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认定辨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罗祯,田峰,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办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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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综述:

      Z银行是某中央企业集团控股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A省分行是Z银行的某省分行。2007年6月至2012年12月,张某任A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0年,A省分行向总行请示并获批在X市设立二级分行。其后,在X市分行办公用房选址租赁过程中,张某未以党委会和行长办公会方式集体研究审议选址方案(含价格),而是以单独听取汇报方式代替,并指示办公室在向总行上报材料中虚构租金市场比较价格、隐瞒拟租房屋实际持有人,骗取了总行批复,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租赁实为其本人与朋友王某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作为X市分行营业办公用房,骗取高额房租差价,2010年至2017年为本人牟取非法利益2000余万元。审计将该线索移送后,张某因贪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从犯罪主体来讲。本罪的主体包含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此处需要辨析的是国有控股企业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人员并非全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有经国有独资企业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的人员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案例中,张某是某中央企业集团控股的Z银行A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任命文件是由某中央企业集团下发的,属于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从犯罪客体来讲。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位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此处需要辨析的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财产是否属于本罪中公共财物的范畴。根据《刑法》第271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以贪污罪论处。因此,本罪关注犯罪行为是否侵害了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认定为贪污罪。

      本案例中,张某和王某出资买下拟租赁房产后,骗取总行批准了每平方米4.6元/天的租赁价格。审计期间,Z银行聘请了X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处房产在2010年至2014年的市场租赁价格为每平方米1.74元/天,在2015年至2017年为每平方米1.79元/天。张某的行为导致A省分行多支付房租,其本人因高额房租差价获利2000余万元。张某的行为侵犯了A省分行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其作为A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职务廉洁性。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处需要辨析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职务有关,即是否利用了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有利条件,如果行为与职务行为无关,不构成贪污罪。贪污的手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本案例中,张某的职务为A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主持A省分行的全面工作,主管办公室、人力资源部。X市分行办公用房的选择和租赁由A省分行办公室负责操作,张某利用其主管办公室的职务便利,在听取办公室选址汇报时,了解到拟租赁的房产只卖不租的事实,先是与王某共同买下拟租赁房产,后又指示办公室在上报材料中虚构高额租金市场比较价格,同时利用其党委书记和行长的身份绕过集体决策程序,个人签批同意了上报材料,使得房产得以高价出租给A省分行。张某使用的手段为骗取,具体实施手法如下:X市分行办公用房租赁方案需经Z银行招标采购委员会审批同意方可执行,Z银行明确要求提供选址城市同档次楼盘的租购价格,为获取总行同意,张某指示办公室主任将相同地段其他银行X市分行仅为每平方米1.74元/天的房租虚构为每平方米5元/天,同时隐瞒其本人为拟租赁房产共同持有人的事实,最终Z银行招标采购委员会据此虚假比较价格审议同意了A省分行每平方米4.6元/天的租赁价格。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既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认识,也有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意志,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此罪。

      本案例中,张某为获取A省分行高额房租差价,积极行动,进行了多次谋划,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得知拟租赁房产只卖不租后,与地产商商谈出售价格,敲定价格后又找到王某协商共同出资,同时为隐瞒本人出资事实,将购房款通过其母亲账户转账给王某,以王某名义买下房产;虚构高额租金市场比较价格,骗取总行批复同意高价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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