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76.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562(2019)04-0041-08 回归以来,根据《澳门基本法》规定,在澳门特区政府与澳门市民共同努力下,澳门民主政治平稳发展,无论行政长官选举,还是立法会选举,民主程度均提高,只是仍然存在问题,本文就此作出分析。 一、澳门基本法对政制的规定 回归前澳门已经有了立法会选举,回归后澳门按照基本法规定循序渐进推进政制发展。 (一)回归前的政治制度 早期葡国对澳门实行殖民管治,政治制度为总督专制制度,澳门总督是葡国主权机关在澳门的总代表,由葡国政府任命,且集立法、行政大权于一身。1974年葡国革命后,葡国宣布实行“非殖民化”政策,放弃海外殖民地。《葡萄牙共和国宪法》规定澳门领地不属于葡萄牙共和国的国家领地,而是葡管中国领土。葡国军政府1976年3月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规定,澳门为公权法人,享有行政、经济、财政和立法自治权,政治制度基本是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澳门管理机构为总督和立法会,立法会对总督的权力有所制约,但与一般意义上的议会对行政权监督制约不同,即只是表面上的制约,实际上澳督不必在政治上向立法会负责,且有权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令,必要时还可以公共利益为理由向葡萄牙总统建议下令解散立法会。 澳门选举政治较早出现,1974年葡国革命后,1976年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规定了立法会的选举,澳门开始民主化,当年的立法会由17名议员组成,1990年4月澳葡政府修改《澳门组织章程》,将立法会议员的名额自1992年开始增至23名,其中8席直选,8席间选,7席委任。 回归前澳门立法会议席变化
年份 | 总议席 | 直选议席 | 间选议席 | 委任议席 | |
1976 | 17 | 6 | 6 | 5 | |
1992 | 23 | 8 | 8 | 7 | |
(二)基本法对2009年之前行政长官与立法会选举的规定 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等法律规定,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由澳门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在澳门以提名选举方式产生,澳门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产生办法则规定,第一届行政长官推委会共200人,分为四大界别人士即工商、金融界60人,文化、教育、专业等界5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50人,原政界人士、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40。除了第一届推选委员会由特区政府筹委会选举产生外,从第二届开始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均由界别产生,澳门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第二、三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增至300人,《行政长官选举法》附件一则规定,第一界别包括工商、金融界合共100人;第二界别包括文化界18人、教育界20人、专业界30人、体育界12人,合共80人;第三界别包括劳工界40人、社会服务界34人、宗教界6人(天主教2人、佛教2人、基督教1人、道教1人),合共80人;第四界别包括立法会议员的代表16人、澳区全国人大代表12人、澳区全国政协委员代表12人,合共40人。据《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不少于50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选委会根据提名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相关法律对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规定
年份 | 工商、金融界 | 文化、教育、专业等界 |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 政界 | |
第一届(1999) | 60 | 50 | 50 | 40 | |
第二届(2004) | 100 | 80 | 80 | 40 | |
第三届(2008) | 100 | 80 | 80 | 40 | |
基本法附件二规定,澳门特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大关于澳门特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澳门特区第一届立法会具体产生办法规定,第一届立法会全部议席23 席,直选议席与间选议席均为8席,委任议席7席。第二届立法会,全部议席增至27席,其中直选与间选分别为10席;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29人组成,其中直选议员12人,间选议员10人,委任议席均为7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