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赋税“折变”与替代性政府购买及地方治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明光,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学系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靳小龙,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学系助理教授、博士(福建厦门3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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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战线

内容提要:

宋朝赋税“折变”制度继承发展了唐朝的赋税折纳制度,更加广泛地推行“折变”之制,其中包含着替代性政府购买行为。宋朝对同一种财政物资需求,不少是采取赋税折变与直接的政府购买并行,或者相互补充,互相替代的处理方式。其原因除了唐宋共通的基本财政因素,即为了更灵活地处理法定赋税收入物色的有限性与实际支出需求物色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之外,也与宋代直接的政府购买的特点相关。宋朝赋税“折变”与地方治理的关系密切。宋朝中央制定了若干政策,包括折变预算管理制度、折变定价管理制度以及违反“折变”规定的处罚条制等,要求中央财计部门和地方机构遵照执行。宋朝通过赋税“折变”实现的替代性政府购买行为,在获得预期财政效益的同时,对地方治理造成的不良影响是比较小的。因此,对宋朝通过赋税“折变”实现的替代性政府购买的实质和利弊,应该给予客观的评价,从而全面地认识和评判宋朝的政府购买制度。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2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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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78X(2019)06-0079-13

       一、有关概念和研究史说明

       (一)赋税“折变”及其财政原因

       “折变”是“折纳”“折受”“折输”等的同义词。“纳”的义项之一为“受”。①检索传世文献,“折受”作为指示赋税收入方式的官方用语,首见于唐朝《赋役令》:“诸课,每年计帐至,户部具录色目,牒度支支配来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讫。若须折受余物,亦豫支料,同时处分。若是军国所须,库藏见无者,录状奏闻,不得即科下。”②“折纳”作为赋税收入形式的官方用语,则首见于《旧唐书》卷一二《德宗纪上》,其记载建中二年(781年),“冬十月壬午,奏关内、河中、河南等道秋夏两税、青苗等钱悉折纳粟麦,兼加估收籴以便民。从之。”此后,“折纳”成为唐朝常见的官方赋税用语。

       不过,就“折受”“折纳”所表达的“纳税人不交纳法定税物品种,而等价折交官方指定的其他物品”这一含义而言,这种赋税收入形式自汉代以来就已经存在,只是用语有所不同,推广程度尚不广泛。③

       秦汉以来,官府推行赋税“折纳”的最基本原因,是为了处理财政中法定赋税收入物色的有限性与实际支出需求物色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例如,唐朝租庸调制规定的交纳“本色”物品,只是粟、稻、绫、绢、絁、布、丝、麻等8种。这种法定税物“本色”的有限性规定,旨在维护税制的统一性与确定性。而唐朝财政支出实际需求的物色却是五花八门的,仅仅依靠这8种法定税物“本色”势必远远不能满足。“折纳”亦称“折色”具有满足财政支出的实用性,其也提供了财政调度的灵活性。此外,在“钱轻货重”或“钱重货轻”的特定经济形势下,政府为了追求财政收益的最大化,也会在赋税收入的货币形态或实物形态之间进行有选择性的“折纳”。④

       随着财政支出需求的进一步扩大,“折纳”作为一种比较灵活的财政调度手段,被宋朝官方更加广泛地加以运用,并被习称为“折变”。不过,宋朝“折变”的财政收入对象不止赋税,还包括官田田租,蚕盐、和买、和市,力役、职役等。同时宋代的“折变”也应用于财政支出。对财政收入的“折变”,宋人还有“折收”“纽折”“折色”“科折”“科变”“折输”等多种称呼。⑤

       (二)“政府购买”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现有关于宋朝赋税折变的研究成果,尚未见有从政府购买的角度加以论述者。⑥“政府采购”是今人使用的概念,如何对其内涵和外延作出更能契合中国古代史实的界定?李晓著《宋代政府购买制度研究》一书,对宋朝的“政府购买”进行了“古代史实与现代经济、财政理论的有机融合”的研究,⑦颇具新意。不过,作者由于是从“政府消费”的角度进行研究,所以把宋代“政府购买”的内涵定义为:“政府为了满足自身的消费需求以履行其职能,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物资或劳务的行为。”将外延界定为:消耗性财政支出中经过交换的非赢利的那个部分。⑧基于这种分析框架,该书在论述宋朝政府购买的经费来源时,只述及“左藏”“内藏”“朝廷封桩”三大财政系统实际持有的财政性资金,⑨未将赋税“折变”所包含的动用预期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或物品的政府购买行为涵盖在内。

       如果全面审视唐宋的有关史实,我们认为应该把“政府购买”定义为:

       政府主要是为了供给军国支出和皇室消费,有时是出于调剂社会经济、缓和社会矛盾的目的,支出实际持有或预期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或物品,指定某种价格或以物易物的折算标准,向民众或市场购买物资或劳务的财政行为。

       显然,这一定义比《宋代政府购买制度研究》一书的定义,在内涵和外延都有所扩大。除了同样强调政府购买过程必须实行官方定价之外,其主要不同点有二:一是政府购买的需求,既包括财政消费需求,也包括调剂社会经济、缓和社会矛盾的需求;二是政府购买的经费来源,既包括实际持有的财政性资金或物品,也包括预期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或物品,如预期的赋税收入。这一定义更具包容性,更有利于全面地审视唐宋乃至后代王朝有关政府购买的史实。⑩

       根据政府购买经费来源的不同,我们发现,宋朝的政府购买和唐朝一样,其实应该区分为两大类别。第一大类是直接的政府购买,即政府支出实际持有的财政性资金或物品,在市场上进行的购买。对此李晓著《宋代政府购买制度研究》一书已有详细的阐述。第二大类是间接的政府购买,指的是政府动用预期收入的财政资金或物品(最主要是预期的赋税征调),与纳税人进行等价交换而实现的物资购买。此即本文拟采用“替代性政府购买”这一概念加以阐述的内容。

       二、宋朝赋税“折变”与替代性政府购买的关联

       与唐朝一样,宋朝赋税“折变”与政府购买的关联也有两个层面。一是通过赋税“折变”把实物税变成货币税,从而增加了“左藏”“内藏”“朝廷封桩”三大财政系统持有的现金,成为直接的政府购买的资金来源之一。(11)这不属于本文拟论述的替代性政府购买的内容。二是通过赋税“折变”实现了替代性的政府购买。对此下面引用史实予以论证。

       宋朝赋税制度对“折变”是这样定义的:“其入有常物,而一时所须则变而取之,使其直轻重相当,谓之折变。”(12)这一定义包含3个要点,一是“折变”对象是税物的法定本色,即“常物”,它们是政府的预期财政收入;二是“折变”是出于满足政府财政支出物资的需求,即政府占据主导地位;三是“折变”的定价必须实行等价原则。最后一点最为直接地显示其政府购买的属性。

       所谓入有常物,宋朝的规定是:

       岁赋之物,其类有四:曰谷,曰帛,曰金、铁,曰物产是也。谷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麦,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杂子。帛之品十:一曰罗,二曰绫,三曰绢,四曰纱,五曰絁,六曰绸,七曰杂折,八曰丝线,九曰棉,十曰布葛。金铁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银,三曰铁、镴,四曰铜、铁钱。物产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齿、革、翎毛,三曰茶、盐,四曰竹木、麻草、刍莱,五曰果、药、油、纸、薪、炭、漆、蜡,六曰杂物。(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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