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9)05-0136-07 “中”是中国哲学的重要范畴,同时也是中国美学的重要范畴,涉及政治、伦理、情感等多个方面。但由于关涉“中”的先秦文献主要是《论语》、《中庸》、《易传》、《荀子》等,所以“中”又历来被认为是先秦儒家美学思想的重要范畴,以“中”为基础形成的“中庸”“中和”“中节”“中正”等概念,彰显的是先秦儒家美学崇尚中正平和、不偏不倚、温柔敦厚的“贵中”精神。因此,我们探讨先秦美学思想中的“中”观念就基本局限于儒家美学。近年来,随着大量简帛文献的发现与出土,尤其是清华简《命训》《保训》和上博简《举治王天下》五篇中的《文王访之于尚父举治》《禹王天下》①等新材料的问世,我们发现,“中”观念在儒家出现以前就已经被提及,且被视作行政、礼艺、情感等的约束与要求,具有“钦”“敬”“勿淫”的内涵。先秦儒家美学之“贵中”精神正是在此基础上创新而成的,并与出土文献一道,共同组成了先秦美学的“贵中”思想。所以,新近出土的竹简文献,为我们提供了进一步全面深入理解先秦美学之“中”观念的契机,结合新近发现与出土的战国竹简文献,进一步探讨先秦美学之“贵中”精神的来龙去脉、价值影响,就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 “度至于极”:清华简《命训》中的“中”观念
清华简《命训》与传世文献《逸周书》中的《命训》内容大致相同,应为春秋中期的作品⑧。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天命的训释,旨在告诫统治者如何为政治民,从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清华简《命训》认为,要想达到这一目标,关键是“度至于极”(第2简)⑨。晋孔晁《逸周书·命训注》曰:“法度至中正也。”⑩即礼仪法度中正而不遭到破坏。这就说明,清华简《命训》要求礼仪法度符合“中”的原则,才能免遭破坏。易言之,礼仪法度应该有所节制、符合规范而不能“淫”,因为“淫”就是过度、僭越。 命令、赏罚等都是国家行政、君王统治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是过度地强调和施行(“淫”)这些手段不仅不能使社会和谐、国家安定,反而会激起人们的反抗心理,威胁社会、国家。所以,清华简《命训》曰: 极命则民堕乏,乃旷命以代其上,殆于乱矣。极福则民禄,民禄干善,干善违则不行。极祸则民畏,民畏则淫祭,淫祭罢家。极耻则民枳,民枳则伤人,伤人则不义。极赏则民贾其上,贾其上则无让,无让则不顺。极罚则民多诈,多诈则不忠,不忠则无复。凡阙六者,政之所殆。(第8—10简)(11) “极命”、“极福”、“极祸”、“极耻”、“极赏”、“极罚”之“极”不同于“度至于极”的中正之“极”,它是过度的意思,即“淫”。在《命训》看来,过度的号令,民众就会懈怠,懈怠就会不听从号令而以下犯上、近乎叛乱;过度赐福,百姓则会贪禄,贪禄就会伤害善事,伤害善事、违背道义则善事将不流行;过度降祸则百姓畏惧,畏惧则会频繁过度地祭祀,频繁过度地祭祀就会废财败家;过度耻辱,民众就会受到伤害,民众受到伤害就会伤及他人,伤及他人就会不义;过度赏赐,民众则多诈伪,多诈伪就不忠诚,不忠诚就没有报答之心。质言之,这些过度(“淫”)之“极”威胁着中正之“极”,会产生清代学者唐大沛所说的“过中之害”(12)。此外,这六种“极”(“六极”)不仅与“中”相悖,还会最终导致“政之所殆”的严重后果。 清华简《命训》反对六种过度之“极”而倡导中正之“极”,即倡“中”抑“淫”。具体来讲,清华简《命训》所倡导的中正之“极”也分为六种,如: 曰成则敬,有常则广,广以敬命,则度[至于]极。夫司德司义,而赐之福,福禄在人,人能居,如不居而重义,则度至于极。或司不义而降之祸,祸过在人,人[能]毋惩乎?如惩而悔过,则度至于极。夫民生而耻不明,上以明之,能无耻乎?如有耻而恒行,则度至于极。夫民生而乐生谷,上以谷之,能毋劝乎?如劝以忠信,则度至于极。夫民生而痛死丧,上以畏之,能毋恐乎?如恐而承教,则度至于极。(第1—5简)(13) 以上材料中的“极”为中正之“极”,“敬命”、“重义”、“悔过”、“有耻”、“忠信”、“承教”都是让礼仪法度合于中正的基本保障,做到以上六点,才能达到“六极”,即六种中正。而清华简《命训》曰:“六极既达,九间俱塞。达道道天以正人。”(第5简)(14)传世文献《逸周书·命训》“九间”作“六间”(15),当如是。所以,清华简《命训》认为,“六极”(六种“中”)达到以后,“六间”(六种“淫”)就被填塞了,以中和之道言说天道,才能真正地发挥“正人”的作用,进而才能正天下,最终防止“政之所殆”的发生。 如果说以上对中正之“极”的倡导还只停留在政治领域,那么,清华简《命训》将中正之“极”作为礼艺、情感的规定则指向了美学。清华简《命训》曰: 抚之以惠,和之以均,敛之以哀,娱之以乐,训之以礼,教之以艺,正之以政,动之以事,劝之以赏,畏之以罚,临之以中,行之以权,权不法,中不忠,罚[不服],[赏]不从劳,事不震,政不成,艺不淫,礼有时,乐不伸,哀不至,均不一,惠必忍人。(第11—13简)(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