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区地方国营农场的建立与整顿

作 者:

作者简介:
常明明,经济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武汉 430073)。

原文出处:
当代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土地改革后,为了增加粮食产量,发挥集体劳动、统一经营的优越性,中南区各专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建立了大量的地方国营农场,它们是社会主义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初期,地方国营农场在生产经营中存在诸多不足,但通过不断整顿、巩固,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不仅为国家提供了一定的农副产品,而且通过向农民推广先进的耕作技术,促进了当地农业生产的发展。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0 年 0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7;F32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9)06-0101-11

      国营农场是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创办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组织。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营农场愈来愈引起学界的关注。目前,学界梳理国家农垦系统所属国营农场历史发展脉络的研究成果较多,①从体制模式来评估国营农场的研究成果也开始出现。②除了农垦系统举办的国营农场外,土地改革后,中南区③各专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也举办了大量的地方国营农场,④由于其生产条件与农民相近,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地方国营农场成为对农民进行集体化教育的重要示范基地。但学界对地方国营农场的研究尚较薄弱,因此,笔者拟根据相关材料,以中南区为中心对20世纪50年代前期的地方国营农场发展情况做一番梳理,以期探讨地方国营农场发展初期的历史过程。

      一、地方国营农场的建立与发展

      土地改革后,为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推进农业合作化运动,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在印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指出:“国营农场应该推广,每县至少有一个至两个国营农场,一方面用改进农业技术和使用新式农具这种现代化大农场的优越性的范例,教育全体农民,另方面,按照可能的条件给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技术上的援助和指导。”[1]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二年农业生产的决定》再次指出:“各县在可能范围内尽量地办起和办好一两个国营农场。大规模的机械化国营农场在目前还不可能普遍发展,因之各县所办的国营农场要尽量使用改良的新式农具,采用先进的耕作技术,引种并繁殖优良品种,加强经营管理,实行经济核算,保证超过当地农民的生产量,以国营农场的优越性,对农民进行集体化的示范教育”。[1](p.54)此后,国营农场开始在全国各地逐步发展起来。随着土地改革的结束,农村工作重点由革命转向生产,中共中央中南局在《关于加强党委对农场领导的指示》中提出:“国营农场工作,应当立即加强起来,以便逐渐积累经验,培养干部,学习与研究先进技术,加强对当前生产运动的指导,并为将来集体化作准备,从而实现配合互助合作运动自上而下稳步改造小农经济的作用”,同时要求“县农场一般应配备一到二个强的区长、区书级干部;专区农场及省属一般的示范场,一般应配备一到二个强的县委级干部”。⑤

      地方国营农场建立之初,其耕地主要来源于土地改革中人民政府征收的土地。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分配土地时,县以上人民政府得根据当地土地情况,酌量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作为一县或数县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或国营示范农场之用”;“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土地所有权原属于地主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归国有”。[2]由此可见,农场的一切生产资料和财产都属于国家。此外,在农场建立后,部分农场还进行了扩建。如湖南望城县农场1952年连续扩建两次,扩大了360亩田地;“湘潭专区农场嫌原场没发展前途,又新建场,划地千余亩”。1953年冬至1954年春,河南各专、县农场共新增土地20926亩(包括一部分收回的出租土地和与群众伙种之土地)。江西1954年新扩建的农场有18个,土地较1953年的21668.829亩扩大92.2%。⑥

      据统计,至1953年8月,中南区有国营农场594个,占地面积约为275万亩(包括荒地荒山,已耕种面积仅96万亩);职工总数达25913人,其中,行政干部4009人、技术干部983人、农工20921人。在594个农场中,机耕和半机耕农场仅有7个,省农事试验场有6个,“余均为专、县手工农场”。如河南“包括机耕和专业农场在内”,共有150处,占有土地212000亩(其中耕地175100亩),占全省总土地面积的1.5‰;其中,专、县农场有132处,占地面积69277亩,职工2766人(其中农工1798人、技术人员203人、行政管理人员765人)。专、县农场中,有26个农场占地面积为1000~2000亩;有27个农场占地面积500~1000亩;有33个农场占地面积为300~500亩;有31个农场占地面积为100~300亩;土地面积不足100亩的农场有15个。湖北共有104个农场,其中,机耕农场1个,省属农场2个,专、县农场94个,专业农场6个,高农实习农场1个。江西“共有各级农场九十五所,除省农业科学研究所,机耕农场与七个专业农场外,有专县农场八十五所”。广西共有农场61个,其中,省属农场6个,专区农场5个,县农场50个。⑦湖南“全省共有114个国营农场”,其中,省属农场9个,专区农场9个,县、市农场96个。[3]

      如上所述,土地改革后中南区所建立的国营农场,均以专、县农场为主,其特点是“全部是手工经营,生产条件与农民相近,没有机耕农场机械化的优越性,也没有省农事试验场的设备和人才方面的优越条件,但由于其水平和农民相差不远,而且数量多,与农民关系密切,最便于推动当前农业生产,其经验也便于农民学习”。⑧事实上,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地方国营农场承担着示范、引导与促进农民走合作化道路的责任。地方国营农场不仅要实行企业化经营,为国家增产粮食,还要依靠农场科学化的生产、企业经营、集体劳动及其经济上、政治上的优越性,给农民树立榜样,起到示范作用,带动群众发展农业生产,推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为了起到示范作用和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就需要地方国营农场将大田丰产试验成功的优良品种提供给农民以发展生产,同时向农民逐步推广已经试验成功、可行的农业科学技术。

      由于各地方国营农场占有土地数量不同,承担的具体工作亦有所差别。例如,湖北“五百亩以上的专县农场,以生产粮食和棉花为首要任务,同时要做好示范繁殖工作。在此基础上争取实现盈利、积累经验、积累资金、培养干部的任务”。“二百亩以上的专县农场,以示范繁殖为首要任务,同时也必须完成生产粮食的任务,在此基础上实现做到不赔,争取盈余,积累资金,以及培养干部等任务”。“二百亩以下的小农场,以繁殖示范为基本任务,即以繁殖良种、推广技术、试验新农具为基本任务。在此原则下实现培养干部积累经验,争取不赔,以场养场,并相应的生产粮食”。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