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企业两权分离下,管理层和股东追求的目标不同,因此管理层通过掌握公司信息的优势会损害股东的利益,从而产生了代理问题。在职消费行为作为代理问题的部分表现形式,因该行为存在隐形特点,所以在监督方面难度较大。管理层过度的在职消费行为侵犯了国有资产,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的监督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问题。近几年,中央国有企业中的“高价酒”等事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企业高管在职消费成为热点,也引起了国家相关监督部门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十九大提出健全国家监督体系,纪委监察、证监会、银监会等政府监管部门在中央国有企业外部监督中成为不可或缺的角色,而社会上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也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已有研究发现,在国企管理层在职消费行为方面,政府审计起到监督作用,并且监督力度越大,效果越好;媒体报道在一定程度上会对高管在职消费起到抑制作用。但是两者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都是就某一方面对在职消费行为的影响,未将政府审计和媒体报道配合进行考虑。因此政府审计与媒体关注交互作用效果的研究很鲜见,这方面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本文在政府审计对中央国有企业高管在职消费行为监督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媒体报道的视角,以2012~2016年中央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政府审计与媒体报道对中央国有企业高管在职消费行为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研究发现政府审计介入中央国有上市公司,对中央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并公开公告,会抑制中央国有企业高管的在职消费行为,从而间接体现政府审计对企业高管腐败的抑制作用;公众媒体对企业各方面信息的报道,尤其是有关财政收支方面的报道会更加引起政府监督部门的重视,从而促进政府审计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抑制高管在职消费行为;政府审计与媒体报道作为企业外部监督力量,会直接或间接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中央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的在职消费行为会有效地抑制。 二、文献综述、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综述 基于我国经济特征,国内学者对国有企业在职消费研究给予高度重视,并从公司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探究降低高管在职消费的机制。在企业内部方面,支付现金股利与管理层自身较强的约束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高管的在职消费;企业自身董事会具有监督作用,在监督公司高管行为时,能有效地抑制高管的在职消费行为。从外部机制探究,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的审计会影响高管在职消费;上市公司中,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越高,抑制高管在职消费行为的效果越明显;外部的舆论监督是公民使用的基本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民主监督,在抑制在职消费行为中起到积极作用。在政府监督方面,现有文献研究表明,证券监管和税收征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司因超额在职消费存在的代理成本问题;管制薪酬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高管的在职消费;纪委的监督与治理有利于抑制在职消费;政府审计虽然在监督在职消费中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内生性问题,政府审计在监督高管超额在职消费方面仍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针对现有研究存在不足之处,本文认为:首先,政府审计这一外部监督机制对中央国有企业高管在职消费仍是个新型的研究问题。在经济监督方面,政府审计是不可替代的监督力量,研究政府审计监督对中央国有企业高管的在职消费有抑制作用。其次,抑制中央国有企业高管的在职消费行为,不仅要依靠政府审计的监督作用,且要通过引入外部媒体报道的治理机制,从而强化政府审计对高管在职消费行为的治理作用。媒体报道作为调节变量,在政府审计对央企高管在职消费行为的监督过程中起到加强作用。最后,进一步深化研究在审计监督力度不同的情况下,媒体报道的加入对政府审计与央企高管在职消费行为关系的影响有何不同之处。因此在提高政府审计监督能力,充分发挥政府审计的“免疫功能”时,也要积极鼓励媒体报道机制的发展,以及发展不同监督方式之间的联动机制。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产生了代理成本(Jensen和Mecking,1976)。企业的高管作为代理人在寻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会计算其成本,当这种活动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时,高管会进行超额的在职消费活动;当其成本大于收益时,高管会控制自身的在职消费行为。因此,要抑制中央国有企业高管的在职消费行为,维护所有者的利益,需要对管理者进行监督以及处罚,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在管理者监督方面,现有的文献从内部和外部、微观和宏观进行研究。除此之外,还会采取其他的激励措施,将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利益趋于一致,本文从外部监督的角度进行研究。 政府审计作为政府监管部门,是国家这个大系统中内生的“免疫系统”,不仅对政府和社会宏观层面有影响,而且会对微观层面的企业产生影响,因此政府审计在中央国有企业监督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监督中央国有企业高管在职消费行为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政府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担任着外部监督的职责,十九大提出审计监督要实现全覆盖,体现了政府审计监督地位的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政府审计在经济监督中是不可替代的,对中央国有企业的政府审计,已进入了以经济责任审计为重点的阶段并全面发展。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国企以及领导干部,并对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这些都是政府审计的职责,中央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在职消费行为作为经济行为也在审计监督范围之内。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主要对中央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运转情况,财务、业务以及风险管理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高管的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政府审计因其自身较高的独立性、权威性和较强的专业性,能够及时并且准确查出中央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自身出现损害国家资金资产、谋取自身不当利益的行为,即能及时发现高管在职消费行为的现象,从而起到震慑作用。2003年我国开始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结果的公告能够对外传递相关中央国有企业公司的运行情况、违法乱纪情况以及其他的负面消息。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在了解该情况后会对该公司做出惩罚,当高管超额在职消费的负面影响很大时,投资者可能会“用脚投票”,导致该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高层管理者被降职或者降薪甚至罢免其任职。受到超额在职消费丑闻的影响,高管个人的声誉在该行业中也会受损,影响到自身的发展前途。因此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在职消费行为。综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