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是治理国家的途径 治理国家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所谓国家治理,即政府国家机构为了完成某个目标,制定了一系列制度,通过运用国家权力,配置社会资源与其他主体一起共同管理公共事务,从而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让社会稳定安全,使百姓安居乐业。在众多的国家治理制度中,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是重中之重,它有监督行政机关财政的作用,是国家治理不可缺少的工具之一。 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能实现国家良治,之所以这么说,主要是因为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不仅包含审计机关对审计相对人员实行的处罚处理,还包含监督社会经济的责任,会揭发财经违法行为等。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的实质是一种权责对等的制度。如今,我国是法治国家,在治理国家中,运用法律法规的地方越来越多,有法可依,因此,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已经成为实现国家良治的重要工具。 1.信息引导。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可以起到信息引导的作用,通过对各种不同类型的信息如责任信息、绩效信息及财经信息的供给,无形中让接收信息的群体更加清晰明了,为治理国家输入了创新思维,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技术。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事实上是审计机关并没有直接参与到某些公共问题的解决过程中,而是利用其所收集到的信息参与其中的。正是由于这个明显的特征,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在国家治理上也不是一个完美的制度。它虽说影响范围广泛、行政成本较低,但是强制力相当匮乏,尤其在面对那些需要强制力保障才能解决的公共问题时,它的作用则明显很弱。 2.调节市场。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具有调节市场的作用。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是一种责任追究机制。它的重点就是密切关注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政府职责。经济市场有其相对应的法则,而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则是利用了这个法则,并对一些财政数据作出了客观评价,例如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收益状态以及流向等财政数据。让他们刺激财政资源使用者的思维方式,让他们有成本、效率以及创新的意识,更好地维持市场经济的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安全发展,让社会公众也能参与到治理国家中,从而实现良好国家治理的目标。 3.组织工具。一般情况下,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是通过制定目标、绩效考核和追究过错等一系列与此相关的措施来进行国家的良性治理。它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性——直接性和强制性。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可以直接运用政府机关资源。而对于强制性来说,它是以一种命令的形式,具有绝对服从的性质。在治理国家中,组织工具有多种形式,例如任用领导干部、政府机关间的合作以及国家计划等,而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则是众多组织工具中最实用的一种。它能构建一个高效的模式,令国家治理得更加顺畅。 4.法律强制。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法律的制定执行是其最基础的治理工具,而法律强制则是其他治理工具的重要保障。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治理约束,而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具有法律强制的作用。事实上,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是国家法治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审计过程中,法律赋予国家审计强制力的表现有审计强制、审计决定以及审计立法等措施。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的制定和使用能有效地进行财政分配,更加合理地利用国家财政,有利于国家稳定健康地发展,增进社会的福利发展,促进公众事业的发展。 二、构建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中出现的矛盾 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不仅是一个问责的工具,也是问责的主体。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在我国治理过程中是一个可行的制度,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因为受不同方面的制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矛盾。 (一)治理国家的功能需求 依据新的公共管理理论来定义的话,国家治理和国家统治是完全不同的,治理的主体多元化,治理的方式是以协作的形式出现的,由于治理国家的功能需求的多元化,所以也要求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要多元化。 1.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的多元化要求。治理国家不是单一的模式,在治理方式方法上是多元化的,所以对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也同样提出了多元化的要求。传统的治理模式是政府包办的专制治理,导致了权力集中,甚至会出现腐败现象。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则创建了监督机制,让治理国家的主体更加多元化。 2.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引导国家治理的方式。国家治理方式的灵活性需要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来引导。传统的治理模式是以统治和服从为主的单一管理模式。现如今,市场经济瞬息万变,传统的治理模式已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了。这个时候迫切需要信息交流不受阻碍,这样做有利于社交媒体和公众参与到国家的治理中。因此,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需要与社交媒体进行有效合作。这样不仅能促进信息的交流不受阻碍,而且可以公布国家治理的信息,起到监督作用,也能让公众更信任政府。 3.参与程度广泛要求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的深入。从传统的治理国家模式转换成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需要更加深入。影响国家治理程度的因素有参与主体的不同、方式的不同和治理目标的不同等。为了参与程度能够更加广泛,所以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不能只局限于财政方面,而是要全方面地深入发展。 (二)审计问责的供应不足 在我国现阶段的治理过程中,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的设计并不完善,例如在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问责对象和问责事项等机制的设计出现了内外问责不均衡的局面。因此,审计执法与问责制度的供给无法满足治理国家的功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