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与司法衔接反腐败治理机制中的提升策略

作 者:

作者简介:
钱炜江,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司法方法,民法方法论。

原文出处: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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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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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腐败的定义

      关于腐败的定义中,比较典型的定义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透明组织,前者认为腐败是指通过利用公共权力为自身谋利的行为,后者认为腐败是公共部门官员通过使用公共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为自身谋利,使自己或者自己亲近的人富裕起来的行为。Pope.Jeremy(2000)认为,腐败是指滥用从委托人那里获得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腐败定义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其不变的核心内容是指滥用公共或者委托人权力为自身谋私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力或金钱的交换。根据腐败行为涉及的内容又可以将其分为狭义腐败和广义腐败,狭义腐败主要是指政府官员在任职期间利用权力进行贪污受贿的行为,广义腐败主要是指具有公共职务的人员在任职期间滥用公共委托给他的权力和公共资源来达到自身目的的行为。

      二、审计与司法在反腐败治理中的作用

      (一)审计在反腐败治理中的作用

      1.明确经济责任主体

      腐败现象一般会伴随着财务的不正当往来,加强对腐败行为的监督,是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我国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对经济责任主体在任职期间财务往来情况进行审计分析,如果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便将其移交司法机构。因此,审计是对腐败事件的监督与审查,在防止腐败和治理腐败的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2.明确财政主体

      财政预算反映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计划,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合理的财政预算会对经济发展产生有力的推动作用。其中经济活动必然伴随着资金往来,容易诱发腐败犯罪行为。因此,在对经济活动监督的过程中,做好政府资金去向管理,审计部门依据自身专业优势对资金往来账户进行有效监督,并通过加大对资金的管理和查处力度,可以防止腐败犯罪行为的产生。

      (二)司法在反腐败治理中的作用

      1.刑罚惩戒的作用

      对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相关政府官员或者国企管理人员进行依法惩戒,是司法部门在治理腐败过程中的职权所在,是治理和打击腐败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为治理腐败所采取的最直接和最严厉的措施和手段,能够对腐败行为产生很强的震慑功能。腐败现象的出现与社会上滋生腐败和抑制腐败两种因素之间的较量有关,如果抑制腐败行为的因素强于产生腐败行为的因素,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腐败现象的出现概率。因此,司法部门依法加大对腐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发挥司法部门在腐败治理过程中的刑罚惩戒作用,增强对腐败行为的震慑效应。

      2.警诫效应的作用

      司法部门对实施腐败行为的政府官员和国企管理人员采取的裁决结果会影响到人们的外在行为,使人们对腐败行为产生的后果有所预期,严惩结果会督促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对腐败行为产生有效的警诫效应,降低腐败现象产生的概率。司法在腐败治理中涉及多个环节,其中包括对腐败行为的举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等,这些不同阶段均有教育引导作用,查办阶段司法严惩腐败行为的高压状态以及庭审阶段体现出的法治权威性都对腐败行为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使得有腐败行为动机的人们放弃该种犯罪行为,从而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3.完善法律的作用

      关于腐败治理方面的法律目前尚未完善,没有专门的立法对其进行规范,因此,在反腐败治理过程中主要是依据现行的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虽然刑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打击腐败犯罪行为,但是由于腐败犯罪行为具有高智能和高隐秘性的特点,刑法不能全面准确地对其进行查处。司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刑法在查处腐败犯罪行为时的局限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反腐败治理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审计与司法衔接的有效性及问题分析

      (一)审计与司法的衔接在反腐败治理中的有效性分析

      审计通过自身具有的独特的专业优势对各个行业的财务往来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对各个行业中潜在的腐败行为进行揭露,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能够有效预防腐败事件的发生。司法部门根据审计部门得出的结果,依据自身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治,对腐败现象进行打击,及时遏制腐败现象的扩散。审计部门依据自身专业优势为司法部门提供大量有效信息,司法部门基于其职权对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人绳之以法,审计部门与司法部门进行有效衔接,在反腐败治理过程中取得很好的成绩,在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严惩经济犯罪方面上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审计与司法的衔接在反腐败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反腐败治理过程中,审计与司法衔接有效打击了腐败犯罪行为,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

      1.审计问责机制不完善

      我国审计问责机制在不断完善,但是目前的机制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我国审计问责机制没有一个统一且具体的标准,地方政府审计问责机制普遍存在刚性不强、可操作性较弱的问题。另外,问责机制的法制化程度不高、问责力度不强,没有明确的执行机构,不能对政府官员、央企和国企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出现“屡审屡犯”现象。

      2.审计部门自身存在缺陷

      由于我国审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独立性,其权威性也没有得到绝对的认可,因此审计部门的审查与监督地位也没有得到大家一致的认可。另外,审计部门一些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未能随着社会进步而提升,他们停留在传统审计业务上,仅仅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缺乏对数据中潜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能力,不能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有效建议,不能充分发挥审计部门在腐败治理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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