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9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205(2019)04-0071-10 宋代乡村区划单位名称复杂多样,已是学者习知的事情。如何循名责实,厘清它们的渊源、职能及其演变历程,则属宋代地方社会研究中基础性的一环。就迄今学界所积累的相关成果而言,有关乡、里、都、保的探讨最为丰富①。相形之下,对于同为宋代乡村区划单位的“团”,虽有论及,但多止于泛泛②,直至近年来,随着宋代乡村研究步入精耕细耘的阶段,才渐获垂注。不过,由于相关记载的零碎散乱以及学者们对史料理解的歧义,使得这一议题仍存有许多聚讼未决之处,而“团”制的起源问题,即属其中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之一。 管见所及,学界关于此问题主要有“五代后周”说与“熙宁团教法”说两种观点。持“五代后周”说的学者依据的核心史料为后周显德五年(958年)诏书:“诸道州府,令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③持“熙宁团教法说”的学者则认为,北宋“团”制与后周“团”制并无渊源关系,其兴起恰在熙宁保甲法的实施之后,始源于北宋保甲法中的“团教法”④。 表1 宋代乡村设团地域分布简表
地点(州县) | 记载出处 | |
渠州流江县 | 《太平寰宇记》卷138《山南西道》 | |
郴州桂阳县 | 《李忠定公奏议》卷36《讨杀本路作过溃兵了当措置杨幺等贼奏状》 | |
南安军南安县 | 《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八之三十 | |
吉州永和县 | 永乐《东昌志》卷1《东昌志序》(江西省博物馆藏清抄本) | |
筠州上高县 | 嘉庆《上高县志》卷1《乡团》(国家图书馆藏清嘉庆十六年刻本) | |
瑞州府新昌县 | 《新昌县志》(残本《永乐大典》册80卷7510) | |
英州 |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六 | |
南雄州始兴县 | 《南雄路志》(残本《永乐大典》册203卷665) | |
南雄州保昌县 | 《南雄府图经志》(残本《永乐大典》册203卷666) | |
汀州长汀县、宁化县、清流县、上杭县、莲城县 | 《临汀志》(残本《永乐大典》册86卷7890);嘉靖《清流县志》卷1《建置沿革》 |
关于“五代后周”说,已有学者提出质疑。因为显德五年诏颁行不久,后周即被赵宋所取代,而“团”在北宋前期文献中又一度湮没无闻,譬如《宋会要辑稿》引《两朝国史志》载: 诸乡置里正,(主)赋役。州县郭内旧置坊正,主科税。开宝七年,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⑤ 此条关于北宋初年乡制改革的重要记载,无只字涉及“团”制。据此,后周的“团”应是由于朝代鼎革而未能在入宋以后续行。 “五代后周”说确有不足,但“熙宁保甲”说也有可商榷之处。首先,据成书于北宋雍熙末至端拱初年的《太平寰宇记》⑥卷138《山南西道》载,渠州流江县“旧十四乡,今九乡三团”⑦,可知其地宋初已行“团”制。再者,宋代保甲法的推行,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虽然各地皆编排保甲,但是否组织保甲教阅武艺,即“凡一都保以相近者分为五团,即本团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⑧,则视路分有异,因此才有“教阅路分”与“不教阅路分”之别。教阅路分包括开封府界、河北东西路、河东路、陕西路及荆湖、广南、四川的沿边地区,且荆湖、广南、四川沿边地区,也仅在改编为保甲的土丁、枪手及邕、钦峒丁中施行,一般民户不预其列⑨。查检史籍,宋代的“团”多见于南方的福建、江西、湖南、广东等路分,并集中于这几路交界的汀、赣、郴、南雄等州府(见表1)。“团”的分布地域与“团教法”的实行地域,鲜有重合。复次,元符三年晁说之向宋廷建言“并团省管以为保,雇募保正以代耆长”⑩,此论所针对的自然是北宋前期的乡村旧制,而他所言及的“管”制与耆长,正与《两朝国史志》所载相契合。据此推之,“团”制应该自宋初即已存在。“团”制的渊源,仍当于宋以前求之。 考镜源流,是制度史研究的基础。有鉴于此,本文拟从相关史料的辨析入手,先就宋代“团”制的渊源略抒己见,再对相关问题予以讨论,以就教于大雅方家。 一 从乡制传统的南北差异看宋代“团”制的渊源 考之史乘,“团”在成为乡村区划名称之前,经历了从聚落称谓到军事单位的演变。要言之,先秦时期作为公社组织的“单—僤—弹”至两汉时期,衍生出军事组织之义。缘此,与“单”同音的“团”,在东汉魏晋以降,也逐渐成为军队编制单位的名称。及至北周隋唐时期,随着府兵制的施行,地方上更有“军团”、“乡团”之设。“团”本有聚落之义,又因府兵制的推广,使得地方行政管理组织也受其影响,以“团”为名(11)。隋开皇三年(1585年)令州县大索貌阅,“每年正月三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12),即以五百或三百家为一团。至此,“团”成为联户单位。虽然隋祚至短,继起的唐代又实行乡里制,但由“团”所引申出的诸多与乡村区划及户籍制度相关称谓,广泛通行。而后周显德五年诏令中的“团”制,即受此影响,唯一变化的是将标准户数缩减为百家。不过需指出,这一变迁脉络并非宋代南方诸路乡村区划中的“团”制的源流所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