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制还是租佃制:企业的制度选择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超群,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原文出处:
东南学术

内容提要:

从明清以来,工厂(工场)制、包买制和家庭手工业在中国长期并存。生产组织形式是明清和近代经济史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在明清经济史中,讨论的焦点问题是为何包买制(放料制)不能发展演变为工厂制,而在近代经济史的研究中,学者们更为关注的是为何工厂制未能完全取代包买制。前人研究的视角大多在于比较二者的效率高低、特殊的社会经济环境或者文化、制度框架的约束等等。较少有实证研究,从企业制度选择的角度分析在历史实践中企业是如何选择不同的制度的,以及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如何混合使用不同的制度来组织生产。与工业企业类似,在农业的生产组织当中也存在租佃制与农场的区别。张謇大生集团的通海垦牧公司,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家新型农业公司”。其生产组织非常复杂,既有公司自耕土地,也有租佃。从其发展历史来看,企业的制度选择,不仅是一个生产效率比较的问题,它和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权力结构有着密切关系。同时,其所实行的租佃制,对佃户有着强烈约束和控制力,也就是说,存在着从租佃制转变为农场制的可能性。它提醒我们,在现实中,农场制和租佃制之间存在着很多中间形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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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20)01-0201-12

      回顾20世纪对大生企业集团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早在20世纪50、60年代,学者们就注意到了大生不同于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并认为这些特征是封建主义残余。比如针对通海垦牧公司采取的公司向农户出租土地的经营方式,有论者指出其“名曰公司,实为收租栈,土地投机公司”。①黄逸峰认为通海垦牧公司是“形式上的资本主义公司组织,实际上是资本家集体对农民实行封建剥削的机构”,“变相的大庄园主对农奴的统治”。并指出“张謇的企业所带有的封建性要比一般民族工业浓厚得多”。②到了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不再执着于阶级斗争,对通海垦牧公司的性质做出了新的判断。严学熙指出:“张謇创办通海垦牧公司时援用‘崇划制’租佃制度,恰是考虑到当时的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而没有照搬西方公司制度。……盐垦公司无疑是中国式的资本主义农垦公司,其经营者具有资本家的身份。”③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制取得良好效果,学者对通海垦牧公司的评价也越来越正面。林刚指出:“淮南盐垦各主要公司,尤其是与大生资本系统有密切关系的大公司,一般采用了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公司与小农户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并与纺织工业挂钩,颇具有中国特色的农工一体近代化色彩。”“盐垦公司是以‘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方式运转的。”④

      长期以来,在中国史学界都认为依靠雇工企业化经营的农场是农业现代化的标志,而租佃制是小农经济的代表。⑤因此,虽然黄逸峰和严学熙对通海垦牧公司性质的认识截然相反,但都认为农垦公司是先进的,而租佃制则是受“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结果。随着农村承包制的成功,人们开始对小农家庭经营的效率重新评价:林刚不仅认为通海垦牧公司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他还进一步认为大生的道路是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的工业化道路,片面强调发展大工业的工业化路线则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⑥这一观点与林毅夫、黄宗智、韩朝华等在某种程度上不谋而合,⑦因而,这一问题也与中国农业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大有关系。

      本文尝试从生产组织方式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这也是一个几代学者持续关注的问题,在明清经济史的研究中,大家讨论的焦点问题是为何中国的包买制、放料制生产没有能发展演变为工厂制,而在近代经济史的讨论中,学者们更为关注的是为何工厂制未能完全取代包买制,以及工厂制和家庭工业为何能长期共存。

      中国近代的生产组织方式主要有三种:工厂制(包括手工工场)、包买制和家庭手工业。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这三种组织方式之间并不是泾渭分明的:有时在工厂制内部,某些生产环节,或者某个生产阶段会有包买商;有时则是由包买商与工厂合作完成一个生产过程,有时合作者是包买商与家庭手工业者;乃至还有工厂与家庭手工业的合作。前人的研究多是比较三者的生产效率高低,但受制于数据的可得性和可靠性,面对同样的现象,学者们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要解决这个问题,可能还需要我们在方法上、数据上做更多的积累。从现有的研究来说,很少有从工厂角度展开的研究。包买商与家庭手工业的存在,可以视为企业的边界扩张因为某种原因受限,不能将所有的工序或者生产环节纳入工厂的范围之内,必须依靠市场交换来完成生产。从历史实践来说,近代中国,处于优势、扩张、进攻的一方是企业,因而从企业角度的研究也就更有意义。

      对于农业来说,也是如此。小农家庭经营与经营性农场从近代以来长期处于竞争之中,通海垦牧公司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在其内部,同时存在着租佃制与经营性农场两种生产组织方式,对其深入分析或许有助于问题的深化。当然个别案例的研究,很难得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也很难揭示内在的因果关系,但可较为清晰地梳理历史过程,并将作用于这一历史过程的因素加以展现,将历史过程的复杂面刻画出来。就此而言,本文还只是一个初步的工作。

      通海垦牧公司的生产组织是将公司制与农户个体租佃经营交融在一起。垦区土地耕种有两种情况,一部分土地出租给农户,一部分土地由公司自垦耕种。1915年,公司议决分田,每股10亩,分地4万余亩。1925年第二次分田,计分47000余亩,每股得地12亩。分田后有“自管”“托管”“共管”三种形式,“自管”既股东领田后自己设“仓”派员管理,一般大股东采用这种形式;“托管”是一些分田不多的小股东,将佃出的土地委托公司代管,股东同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并分担公司常年经费。“托管”是由于土地好坏不均,为了不使田差的小股东吃亏,实行分地共管。地虽按股分配,地租仍由公司统一收,按股平均分配地租。至于堤身、道路、岸台、河渠等公产,均归公司统一管理、经营。分地后公司的任务是:统筹垦区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公司对外投资,经营公司自垦地,管理承佃农户,并代部分股东向佃户收租。

      二、自垦与佃垦

      通海垦牧公司自开垦以后,其土地就有两种经营方式:自垦与佃垦。1902年5月,通海垦牧公司发布《招佃章程》,招佃的基本方法是改进了的崇划制。招佃对象特别强调了当地的沙民、灶民和为公司筑堤开渠的揽头土夫。佃户需要交纳顶首每亩4元,写礼(类似于手续费)每亩0.6元,收成中“每四亩小熟(指春熟,以豆类为主)收小银元6角,大熟(指秋熟,以棉花为主,是最重要的收获)……公司得四,佃人得六。”⑧1929年:“因遵照省颁缴租条例,召集业佃会议公决,缴租成数为公司得三成半,佃户得六成半。”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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