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教育合作历史,可追溯到二战刚刚结束的1948年,已经历了70多年演变和发展。欧盟教育合作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起步、拓展、整合和创新。欧盟教育合作是超国家、跨部门、多领域合作的成功范例。如何扎实和有效地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教育合作,这是我国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面临的新挑战。通过系统分析欧盟教育合作的发展阶段和成功经验,本文拟提出推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合作的若干政策启示。 一、起步:教育合作共同政策的探讨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欧洲各国迫切希望达成民族和解,获得永久和平。1948年5月7-11日,丘吉尔(Winston Churchill,1874-1965)主持召开了海牙会议(Hague Congress),欧洲各界800多位重要人士与会。海牙会议提出了建立欧洲经济政治联盟的设想,以确保欧洲安全、经济独立和社会进步。海牙议会通过了建立专门文化委员会的决议,强调文化与政治经济一样,对于促进欧洲统一有重要意义。[1]1949年,欧洲文化委员主席马达里亚加(Salvador de Madariaga,1886-1978)和丘吉尔等人在比利时布鲁日创建了欧洲学院(College of Europe)。[2]欧洲学院着眼于欧洲一体化,是为重要人士提供培训的研究生教育机构。它是第一个欧洲研究和培训的专门机构,也是真正意义上的欧洲多元文化融合实验室。 1950年,法国计划专员莫内(Jean Monnet,1888-1979)提出了建立欧洲共同体设想,建议德国和法国将各自的煤钢重工业抽离出来,由一个联合的超政府权力机构(High Authority)进行集中管理。[3]这一机构被置于一个欧洲条约之下,其他欧洲国家也可以加入。[4]这一充满远见卓识的设想得到了法国和西德两国的同意,于1950年5月9日以宣言形式正式公布。法国外交部长舒曼(Robert Schuman,1886-1963)认为,“这一设想是迈向欧洲联邦(European Federation)的第一个具体步骤,是维护和平的必要条件。”[5]一个牢固的平台被搭建起来,它不仅用于德法之间的合作,同时也象征着欧洲政治一体化进程开始按阶段开展起来。 1957年3月25日,6个成员国在罗马签署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EEC Treaty,又称《罗马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Euratom Treaty)。《罗马条约》第127条规定:“共同体应实施一项职业培训政策,以支持和补充成员国的行动,同时充分尊重成员国对职业培训内容与组织的责任。”[6]这一规定主要是应对日渐加剧的煤钢产业危机,增加工人获得培训机会和就业渠道,而非面对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达成《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最初一段时期,即1957到1969年,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教育政策作为一个事实上的官方禁忌一直未被触及”。[7]尽管如此,这一原则性规定成为欧共体或欧盟教育合作始终遵循的基本准则。1961年7月18日,欧共体成员国政府首脑通过了一个共同宣言。宣言指出“六国之间的合作必须超越政治框架本身:它将延伸到尤其是包括教育、文化和研究在内的更多领域,并建立各国相关部长定期会议制度,以协调上述方面的合作事宜。”[8]这是欧共体成员国有意开展教育合作的第一个原则声明。 战后,欧洲人口激增,政治家面临着如何应对教育规模迅速扩张和民主化诉求强烈的现状。1968年,学生的抗议动摇了已有的教育秩序,随之而来的第一次石油危机使欧洲经济陷入低迷,这导致了公共支出削减和失业率逐年上升。欧共体成员国开始重新思考教育与培训体系。1971年7月,欧共体委员会通过了一项针对职业培训领域的行动计划总体大纲。大纲指出,“成员国的经济、技术、社会和教育的进步促使专家以新的方式将培训问题呈现出来……对将教育与经济联系起来的重要性以及离校后和在职继续培训的意识变得更加强烈”。[9]1972年7月,欧共体委员会邀请杰恩(Henry Janne)着手制定一份具有可行性的共同体教育政策大纲。杰恩咨询了35位教育专家和知名人士之后,于1973年2月提交一份报告。报告总结了欧共体教育与培训体系所面临的挑战,阐明了在教育领域开展合作的重大意义,并提出了欧共体成员国制定共同体教育政策相关建议。[10]杰恩报告有效地打破了教育在共同体事务中的禁忌。 在教育和培训获成员国兴趣的背景下,1974年,欧共体教育委员会建立,这个新组织成员包括了成员国教育部门的高级官员,以及常驻共同体的代表,[11]这是欧共体层面第一个此类组织。从此,教育政策正式列入欧共体委员会职能范围,使跨国教育计划制定和颁布具有了组织基础。1974年3月11日,教育委员会向欧共体理事会递交了《欧共体的教育》的通报。通报强调,欧共体教育合作领域主要是学生与教师的流动、学位互认、高等教育机构的合作、现代语言教学、建立欧共体信息交换网络,以及移民劳动者子女的教育。[12]这是有关欧共体未来教育合作内容和方法的政治思考的开始。这份通报对此后欧共体教育合作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1974年6月6日,欧共体成员国教育部长通过了一项重要决议,确定了欧共体教育合作的原则:[13] ·教育合作必须有具体的目标和要求; ·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教育仅作为经济生活的一部分; ·合作必须考虑到成员国不同的传统及教育政策和体系的多样性; ·不同体系或政策的相互融合并不意味着其终结。 按照这些原则,欧共体委员会于1975年12月10日通过了第一个在共同体范围内实施的教育合作行动计划。值得一提的是,该计划并不局限于高等教育,同时也包括了基础教育。“决议保证尊重各成员国教育体系和运作惯例的多样性,……避免通过立法来协调或建立标准化操作模式”。[14]这就是此后欧盟教育与培训合作中始终奉行的所谓“开放协调方法”(Open Method of Coordination,OMC)的雏形。开放协调方法是指一种政府间教育与培训合作方法,欧盟层面只为成员国合作搭建框架,引导成员国针对计划某些共同目标制定政策和采取行动。[15]开放协调方法的目的在于促进成员国教育系统之间更深层次的相互理解,开展更多交流,以及加强成员国教育体系更为紧密的联系,并且“在成员国之间就教育政策、经验和想法进行持续的比较”,[16]从而给各国的教育体系注入“欧洲维度”(European Dimension)的内容。这一基本策略使教育合作从欧共体共同体政策领域的边缘走向了战略位置,因而成为欧共体教育合作起步的关键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