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审计权的权力属性与审计管理体制改革路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殿骅,中央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服务局干部,文职七级。

原文出处:
江汉学术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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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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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和文献综述

      自1982年恢复建立审计监督制度以来,审计监督在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审计在促进党中央令行禁止、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审计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体制性问题、机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监督效果的充分发挥。为此,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了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要“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优化审计署职责,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为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基本方向。

      党中央作出了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那么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究竟要改什么、怎么改,则是首先需要廓清的问题。国家审计制度的核心在于审计权的配置和运用,审计权的权力属性决定了审计权的配置、审计权的功能、审计权的边界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要确保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沿着正确的目标和取得预期成效,必须对新时代审计权的基本权力属性有个清晰的认识。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都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面,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监察权从行政权中剥离出来,建立起了“一府一委两院”的新型权力组织架构,实现了由行政监察向国家监察的转变,《监察法》也获表决通过,为监察权的有效行使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与此同时,《监察官法》的制定也被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司法责任制改革、人财物省级统管、司法职业化等均已取得明显成效,《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已完成修改。

      监察监督、司法监督与审计监督都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并走向深入的背景下,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在改革边界、改革路径上与二者有何不同,取决于审计权和监察权、司法权①在权力属性上的差异。为此,从比较分析的视角厘清新时代国家审计权的权力属性,对于指导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

      李季泽(2002)认为,独立性是审计权的根本属性,二律性(即自律性与他律性)是审计权的内在属性,法律监督和专业监督的二重性是审计权的功能属性,约束性是审计权的法律属性。彭华彰、刘誉泽(2010)认为,审计权是以国家审计制度为载体的一种法定权力,法定性、独立性、综合性和制衡性是审计权的本质属性。胡贵安(2010)认为,独立性、主动性和监督性是审计权的表象特征,实施监督事项的本源性和监督对象的广泛性是审计权的内在特征。魏昌东(2010)认为,审计权作为一项监督权,独立性是其最核心特征。胡智强(2010)认为,独立性和先导性是审计权的基本特征,其中先导性是指审计权的存在是为实现人民在经济信息等方面的知情权,审计权的先导性决定了审计权必须与其他国家权力相结合。钱小平、魏昌东(2008)认为,从法治国家的角度看,独立性、权威性和效率性是审计权的基本属性。郑宁波(2014)从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出发,提出应当确保审计权的独立性、尊重人民意志,确保审计权的公开性、提升政府透明度,确保审计权的主动性、推动责任政府建设,以及确保审计权的监督性、落实民主法治,间接地提到审计权的属性。

      以上学者均从不同的角度对审计权的属性进行了归纳,综合看来,独立性、权威性、综合性、公开性等作为审计权的基本属性已经形成共识,但是以上学者对审计权属性的归纳还不够全面,存在就审计而论审计的问题,所归纳的权力属性无法充分体现出审计权与监察权、司法权等其他专门监督权的本质区别。朱殿骅、伍学进(2017)对审计权的配置状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审计权的优化配置路径。冀睿(2018)对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审计权和监察权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提出应当做好审计权和监察权的相互监督及协同,打通审计全覆盖和监察全覆盖的制度壁垒,审慎对待审计权和监察权的统合。以上两篇论文均对审计权及其与监察权的关系作了一定研究,但均未涉及对审计权、监察权权力属性的分析,所提出的对策建议缺乏有力支撑。

      本文将通过对审计权与监察权、司法权权力属性的横向比较,梳理归纳出新时代审计权的权力属性,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路径。

      二、新时代审计权的权力属性

      通过对审计权本质和特点规律的认识及其与监察权、司法权的比较,结合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审计监督的决策部署,可以将审计权的权力属性归纳为以下十三个方面。其中政治性、独立性、权威性、法定性、辩证统一下的主观性与客观性、辩证统一下的集中性与层级性是审计权与监察权、司法权的共同权力属性,主动性、连续性、综合性、非终极性、主体主导性、相对亲历性和相对公开性则是审计权或多或少区别于监察权或司法权的特殊权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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