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职业化建设是一项系统性探索工程,旨在以干部队伍专业化为引领,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审计工作和审计队伍建设适应新局面、取得新发展,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审计职业化建设的因素。审计职业化建设的核心应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建设为重点进行顶层制度设计,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审计职业化专业技术人员选任机制以及综合配套措施。 制约审计职业化建设的因素分析 (一)审计部门职能交叉及审计人员混岗现象普遍 当前,省以下各级审计机关综合部门的岗位职能大都具有审计业务属性,不同层级审计机关的相同部门职能差异较大。另外,为完成审计任务,综合部门人员常被抽调参加审计项目。这给审计职业化的分类管理增加了复杂性。 (二)基层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编制复杂多样 为解决审计任务日益繁重和审计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地方审计机关在人员编制受限的情况下,通过多种途径扩充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但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人员管理模式不一致,这会影响甚至阻碍审计职业化的顺利推进。 (三)晋升与交流机制不畅通 审计的工作性质和专业特点决定了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目前,不少审计机关在人员选拔、任用、晋升等方面仍采用一般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相关制度,未建立以专业技术为导向的晋升机制,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有待拓展,这不利于审计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四)薪酬与考核机制不健全 现有审计人员薪酬体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的统一模式,未能充分体现审计职业特点和专业优势,与学历、职称、工作量等关联度不大,同时由于缺乏科学可行的考核机制,审计成绩和失误未能量化考核到个人,这不利于广泛吸收审计专业人才,制约了审计专业人才发挥创新活力。 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的总体制度设计 (一)建立审计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优化部门职能分工,实施分类管理。围绕审计工作职责,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科学界定部门岗位属性,建立部门属性清晰、岗位职责明确的分类管理模式。 科学设置职务职数,实施精准分配。增加审计机关专业技术类岗位的比例,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设置不低于审计署提出的“各级审计机关直接从事审计专业人员达到公务员比例80%以上”的目标。由省级机关根据区域、层级、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情况,结合近几年审计项目数量、人员工作量等,在省级范围内综合考虑、统筹设定及调剂,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精准投放。 采取“双通道”模式,实施科学转任。为促进不同序列之间人员交流,拓展优秀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审计专业技术类人员和综合管理类人员可相互转任和择优晋升。如取得一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一定审计工作年限和审计业绩的综合管理类审计人员,经过规定流程,可转任专业技术类职务。又如需转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专业技术类审计业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年限等条件,可比照确定职务层级。 (二)建立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 职务职级设置。按照审计人员能力与权责相匹配原则,建立首席审计员、高级审计员、审计员、助理审计员专业技术职务序列,为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开辟职业晋升通道,明确各层级享受相应的行政级别待遇和应承担的职责。各级审计员遵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行使职责,承担审计业务责任,对审计质量负责。专业技术序列中的领导人员(部门主管、副主管),除对本部门审计业务质量把关外,还承担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职级职数设置。职业等级是确定审计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渠道和待遇的重要依据。审计专业技术等级只是一种序列上的层级,不同等级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按照定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参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及高校等专业技术人员级别设置,将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分为“四等十一级”,即首席审计员一至二级、高级审计员一至四级、审计员一至四级以及助理审计员。 高级审计员资格认证。《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对各专业技术级别设置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而高级审计师职称采用考评结合方式,审计人员无法参加职称评审。如何解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能力的认定,成为目前审计职业化改革的突出问题。建议设置高级审计员资格认定制度,由省级审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组织考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审计成绩、业务能力、工作经历等进行资格评定。 (三)完善审计职业化专业技术人员选任机制 成立专业技术人员选任委员会。各级审计机关成立选任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主要领导、行业专家及公务员主管部门人员等组成,主要负责前期审计职业化改革推行阶段人员的类别和等级认定,以及职业化推行后专业技术人员职位职级晋升的考察和选任。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认定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有序衔接、平稳推进,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认定可根据行政职务、职称认证、工作经历和业绩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如正处级(含处长、调研员)工作满五年且具备高级审计员资格(或高级审计师)的,在比例范围内可认定为一级高级审计员;如工作不满五年、无高级审计员资格(或高级审计师),可认定为二级高级审计员。晋升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委员会在规定的职数、比例范围内公开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