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地与典租:清代闽南地区的土地市场与金融市场

作 者:

作者简介:
曹树基(1956- ),男,sicao@sjtu.edu.cn,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上海 200240

原文出处:
清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以闽南地区新出典地契与典租契为例,说明典租与典地的最大不同,在于出典者仅仅转让土地的收益权,并不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也不一定转让土地的处置权。在清代闽南地区,存在一个以典租为主要形式的信贷市场。典契作为借贷票据或借贷票据组合的一部分,可以在市场中流转。所谓“典租”,其实就是金融资本向土地市场的渗透。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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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19)-04-0062-012

      在最近的几年中,我们利用浙南的石仓文书、皖南的徽州文书、赣北的鄱阳湖文书,以及民国时期四川江津诉讼档案,深入探讨传统时代中国乡村的产权问题、土地市场与商品市场及金融市场的关系,得出一些有意义的结论。①近来,在主编《客家珍稀文书丛刊》的过程中,阅读到一批正在整理中的来自福建、江西及广东三省的契约文书②,有了一些在以前研究中不曾有过的体会与发现,遂撰写成文,以飨读者。

      或有人问,已经出版的契约文书,是否可以穷尽传统中国的产权形态?更多的出版,是否只是量的增加与重复?答案是否定的。不同区域的契约文书,书写格式大同小异,词汇用语颇多差异,其中是不是隐含不同的产权制度,值得讨论。或有人问,是否存在这样一种可能,不同的区域有着不同的产权或制度?穷尽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答案依然是否定的。不同区域的契约文书,揭示的只是一个大的复杂产权结构体系的一部分。不同区域的契约文书,可能呈现同一制度不同侧面。所以,收集更多区域的契约文书,并尽快公之于众,对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推进,功莫大焉。

      用于本研究的资料来自赣南于都,初名为《兴国文书》。细读之,则发现《兴国文书》1中的资料全部出自福建省永春县三都;《兴国文书》2和《兴国文书》3中的资料大半为永春县三都文书,小半为江西省于都县文书。所谓《兴国文书》主要为《永春文书》本文以《永春文书》命名之,并展开论述。

      在分析中,本文摒弃意义含混的“所有权”概念,采用“产权”概念。就土地而言,完整的产权包括行为人对于土地的完整“处置权”“使用权”与“收益权”。“处置权”指行为人对土地拥有的出售、出租或抵押等的权利;“使用权”指行为人耕作土地的权利;“收益权”指行为人享受土地出产物的权利。土地的“处置权”与“收益权”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是分裂的。假定土地部分收益权的拥有者同时也拥有土地的部分处置权,且不承担纳税责任,他就是田面主,反之则是田底主。本文的分析,即在此框架下展开。

      二、土地的断卖、典与贴

      在《永春文书》中,典型的土地买卖契约如例1:

      立断田契人弟世运、世信偕侄奕林等,有承父民田一丘,坐在本乡土名土堡角长丘角,田一丘仔,今因欠银费用,将此田送断卖与兄极奇上,断卖出银贰大员伍角,银即日收讫,其田听兄前去永远自更[耕]③,翻犁耕种,管掌为业,并无交加不明,如有自当,不干兄事。今欲有凭,全立断田契为照。

      中见 正奇

      道光十三年伍月 日 仝立断田契人 奕林 世运 世信(《永春文书》1-1)

      本案断卖的土地是世运等人从父亲或祖父手中继承而来,由叔侄三人共享。买者极奇可能为世运、世信之族兄。断卖之后,与卖家再无瓜葛。从文字上讲,“田一丘仔”中的“仔”字,应为语助之词,并无意义,而卖与“兄极奇上”的“上”字,意则为“边”。

      例2同样出自世运、世信与奕林,也是一份“断田契”,其契文如下:

      仝立尽断卖大小租佃田契人弟世运、世信,侄奕林等,有承祖父民田二丘,坐在本乡土名土堡角,年载大小租三栳,今因欠银费用,托中送就,将此田卖断与兄极奇上,断出田价银,完足其银,即日仝中收讫,其田听兄前去翻犁耕种,管掌为业,并无重张典挂他人,日后不敢言及贴赎,其产米就仁禄名下,推出粮银贰分,付仁寿户内收入完纳,保此系两愿,并无不明等情,如有自当,不干兄事,今欲有凭,仝立卖断田契为照。

      知见中兄 世吉

      道光十四年二月 日 仝立断田契人 世信 世运 奕林(《永春文书》1-2)

      在本例中,租谷的计量单位是“栳”,查《永春文书》1-33有记载称:“年载大租叁硕壹栳。”已知每硕53斤,每栳可能为5斤3两。此点搁置不论,仔细推敲,例2与例1的不同之处至少有以下三点。

      其一,“大小租佃田”中的“大租田”、“小租田”指的是这样一种产权结构:有A、B、C三人,A是田底主,C是田面主,B是佃耕者。A与C共同拥有土地的部分处置权、部分收益权,A承担纳税责任。作为田面主,C收取B所交纳正产50%的地租后,将其中部分交给A。所谓“大租”与“小租”,指的就是占正产50%的地租在A与C之间的分割。通常情况下,A是大租主,C是小租主。在例2中,“大小租佃田”指的是大租、小租并未分裂之田,土地的处置权完整。只是由于此田已佃给他人,所以使用权已经转让,且收益权由田主A与佃农B分享。

      其二,“其产米就仁禄名下,推出粮银贰分,付仁寿户内收入完纳”,意指原来此田在仁禄名下,现将税额银贰分推入仁寿户内。仁禄应当是卖主世运等人的某位先祖,他是登记在政府赋役册上的这块田地的产权人。仁寿应当是买主极奇的某位先祖,且与仁禄同一辈份,可能为同胞兄弟,或同族兄弟。这里的“推出”与“付”表达的是民间税责的转移过程。如欲得到政府承认,须向政府纳税,办理交割手续。政府发给凭证,并盖章确认,俗称“红契”。

      其三,“日后不敢言及贴赎”,说的是本次交易性质为“断卖”,没有“回赎”的问题。所谓“贴”,指的是非断卖过程中的“加价”行为,下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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