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匠作则例与传统产业技术标准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铁男,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苏州,215123 王铁男(1989- )男,吉林长春人,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技术经济史。Email:472611578@qq.com

原文出处:
自然辩证法通讯

内容提要:

清代的匠作则例是记载手工业各行业用工、用料、用银及样式、做法的规范和标准的系列文献。明清时期是我国以手工业为中心的传统产业技术的大总结时期,相应地其技术标准化的水平也达到了传统社会的顶峰,具体在文本上的表现便是大量匠作则例文本的出现与流布,因而明清时期的技术标准化呈现出“则例化”的特征。根据各种匠作则例所记载的内容,“则例化”在清代手工业中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分别为产品的“形制化”、原材料的“规格化”与施工中工与料的“定额化”。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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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N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94/j.1000-0763.2019.12.004

       匠作则例是明清时期中国手工业标准化的文本载体,各种匠作则例文本所带来的“则例化”是手工业标准化发展至明清时期的阶段表现,其中所记载的技术标准,是传统工匠技术经验的积累与总结,是经验技术向理论技术的过渡转变,对当时生产率与工艺水平的提高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现代意义上的标准化是为适应科学发展和组织生产的需要,在产品质量、品种规格、零部件通用等方面,规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明清时期的“则例化”与其相比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其一,传统产业“则例化”的出发点是服务行政管理,通过建筑和器用的规格形制来明确传统等级制度,通过记载材料规格和工料定额来实现财政预算、核算以节约财政支出,这一点与面向市场的现代标准化生产是完全不同的。其二,在当时的生产技术条件下,标准化的实现依赖中央集权政府的推行,因此匠作则例中技术标准的执行范围限定在官营手工业,虽然明清时期官方与民间存在着密切的技术交流与互动,但是官府匠作则例对民间私营手工业的影响并不直接,标准化的实现范围相对有限。

       根据各种匠作则例所记载的内容,“则例化”在清代手工业中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分别为“形制化”“规格化”与“定额化”。清代的工程营造基本上按照设计—预算—施工—奏销四个步骤进行,“则例化”中建筑与器物“形制化”即针对设计而言,物料“规格化”主要用于工程与造办预算,工料的“定额化”服务于整个施工过程,从而使整个工程营造和器物制造从设计之初到最终完成皆有相关标准可依,最后统一进行财政奏销。德国人雷德侯将中国的匠作则例文本称为“建筑标准手册”,这些手册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描述这个体系。模件的定义包括尺度、形状和用途的标准化。……其次,手册也是用以推广标准的最恰当的工具。……第三,一部手册可以解决计算问题、制定分工计划和组织劳动力提供指导,故而还能促进对生产过程的管理监控。[1]

       一、建筑与器物的“形制化”要求

       “形制”是形状、款式之意,这里的形制指的是建筑和器物的设计规范,清代的各种匠作则例,尤其是官方颁布的相关则例,对于官式建筑以及御用、官用器物的形制有着严格的规范标准。

       对于清代官式建筑形制具有基础性规范作用的则例是雍正十二年(1734)的《工程做法》,法学史的研究者将其视为清代的工程营造法,其以工程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清代官式建筑的基本形制和技术标准。

       首先,确立了斗口模数制度,划分了十一等尺寸的材制,以平身科的斗口为基本模数,官式建筑的基本尺寸可以斗口的倍数表示。有斗栱的建筑其开间和进深均以斗口为依据,按开间内斗栱攒数多少而定,其每攒间距为十一斗口。斗口模数制是清代官式建筑的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与制品、建筑设备、建筑组合件等各部门进行尺度协调的基础。蔡军、张健所著的《〈工程做法则例〉中大木设计体系》一书,依据日本近世的“木割”理论的基准寸法,将《工程做法》中的27种单体建筑分类为“斗口型”“面阔、进深型”与“混合型”,[2]可见斗口制虽然作为基础形制但是并不能全面代表官式建筑各种类型,对于柱梁直接榫接的无斗栱建筑,《工程做法》中也做出了规定,该则例所载的27种单体建筑中有14种为无斗拱建筑,其开间与进深也遵从有关规定,一般宫廷建筑开间一丈二尺至一丈四尺,民间建筑为一丈,宫廷建筑进深为一丈六尺至二丈,民间为一丈二尺,其他杂式建筑与小型建筑照此例适当调整。

       其次,明确规定了官式建筑的形制等级,将官式大木分为大式和小式,大式建筑为高等级建筑,包括宫殿、王府、衙署、坛庙、庙宇等,一般有斗栱和围廊,可以使用琉璃瓦,屋顶可以采用庑殿和歇山等高级形式,小式建筑为低等级建筑,用于次要建筑或民居,面阔三至五间,小开间,屋顶只能使用硬山和悬山等低级形制,民居禁止使用琉璃瓦。

       再次,规定了官式建筑其他构件的基本形制。将屋顶划分为五大类,即庑殿、歇山、悬山、硬山、攒尖五种,并采用了确定屋顶曲面曲度的举架法。将斗科品类分为五大类,分别为翘昂斗科、一斗二升交麻叶与一斗三升斗科、三滴水品字斗科、隔架科、挑金溜金斗科,用于外檐者还有柱头科、平身科、角科之区别。将建筑彩画分为琢墨、碾玉、五墨、苏式四种基本画法,其中苏式彩画前代所未见,是入清以来新兴的建筑彩画式样。将墙垣分为山墙、檐墙、栅墙、廊心墙、夹山墙、扇面墙、院墙、花墙、八字墙、影壁、挡土墙、金刚墙、城墙等不同种类。台基分为低等级建筑使用的明台和高等级建筑使用的须弥座。

       最后,针对官式建筑各作的相关做法,即技术实施标准做出了规定。如大木作中针对各规格木材如何加荒,搭材作中各种木料允许截锯范围以及操作方法,瓦作中砌墙、墁地、抹灰的操作方法,土作中地基的夯筑操作方法等等。

       通过《工程做法》的颁布,清代官式建筑在技术层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土木建筑操作体系,在工程立法方面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官式建筑的基本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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