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投票案”对台湾地区公权力机构的约束力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文戈,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福建 厦门 361005; 刘文戈,厦门大学 台湾研究中心,福建 厦门 361005 刘文戈,男,法学博士,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成员,厦门大学台湾研究中心、台湾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副所长。

原文出处:
台湾研究集刊

内容提要:

对台湾地区“公民投票”问题的研究应从“公投前”问题延伸到“公投后”问题,从“公民投票法”本身拓宽到构成“公民投票”制度的台湾地区宪制性制度。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公民投票”,对应着不同类型的“公民投票案”。“公民投票案”虽不属于台湾地区“形式意义上的法”,但“公民投票法”的规定赋予其约束力。尽管台湾地区学理上肯定“公民投票”结果的约束力,“公民投票法”具体规定保障已通过“公民投票案”的落实,但受到“公民投票法”限制性规定、司法监督制度以及公权力机构责任机制不足等因素影响,“公民投票案”的实效有限。台湾地区各公权力机构在落实“公民投票案”过程中存在裁量空间,具有能动性。重复提案限制规则和“一案一事项”原则限缩“公民投票案”的约束力,也给未通过投票的“公民投票案”的再次提出以空间。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2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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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7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1590(2019)05-067-11

       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绝不为各种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留下任何空间。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是“台独”分裂势力用来挑战一个中国原则的重要工具,“公民投票”实践蕴含的政治风险值得关注,而“公民投票案”在台湾地区的“法律效果”也亟待研究。对“公民投票”的研究需要更加全面、精准和体系化。

       2018年11月,台湾地区在县市选举的同时,对10项“公民投票案”进行了投票。7项“公民投票案”通过,与民进党关系密切的3项“公民投票案”未通过,个别敏感“公民投票案”带来的风险降低。已通过“公民投票案”的内容并不必然得到落实,个别“公民投票案”的投票未通过并不意味着“公民投票法”及相关制度的失效。民进党当局对于包含不同政见的已通过“公民投票案”的态度与具体应对方式,有待观察。从法学的角度看,相关问题的实质在于“公民投票案”对台湾地区公权力机构的约束力问题。尽管这是台湾地区内部制度运行问题,但当“公民投票案”的内容涉及两岸关系时,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本文提出应拓展台湾地区“公民投票”问题研究的论域,通过对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的文本分析和演绎,将台湾地区宪制性制度等关联制度的影响纳入研究范围,对不同类型“公民投票案”的约束力进行评价。鉴于台湾地区2018年“公民投票”并未涉及现行“公民投票法”规定的所有类型“公民投票案”,本文将重点分析已通过的“公民投票案”所涉及类型。

       一、台湾地区“公民投票”问题研究的论域拓展

       台湾地区“公民投票”制度与“台独”主张关系密切,长期以来,学界对此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现有的研究从政治、历史、法学等不同视角分析台湾地区“公民投票”问题,①对“公民投票法”草案不同版本进行细致分析,揭示其中蕴含的分裂图谋和政治算计,②指出相关主张的荒谬之处。在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出台以后,学界也围绕2004年、2008年和2018年的“公民投票案”从提案内容、投票等角度进行了研究。③近年来,相关研究走向精细,有研究文献从法学角度对2017年以前施行的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实施过程中的“公民投票案”成案阶段司法审查问题开展研究。④总体而言,现有文献很好地研究了台湾地区“公民投票”制度的发展历史,对“公民投票案”付诸投票前的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为应对“公民投票”带来的“法理台独”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撑。聚焦“公民投票法”的“立法”阶段、围绕“公民投票案”的提案环节的研究,对预防“公民投票”可能导致两岸关系紧张动荡具有积极意义,但从问题的特性、制度发展和实践来看,现有的台湾地区“公民投票”问题研究论域存在一定局限。本文认为,应拓展台湾地区“公民投票”问题研究论域,研究重点从“立法”和“公民投票案”提案等“公投前”问题延伸到“公投后”问题,研究范围从“公民投票法”拓宽到构成“公民投票”制度的台湾地区宪制性制度。

       从“公投前”问题向“公投后”问题延伸,是相关研究切合台湾地区“公民投票”制度实际的需要。随着“公民投票法”2018年的施行,标志着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最近一轮修改活动完成,相关争议随之告一段落。台湾地区2017年以前的“公民投票法”对“公民投票案”的通过规定了高门槛,并设置“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控制“公民投票”的提案程序。在法学视角下,法的制定、修改、实施的重要性旗鼓相当。从法对社会产生实际影响的角度看,法的实施问题尤为重要。尽管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未来仍可能修改,“立法”问题仍然需要重视,但现行制度的实施构成了“公民投票”实践的重大现实问题。“公民投票案”的通过门槛降低使“公民投票案”更容易通过,废除“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弱化了提案程序的控制力,“公民投票”制度运行可能导致风险的重点从“立法”和“公民投票案”提案转向“公民投票案”的实施环节。因此,在继续关注“立法”和“公民投票案”提案等“公投前”问题的同时,重视“公民投票案”通过投票后的实施和后续提案等“公投后”问题,方能更切合台湾地区“公民投票”制度的实际。

       从“公民投票法”向构成“公民投票”制度的台湾地区宪制性制度拓展,是全面分析台湾地区“公民投票”问题的必然要求。“公民投票”制度的产生与台湾地区“修宪台独”“制宪台独”等活动关系密切。台湾地区宪制性制度的修改需要通过“公民投票”程序完成。已有研究文献探讨了“公民投票”制度与宪制性制度间的互动关系,指出了“公民投票法”修改带动台湾地区“宪改”的问题。⑤从制度间关系看,“公民投票”制度会影响到宪制性制度,而宪制性制度也会影响“公民投票”制度。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规定了台湾地区“公民投票”的原则、程序和法律责任,是台湾地区“公民投票”制度的主要载体。从制度文本来看,“公民投票法”包含了特定情况下适用其他法律的条文。⑥“公民投票”制度涉及台湾地区政治体制的方方面面,而“公民投票法”并不足以支撑整个制度,选举、立法、司法、行政等台湾地区宪制性制度也是“公民投票”制度的组成部分。如前文引述文献指出,“公民投票案”的提案阶段与台湾地区的司法制度密切相关,而“公民投票案”通过以后的实施,更是离不开台湾地区各公权力机构。因此,在深入研究“公民投票法”制度文本和实践的同时,应重视与“公民投票”制度密切相关的宪制性制度对其产生的影响,方能更全面地认识和分析台湾地区“公民投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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