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略结构的等同条件与允准机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永,扬州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理论语言学(江苏 扬州 225127);吴义诚,浙江大学求是特聘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理论语言学(浙江 杭州 510028)。

原文出处:
外语教学

内容提要:

本文从语音式删除(PF-deletion)和逻辑式拷贝(LF-copying)两种途径解释了省略结构的生成过程,接着详细分析了句法与语义等同条件在解释省略结构中的优缺点,进而指出:1)等同条件只是省略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省略结构还要受到允准条件的限制;2)与印欧语中的一致关系(agreement)允准不同,在汉语等缺少一致关系的语言中,省略的允准是由词汇中心语(lexical head)以及相应的语境所决定的;3)在此基础之上,印欧语言中的谓词性省略在汉语中大都表现为名词性省略,这是因为汉语的名词词组缺少性、数、格的变化,其语义表达只要能从相关语境中还原出来,便可以相对自由地省略。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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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语言的使用过程中,为了避免重复并加强自身的连贯性,具体语境中出现过的语言成分或结构的语音形式会缺失,这就是省略(ellipsis)现象。通常来讲,省略部分是语言的冗余成分,其与具体语境中的先行成分(antecedent)保持着等同性(identity)。如:

      (l)John will criticize his child,and Bill will[e]①,too.

      那么,省略部分是如何与先行成分保持等同关系呢?这种等同关系是句法上的还是语义上的?此外,是否还有其他的规则制约着省略结构的分布?这些都成为省略现象的研究热点。本文将重点探讨省略结构中的等同条件与允准机制,以期能揭示制约省略结构生成的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省略结构在现代汉语中的分布情况。

      2.省略结构生成路径简介

      在最简方案(The Minimalist Program)时期的语法结构里,Chomsky(1995:169)取消了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其结构如下图所示:

      

      有关省略结构的研究路径也可以相应地分为两类②:一种是省略结构具有完整的结构,只是在句子生成的最后阶段没有被拼读,省略只发生在语音层面,此即语音式删除路径(PF-deletion);另一种是省略结构的生成过程存在某个空成分,在逻辑式层面可以通过拷贝上下文信息来恢复其语义解释,并恢复其句法表达,此即逻辑式拷贝路径(LF-copying)。以(1)为例,VP省略可以作如下解释。

      在语音式删除路径下,图2所示的第二分句具有完整的句法结构,即Bill will criticize his child,只是到了语音输出时,动词短语criticize his child被删除,从而得到如(1)所示的语音形式缺省的表层结构。这一句法路径所涉及的只是显性句法中的语音部分,无需另外设定语义规则来解释缺省的成分,减轻了语义解释的负担。

      

      而逻辑式拷贝则是一种语义解释路径,它假设省略部位是在显性句法中基础生成的空成分pro,换言之,句子在向语义层面输出的时候,包含一个空位成分,随后在语义层面通过运用语义恢复的规则重建其逻辑式。这一解释途径的优势在于,只需确定pro的位置,然后在逻辑层面对其进行解释即可,无需再在语音层面进行操作。其运作机制如图3所示:

      

      省略成分的生成与表达之所以存在着两种可能性,这与省略句与先行句存在相同或相似的结构有关,此即所谓的省略结构等同条件(identity condition)。

      3.省略结构的等同条件分析

      省略结构中的等同条件指省略部分与上文中的先行成分保持等同关系。根据立足点的差异又可以分为句法等同(syntactic identity)和语义等同(semantic identity),前者指省略成分与其先行成分在句法结构上等同,即省略部分的词项与先行成分一一对应;后者指省略成分与先行成分具有相同的意义或者相同的逻辑式。

      3.1 句法等同

      从直觉上讲,句法等同很容易理解,首先省略的成分在句法层面或语用层面必须要有一个一致的先行语,否则句子就会变得不可理解。另一方面,等同条件的约束也可以避免不合法句子(2a)的出现。如(刘丽萍2015:187):

      

      句法等同条件的优势是可以解释省略部分和先行语的依存关系,如下面英语例句中介词的选择以及代词的约束都说明了句法等同的不可或缺。如(Culicover & Jackendoff 2005:249):

      

      在上面这两个光杆论元省略(bare argument ellipsis)结构中,(3B)中的proud要求其补语的引导介词只能是of,这是由自身的句法结构所决定的。同样在(4B)中,根据约束原则A,照应语(himself)在管辖语域内必须受到John的约束,而代词(him)不合法是因为其违背了约束原则B,即:代词在管辖语域内不受约束,him不能与John同指。

      此外,在像德语这样的格(case-marking)语言中,句法等同同样不可或缺,省略句中论元的格必须与先行句保持一致。如(5)转自Culicover& Jackendoff 2005:248,(6)转自Ott & Vries 2016,例(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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