕其目标开展业务融合。其一,共同制定项目计划。年度内重大项目应安排审计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共同参与、分工协作(必要时也可协同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二者优势,提高项目组人员综合素质能力。其二,实施反馈机制或线索移交机制。内部审计及时向纪检监察反馈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纪检监察把发现的问题领域及时告知审计人员加以重点关注,以做到业务互通,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联合监督的手段。 人员融合。人员是事关二者能否实现融合效益的关键因素。人员融合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其实质是把二者职能融为一体,这种方式也是目前不少国有企业的做法。此种方式有助于提高效率,但在实际执行中多流于形式,表面上一家,实质上各管各的地盘,并且一定程度上损害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造成定位不清。二是联席会议制度。在业务开展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项目组,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总协调人,协调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人员,项目任务开展由联席会议确定并分配相关人员执行。这种模式需要积极取得企业主要领导的支持,联席会议虽加强了沟通协调但在一定程度上消耗了二者的精力,甚至出现相互推脱责任。三是虚拟组织模式。虚拟组织模式是依靠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立的虚拟空间,虚拟组织模式克服了空间限制,其形式更加灵活和便捷,有利于克服资源瓶颈,取得融合的长期最佳效果。并且该模式避免了二者人员长期接触,一定程度上保持了二者的独立性,最大程度发挥了二者各自优势,节约了资源,提高了效率。三种模式都有其实用性,国有企业应该视其业务、管理特点选择,并要随着国有企业发展变化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