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国审计行业立法

作 者:
李驰 

作者简介:
李驰,紫光云技术有限公司

原文出处:
财政监督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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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师职业由来已久,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不可或缺的职业,只要社会还有商业发展,公民还有经商需求,就需要审计师和会计师为商业主体提供审计及会计等财务服务。过去一个世纪,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巨变,审计师所处的行业环境及地位也发生了巨大改变。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及变革,公司财务报告的性质及存在也处于不断的演变过程中。换言之,因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要求的变化,财务报告所涵盖的内容变得更加复杂,其所需评价的维度更多元化,要求财务报告披露的质量也更高。财务报告使用者及信息披露受众需求处在不断地变化过程中,这可以简要概括为“我们需要知道更多信息”,这一诉求不仅是针对财务报告的编制者,也包括审计师和财务报告从开始编制到完成到最终发布整个环节中的其他人员。

      一般而言,在美国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中,内部审计部门通常是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审计计划中批准的审计项目和为满足企业管理当局的一些特殊要求而临时确定的审计项目来执行日常审计工作的。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因其性质和要求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审计目的和目标。要保证审计人员的工作能达到这些目的和目标,把完成项目审计任务的整个工作过程科学地划分为几个阶段,并赋予与之相适宜的工作内容是非常必要的。这是对项目审计工作给予指导和控制,保证审计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有效手段。

      由此可见,审计行业一直以来在以不同的形式发展变化着。此后,伴随几次全球金融危机及众所周知的大型金融舞弊案件的发生,社会对公司审计结果,乃至整个审计行业提出了一些关键性问题,即审计工作的质量、审计的有效性,以及审计在公司治理和经营过程中本应起到的专业判断作用。进而引发了更为根本的问题,即审计的必要性,审计师也因此面临各类接踵而至的道德困境。例如,如果审计师已做了他们本职工作可以做的一切,但依然未对金融危机、金融欺诈及其他相关的风险起到预警作用,那么审计工作的必要性在哪儿?其存在合理性是什么?审计人员的作用又是什么?审计行业能对公司治理和经济发展起到何种积极作用?审计合谋供给方就是注册会计师和他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他们参与审计合谋归根结底是逐利本性。在执业中,注册会计师有可能利用自己掌握的不对称信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从而向股东寻租,使其可能放弃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与委托人进行审计合谋。因此,注册会计师“经济人”的本质属性促成了其合谋的自发性机理。

      审计工作能否发挥更充分、必要的价值,审计行业能否在公司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充当其本应扮演的角色。如此关键、本质的问题,必须将审计行业置于更加广泛的社会背景和行业范围下加以讨论。因此,过去在审计问题上曾发生过的许多重要的争论显得尤为重要。而如今,这些争论在欧洲、北美、中国等地区和国家也在不断发生。这些讨论表明,审计利益相关者之间持续和有组织的对话是非常重要的。讨论带来不同观点的碰撞,观点的交汇可以带来变革和发展。今天的审计职业与过去已大为不同,未来亦将处于持续的变化发展中。因而,要了解审计职业的未来,我们需要回顾审计职业变迁的历史,本文集中阐释过去一个世纪中塑造审计行业的关键因素。

      二、美国审计行业立法三大阶段

      在美国200多年的政府审计发展历程中,其审计立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阶段一,1921年前美国早期审计法制建设阶段。在这一阶段,美国国会颁布了两个主要法令,即《公共账目迅速结清条例》和《克重科雷尔条例》;阶段二,1921~1945年,二十世纪前期的审计立法。在这一阶段主要法令为《预算和会计法案》;阶段三,1945年至今,审计立法的不断完善时期。主要颁布了《政府公司控制法案》《1945年立法机构改组法案》和《预算和会计程序法》。上述三个阶段的立法过程展示了美国审计立法的四大基本特点:

      其一,审计工作早于审计立法,先开展相关工作,后颁布具体法案。譬如,1775年美国政府便把国家财政的审计监督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相关工作也陆续展开,但是直到1817年第一部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公共账目迅速结清条例》才正式颁布。

      其二,立法型审计特点得到了体现。该特点主要通过审计机构的地位、审计长的任命等方面得以体现。如《预算和会计法案》着重强调审计总署独立于行政部门以外在审计长的管辖和领导下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等。

      其三,在审计立法过程中,明确将经济效益纳入政府审计工作的核心参考指标。譬如1945年立法机关改组法案规定“审计长应向国会提供充分资料以断定公款的使用是否获得经济有效的处理”。它标导着审计总署在进行传统的财务审计与法纪审计的同时,对人力、财力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尤为关注。

      其四,审计立法主要针对政府,而内部审计、民间审计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进行相应调整。

      遗憾的是,尽管美国非常重视审计立法,相关法律实施效率也较高,但截至目前,美国仍缺乏一部专门的审计法令,审计立法相对没有一个清晰的章法,整体较为松散,缺乏系统性,重点没有得到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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